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82397
- 發布日期:1990-04-27
- 生效日期:1990-04-27
【發布單位】8239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27
【生效日期】1990-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27
【生效日期】1990-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0年3月7日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四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六章 自治縣內的民族關係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四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六章 自治縣內的民族關係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寧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雲南省轄區內彝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境內還居住著摩梭人、漢族、普米族、傈僳族、納西族、壯族、藏族、白族、苗族、回族、傣族。
自治縣轄十五個鄉,一個鎮。總面積為6025平方公里。
自治縣轄十五個鄉,一個鎮。總面積為6025平方公里。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大興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大興鎮。
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在自治縣各項建設事業中,要把國家的利益和自治縣的人民利益結合起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國家、集體的資源和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侵犯。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國家、集體的資源和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自治縣實際情況,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強基礎建設,發展商品經濟,加速自治縣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其他建設事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其他建設事業。
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以開發山區作為重點,充分發揮山區林業、畜牧業的優勢,同時加強壩區建設,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努力發展教育事業,特別要重視發展民族教育,提高人的素質。
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大力培養彝族和其他民族幹部、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並注意從各民族婦女培養幹部、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需要,採取特殊措施和優惠辦法,引進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需要,採取特殊措施和優惠辦法,引進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
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發揚各族人民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的優良傳統。克服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等舊的意識,改革妨害民族團結、進步文明的陳規陋習。禁止資產階級腐朽文化的傳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同時教育人民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強團結,共同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貢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擾國家行政、司法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強團結,共同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貢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擾國家行政、司法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四條自治縣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要為全縣各族人民服務,忠於職守,盡責工作。對於成績卓著的給予獎勵、晉升;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帶領全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在上級國家機關幫助下,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把寧蒗建設成為經濟繁榮、文化發達、民族團結、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為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十六條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按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同時合理安排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和漢族公民,並且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按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同時合理安排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和漢族公民,並且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局長、主任等組成。
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比例應占二分之一左右。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要配備一名少數民族幹部。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局長、主任等組成。
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比例應占二分之一左右。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要配備一名少數民族幹部。
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漢語漢文和彝語彝文。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從自治縣的實際出發,確定自治縣地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編制員額,並報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自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招工、招乾時,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可以自主地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在招收人員時參照各民族人口比例,並適當照顧邊遠落後地區。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自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招工、招乾時,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可以自主地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在招收人員時參照各民族人口比例,並適當照顧邊遠落後地區。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有彝族公民。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有彝族公民。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和彝語檢察和審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彝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三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從實際出發,制定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畫,自主地安排管理經濟建設事業。根據自治縣財力、物力、資源及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確定地方企業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規模和性質。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以農業為基礎,林業、糧食、畜牧業並重,多種經營,農業、工業、商業、運輸業協調發展的經濟建設方針。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繼續穩定和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增加農業的投入,加強水利、農田的基本建設,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集約經營,保證糧食的穩定增長,逐步建立和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各種加工業的商品生產基地,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增加農業的投入,加強水利、農田的基本建設,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集約經營,保證糧食的穩定增長,逐步建立和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各種加工業的商品生產基地,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嚴禁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農村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責任山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可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第二十八條林業是自治縣的經濟命脈,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管理保護好中幼林,大力發展經濟林,合理採伐利用成熟林,堅持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自治縣的林業建設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種形式的經營,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林木種植、採伐、加工、運銷的指導和服務,加速林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適當集中財力、物力和技術力量,幫助農村建立一批蘋果、花椒、梅子等商品生產基地和儲藏、加工、運輸、銷售等配套設施。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採伐量不超過生長量的原則,自主確定森林年採伐量,並採取各種措施減少森林資源低價值、無價值消耗。
責任山由承包者長期使用和經營,在自留山和個人房前屋後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產品自主經營,責任山、自留山採伐的商品木材,統一由自治縣木材經營部門代購代銷。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依法治林,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採伐木材須經批准,嚴禁亂砍濫伐和毀林開荒,嚴防山林火災。
加強對水源林、風景林、行道樹的維護和管理。
自治縣的林業建設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種形式的經營,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林木種植、採伐、加工、運銷的指導和服務,加速林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適當集中財力、物力和技術力量,幫助農村建立一批蘋果、花椒、梅子等商品生產基地和儲藏、加工、運輸、銷售等配套設施。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採伐量不超過生長量的原則,自主確定森林年採伐量,並採取各種措施減少森林資源低價值、無價值消耗。
責任山由承包者長期使用和經營,在自留山和個人房前屋後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產品自主經營,責任山、自留山採伐的商品木材,統一由自治縣木材經營部門代購代銷。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依法治林,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採伐木材須經批准,嚴禁亂砍濫伐和毀林開荒,嚴防山林火災。
加強對水源林、風景林、行道樹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畜牧業是自治縣各族人民傳統的經濟大業。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私有私養為主,自主經營的政策,同時積極扶持專業戶和聯合體養畜,大力促進畜牧業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引進良種、防疫治病、草山草場建設、飼料加工、專業技術隊伍培訓和畜產品加工、貯運、銷售等方面增加投資,加強服務,不斷提高畜產品商品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引進良種、防疫治病、草山草場建設、飼料加工、專業技術隊伍培訓和畜產品加工、貯運、銷售等方面增加投資,加強服務,不斷提高畜產品商品率。
第三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貧困山區實行放寬政策、減輕負擔和扶持幫助的方針。組織資金、物資、技術、人才的配套支持,儘快改變貧困面貌。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珍貴稀有的動物和植物。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自主地合理開發利用自治縣的自然資源。採取多種形式,制定優惠辦法,引進資金、技術,與縣內外、省內外、國內外合作開發利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集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開發性生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凡在自治縣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應兼顧當地集體經濟和人民民眾的利益。同時,應注意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自主地合理開發利用自治縣的自然資源。採取多種形式,制定優惠辦法,引進資金、技術,與縣內外、省內外、國內外合作開發利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集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開發性生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凡在自治縣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應兼顧當地集體經濟和人民民眾的利益。同時,應注意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的管理隸屬於本縣的企業和事業,未經自治縣自治機關同意,不得改變企業的隸屬關係。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政企分開、簡政放權的原則,擴大和尊重企業的自主權。企業內部要加強經營管理,增強企業活力,不斷提高生產力水平和經濟效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政企分開、簡政放權的原則,擴大和尊重企業的自主權。企業內部要加強經營管理,增強企業活力,不斷提高生產力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的、開放式的、多渠道少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貿易政策,對國營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實行照顧。
自治縣的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要增強活力,積極開展購銷業務,參與市場調節,發揮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積極發展對外貿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貿易政策,對國營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實行照顧。
自治縣的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要增強活力,積極開展購銷業務,參與市場調節,發揮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積極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同時積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方法,逐步發展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開發新產品,提高經濟效益,並在稅收、信貸、物資和技術上予以照顧。
自治縣的國營企業要幫助發展鄉鎮企業,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採取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鼓勵措施,發展民族民間傳統手工業和工藝品。
自治縣的國營企業要幫助發展鄉鎮企業,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採取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鼓勵措施,發展民族民間傳統手工業和工藝品。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積極發展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經營,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原料,滿足少數民族人民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縣內地域遼闊、居住分散的特點,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城鎮和山區集鎮的建設。充分發揮城鎮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術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統一規劃,就地改造,自籌資金為主,互相協作,國家適當補助的辦法,逐步改善各族人民,特別是山區少數民族的居住條件。
第三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郵電事業,加強城鄉和邊遠山區道路及郵電通訊網的建設。
鄉村公路、林區公路,實行民辦公助的辦法,提倡自建、自養、自用。同時,積極扶持發展民間運輸力量,促進物資交流。
鄉村公路、林區公路,實行民辦公助的辦法,提倡自建、自養、自用。同時,積極扶持發展民間運輸力量,促進物資交流。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充分利用水力、煤炭資源,大力發展能源建設事業。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加強環境保護事業,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自治縣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
自治縣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並制定規劃,有計畫的開發利用,發展旅遊事業。
第四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依法管理本縣財政的自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和支出範圍的,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依法管理本縣財政的自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和支出範圍的,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四十三條對國家安排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補助款項,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或頂替自治縣的正常預算收入。
民族機動金應主要用於發展經濟和教育事業。
民族機動金應主要用於發展經濟和教育事業。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的財政管理,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嚴格執行財政紀律。要提高各項投資的效益,對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行政的或法律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應逐年增加用於發展教育、科技和文化事業的經費,教育經費增長的比例應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的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制定財政預算時,逐步增加對山區的林業、畜牧、交通、能源、水利及智力開發的投資。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地方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並報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於自治縣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徵收和從稅收上加以照顧的,可以徵稅、減稅或者免稅,並報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四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方針、政策指導下,根據民族特點、地方特點,自主地管理本縣的教育、科學、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電影、衛生和體育事業。
第五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五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分階段的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加快改革中等教育結構,辦好職業中學,積極發展職業技術學校,並採取切實措施,掃除青、壯年中的文盲和半文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和集資辦學。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和集資辦學。
第五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民族教育,在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江邊河谷區,繼續採取寄宿制、半寄宿制、助學金、獎學金和免費入學等特殊措施,發展農村國小,辦好民族中學。
在不通曉漢語的農村國小,可以實行雙語教學。
對通曉彝文、傈僳文、藏文的學生,在自治縣縣範圍內,納入統考,計入總分。幹部、職工掌握少數民族語文程度在評定職稱中,可作為相應外語水平看待。
要在全縣各族人民中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在不通曉漢語的農村國小,可以實行雙語教學。
對通曉彝文、傈僳文、藏文的學生,在自治縣縣範圍內,納入統考,計入總分。幹部、職工掌握少數民族語文程度在評定職稱中,可作為相應外語水平看待。
要在全縣各族人民中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第五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師資隊伍建設,辦好教師進修學校,並採取輪訓、送外培訓、鼓勵在職自學等多種形式提高教師素質,建設一支數量充足,質量合格,結構合理,並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
第五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倡導尊師重教,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鼓勵教師努力從事民族地區教育事業。對長期從事民族教育的優秀工作者,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文化建設,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檔案、廣播、電視、電影等文化事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各民族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開展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工作,編寫地方志。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推廣彝文、傈僳文、藏文。
努力開展城鎮、農村業餘文藝演出活動,活躍人民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各民族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開展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工作,編寫地方志。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推廣彝文、傈僳文、藏文。
努力開展城鎮、農村業餘文藝演出活動,活躍人民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經濟建設需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機構,充實科研設備。面向山區、面向農村,積極推廣先進科學技術,努力普及科學知識,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廣大勞動者分別進行適用技術、企業管理和當家理財培訓,同時鼓勵機關、農村、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各種適用性的專業技術培訓班,培養科學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提高勞動者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建設需要,積極引進科學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人才,待遇從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振興各項事業有顯著成果和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廣大勞動者分別進行適用技術、企業管理和當家理財培訓,同時鼓勵機關、農村、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各種適用性的專業技術培訓班,培養科學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提高勞動者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建設需要,積極引進科學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人才,待遇從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振興各項事業有顯著成果和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中西醫結合的方針,制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逐年增加投資,加強基礎建設,不斷改善醫療條件。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鞏固和發展農村醫療衛生網,加強對高寒、邊遠山區衛生所(室)的建設,允許個人行醫。禁止利用封建迷信,詐欺錢財,危害人民健康。
重視培養少數民族醫務人員。蒐集、整理民間醫藥資料,開展民族醫藥的套用和研究。
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常識,改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強對動物、植物的檢疫、防疫工作,嚴防各種疫病的傳入。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鞏固和發展農村醫療衛生網,加強對高寒、邊遠山區衛生所(室)的建設,允許個人行醫。禁止利用封建迷信,詐欺錢財,危害人民健康。
重視培養少數民族醫務人員。蒐集、整理民間醫藥資料,開展民族醫藥的套用和研究。
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常識,改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強對動物、植物的檢疫、防疫工作,嚴防各種疫病的傳入。
第五十八條自治縣實行計畫生育,提倡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第五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眾性的現代體育,民族傳統體育活動,逐步改善城鄉體育設施,培養體育人才,提高體育運動水平,增強各族人民體質。
第六章 自治縣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縣內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各族人民中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教育,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促進各民族相互友愛,互相信任,互相學習,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同心同德建設寧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
第六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幫助自治縣內聚居的其他少數民族建立民族鄉。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照顧自治縣內散居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自治縣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區內人口占多數的民族關心和幫助人口較少的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照顧自治縣內散居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自治縣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區內人口占多數的民族關心和幫助人口較少的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第六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
第六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教育廣大幹部、民眾,本著友好、團結、互助的精神,處理好與友鄰縣的關係。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教育廣大幹部、民眾,本著友好、團結、互助的精神,處理好與友鄰縣的關係。
第六十四條每年9月20日為寧蒗彝族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每年9月定為自治縣民族團結月。
各民族的傳統節日,應當受到尊重,按各族人民的自願方式舉行活動。
在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和各民族主要傳統節日活動中,應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民族團結教育,增進各民族之間的兄弟情誼。
各民族的傳統節日,應當受到尊重,按各族人民的自願方式舉行活動。
在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和各民族主要傳統節日活動中,應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民族團結教育,增進各民族之間的兄弟情誼。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的修改應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的修改應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