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82334
  • 【發布日期:1990-08-25
  • 生效日期:】1991-01-01
修訂的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修訂的條例全文

(1990年3月21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8月2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2005年3月18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05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縣是彝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漢族、哈尼族、瑤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錦屏鎮。
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應當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自治縣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社會安定、經濟發展、文化繁榮、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行依法治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選舉制度,強化社會監督。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文化科學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繼承和發揚各民族人民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友愛、勇於創新的優良傳統,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自覺改革妨害民族興旺、人民致富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陳規陋習,改變妨礙生產力發展的舊觀念。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
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司法和教育制度。
自治縣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海外僑胞和台灣同胞在自治縣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比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代表名額依法分配。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其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其他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配備一名少數民族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漢語、漢文,根據需要可使用彝語。
第三章自治縣的人民法院
和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條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六條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漢文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製作法律文書使用漢文。
第四章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經濟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經濟建設事業。
第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制定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環境,大力扶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
第十九條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堅持以農業為基礎,以產業為支撐,調整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發展特色農業和優勢產業,推進農業產業化。鞏固發展林產業、蔗糖業、烤菸業、畜牧業、茶產業和乾鮮果等傳統產業,培植髮展電力、蠶桑、紫膠等新型產業。
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增加農業投入,實行基本農田地保護制度,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設高穩產農田地,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和農機、農具,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經濟效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產品市場和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堅持長期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提倡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鼓勵和扶持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從事開發性生產或者專業化經營。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扶持發展畜牧業、畜產品加工業,扶持養殖專業戶、重點戶,不斷提高畜禽產品的商品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草山牧場建設,加強畜牧科技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種培育、飼料生產加工、產品行銷等服務體系。加強動物檢疫和畜禽產品檢驗。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森林資源分類經營管理,嚴格管理和保護公益林,大力發展商品林,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穩定山林權屬。保障農戶對自留山的長期無償使用,穩定責任山的承包關係,搞活集體山林的有效經營形式。農戶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種植的林木歸農戶所有。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農民對自留山、承包山低價值林木的更新改造,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林產加工業,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對投資者營造的商品林,優先辦理採伐手續,允許進入市場交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能源建設,積極推廣節柴改灶,以煤、電、沼氣代柴,減少林木消耗。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對自治縣境內哀牢山、無量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水資源的管理、開發和利用。加強防洪抗旱措施和水土保持治理,提高水利化程度。改善農田水利灌溉和城鄉人畜飲水條件。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水利設施可以依法實行拍賣、租賃和承包。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提倡節約用水,依法收取水費和水資源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電力設施建設,完善城鄉供電網,滿足城鄉人民生產生活的用電需求。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漁業生產,加強漁政管理。保護水產資源,嚴禁炸魚、電魚、毒魚和竭澤等毀滅性的捕撈行為。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用途管制,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範搞活土地市場,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流轉。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開發荒山、荒坡、荒地,從事多種經營。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和管理自治縣的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自治縣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並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投資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和環境質量監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縣境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設項目,加強項目儲備,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審批立項和投資開發。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需自治縣配套的資金,如確有困難,應當報上級國家機關給予減免。
第二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保障企業的財產權、自主經營權和其它合法權利。鼓勵企業參與國內、國外市場競爭。
自治縣的商貿、供銷、醫藥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質量技術監督和市場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運輸事業,加強公路網路建設,提高縣、鄉、村路面等級,支持國道、省道的新建、改建。加強路政管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信息產業的發展,加強城鎮、鄉村,特別是邊遠山區郵政、電信等通訊網路建設。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培育和發展旅遊業,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保護和開發民族文化、名勝古蹟、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區等旅遊資源,加強旅遊特色商品的開發。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集體和個人投資興辦旅遊企業。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金融工作,吸納社會資金,搞好儲蓄和信貸工作,為發展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提供資金保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保險工作,發展保險事業。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到自治縣境內興辦企業。在自治縣興辦企業,享受自治縣制定的各種優惠政策。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發展各類加工業、建材業和其它工業,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招商引資獎勵制度,對招商引資有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多渠道增加建設資金投入,加快以縣城為中心、建制鎮為基礎的具有民族傳統和特色的城鎮建設。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氣象事業和防震減災工作,充分發揮氣象和防震預報功能,強化抗災措施,為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貧困山區列為扶貧重點,採取放寬政策,組織資金、物資、技術等扶持措施,利用資源優勢發展生產。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逐年加大扶貧資金投入,切實加強對扶貧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挪用、占用扶貧資金。
第五章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制定財政管理辦法。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餘資金,由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縣在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實行的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
自治機關在自治縣的財政收入不能保證支出時,應當報上級國家機關增加對自治縣的轉移支付。
第三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合理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對上級財政下撥的各項專項建設資金和臨時性補助款,本級財政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當年自治縣本級地方財政建設性預算支出的適當比例,安排民族機動金,用於幫助貧困地區發展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衛生事業。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設定預備費,用於解決突發事件及不可預見的特殊支出。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當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中需要從稅收上給予照顧和鼓勵的,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自治縣財政預算的調整或者變更,應當報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每年的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必須通過審計,並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自治縣的社會事業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教育改革,推進素質教育,促進教育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自治縣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辦學形式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基礎教育,發展幼兒教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加快發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強職業教育,堅持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結合。鼓勵自學成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民族教育。辦好民族國小和民族中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適當生活補助。在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山區辦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學校。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第四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保障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重視教師的在職學習和進修,表彰和獎勵優秀教師。鼓勵教師到邊遠貧困山區任教,在待遇上給予照顧。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用於教育的財政經費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在校學生按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長。
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辦學或者捐資助學。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障必要的科技投入,加強科技隊伍建設,健全科技服務網路,推廣農業適用技術,做好科技扶貧。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大力培育科技人才,鼓勵科技人員進行生產經營承包和技術承包。努力改善科技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對邊遠、貧困山區工作的人員待遇上給予照顧,對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大力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增加資金投入,培養文化人才,加強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文化館、站、室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扶持和指導業餘文藝團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藝術活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遺產,認真編寫地方史志。保護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嚴禁盜掘古墓和破壞、盜賣文物。保護測量標誌。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新聞、廣播、電影、電視、檔案和圖書事業。加強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規範鄉、村地面衛星接收站,提高廣播電視的覆蓋率和收視質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深化衛生體制改革,增加醫療衛生投入,改善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健全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強對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加強婦幼、老年保健工作。加強醫藥市場、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加強醫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允許社會力量和個人依法開辦醫院。
第四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建立健全計畫生育服務網路,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五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創造條件,增設體育設施,注重競技性體育項目,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五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第七章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五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婦女幹部,重視幹部職工隊伍的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素質教育和各種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五十三條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錄用工作人員時,可以確定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名額和比例,並適當放寬錄用條件。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應當適當照顧自治縣內人員。
第五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揮外來幹部職工的作用,積極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並採取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安心在自治縣工作。
第八章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五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提倡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信任、互相幫助,不斷增進漢族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之間、外來幹部和本地幹部之間的團結,共同為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自治縣內散居少數民族的權益,照顧他們的特點和需要,積極幫助他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促進各民族的共同進步和繁榮。
第五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自治縣內各民族的特殊問題時,應當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每年公曆12月20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放假1天。
“火把節”是彝族人民的傳統節日,放假3天。
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2005年4月18日舉行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自1990年制定並實施以來,對景東彝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修改,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景東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對條例的修改工作十分重視,於2003年8月成立了條例修訂領導組及工作班子,著手起草工作。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和學習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改稿。之後,民族委員會與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同志對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條例修訂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思茅市委報送的條例修訂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黨內送審稿修訂本。2004年12月27日經省委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5年3月18日,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條例,並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過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條例,體現了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全會的精神,突出了加快發展的主題。在經濟建設的方針和措施,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和發展,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調整,民族幹部的任用和人才培養,以及民族教育的發展和農村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等方面,都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中央、省委的精神,反映了自治縣各族幹部民眾的願望和要求,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代表:
我縣自治條例的起草,是八五年十二月成立景東彝族 自治縣以後,於八六年三月縣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 議任命了自治條例起草委員會,召開了全縣首次自治條例 起草工作會議,布置了我縣自治條例起草工作任務後開始 的。在各鄉鎮提出自治條例起草意見的基礎上,於八八年 八月開始了自治條例的起草工作,現已形成自治條例草案第六稿。在自治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1、認真學習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 為了在不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前 提下,制定出符合我縣實際的自治條例,我們在工作中始 終注意在全縣範圍內廣泛深入地宣傳、學習、貫徹、執行
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用法律武裝幹部民眾的思想,把自治條例起草過程作為進一步學習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 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的過程。從而使廣大幹部民眾增強 法制觀念,提高對對加強民族法制建設的認識,明確制定 自治條例的目的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這就為自治條例 起草工作奠定了廣泛的民眾基礎,保證了自治條例起草工 作順利進行。
2、認真分析、全面研究我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 特點,制定出具有我縣特點的自治條例草案,通過調查分析認為:我縣有五大特點。一是多民族聚居,全縣除漢族 外,還居住著彝族、哈尼族等二十一種少數民族,占全縣 總人口的45.05%,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 衡;二是山多壩少,由衰牢、無量山和瀾滄江、川河、者 乾河排列,形成“兩山、三水、五面坡”的地形地貌,山 區面積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95.5%。三是交通閉塞,工 業、農業基礎薄弱,商品經濟不發達。四是有豐富的熱帶、 亞熱帶生物資源,適宜發展糧食、甘蔗、茶葉、紫肢、咖 啡、梅子等作物。五是森林資源比較豐富,現有宜林地面 積占土地總面積的61.2%,森林植被覆蓋率為53.2%, 現有森林面積占林業用地面積的66.6%。有活立木蓄積 量18,497.572立方米。由於我們把自治條例起草的過程
作為對縣情再認識的過程,遵循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思想路線,因此,自治條例起草中的各項規定是適宜的。
3、深入調查研究,召開有關部門和各族幹部民眾座 談會,廣泛聽取意見,特別是對經濟發展方針及一些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穩重地、反覆地作了修改。先後召開了各族各界座談會12次,參加會議的人共240人次,修改出第 二稿後,印發168份到各鄉鎮、縣級各單位進行討論和修 改,提出各種修改意覓436條。在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期間隔,將自治條例草案第四稿人民作表和政協委員討論修此提出各種修改意見”條。召開鄉鎮 常務主席會議一次,收集了各鄉、鎮討論修改意見。將修 改後的第五稿印發給縣委正副書記,政府正副縣長,政協 正副主席修改,提出各種修改意見30條。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和地區人大聯絡處親臨我縣給予指導,步成了現在的 自治條例草案。
4、注意吸取省內兄弟單位自治條例的起草經驗。在 自治條例起草過程中,為了使自治條例的起草少走或者不走彎路,縣自治條例起草委員會自八六年十二月起,先後派出三個考察組前往楚雄彝族自治州、南澗、路南、瀾滄、 西盟、孟連等自治縣考察學習。並派人參加了省人大召開的民族立法座談會、瀾滄自治條例修改和民族法制建設工 作會議,為我縣自治條例的起草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由於指導思想明確,整個起草過程做得認真、積極和 穩重,反覆修改,最後形成的自治條例草案,凝聚了全縣 各族人民的智慧,體現了全縣各族人民的迫切願望和要求。 經縣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認真審說已提交縣十 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就雲南省景東 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自治條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民 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 法律。因此,制定自治條例草案必須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 自治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我縣的自治條例草案是自 治縣實施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的地方性基本法規。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 政,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 的共同政治基礎。也是自治縣自治條例草案最根本的指導 思想。自治條例草案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寫進了總則,作 為自治縣各族人民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固定下來。同時,在各章里也都貫穿了四項基本原則的精神。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自治條例草案在總則和其 他各章中貫穿了以下幾點基本精神:
1、正確處理好國家的統一領導和自治縣行使自治權 的關係,努力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則與我縣 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充運用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賦 予的權利,依靠各族民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 神,加速我縣經濟文化的建設。因此,自治條例草案在總 則中規定:“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法律 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央的 統一領導下,“行使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 權”。
2、突出以農業為基礎,糧食是基礎的基礎的思想, 把重點放在經濟建設上為此,自治條例草案在總則中規 定:“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 放,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從實際出發,自力 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 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3、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結合民族特點,自 治條例草案在總則中規定:“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 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對各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 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 教育。繼承和發揚各民族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 結友愛、勇於創新的優良傳統。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 強的精神,自覺改革妨害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 改革妨礙生產力發展的舊觀念。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4、根據我縣經濟文化發展緩慢的狀況,對農業、工 業、財貿、商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以及培養 民族幹部等方面,自治條例草案在總則中規定:“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地 方經濟文化建設”。
5、體現了 “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自治條例草 案在總則中規定:“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 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6、正確處理自治縣內部的民族關係。我縣民族眾多, 處理好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增強民族團結,是一個十分重 要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洽法確認的關於民族關 系的原則,自治條例草案在總則和第七章民族關係中規定: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
主義民族關係,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 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特別要注意增強漢族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之間,外來幹部和本地幹部之間,各少數民 族幹部之間的團結,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
上述六個方面是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提出來的, 作為重要指導原則和基本任務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自治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的組成。
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的規定,自治 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由於自 治縣的自治機關既是一級地方國家機關,又是自治機關, 因此,自治條例草案對自治機關的組成作了如下規定:
第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 彝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應當有彝 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 組成人員中,彝族成員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 應,其他少數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 .作人員,要儘量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
第三、關於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成,自 治條例草案規定了應有彝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工作人員中,應適當配備彝族和其他 少數民族。
以上關於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的有關規定,有利於保障自治機關內各少數民族應有的名額,有利於自治機關加強同各民族的聯繫,有利於更好地 貫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組織上保證了彝族在自治縣當家作主的地位和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認真貫徹執 行這些規定,對加強自治縣內各民族團結,加速社會主義 建設事業的發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三、關於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的一項根本任務,是領導各族人民 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新的歷史時期更快 地促進我縣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反映全縣各族人民的迫切願望。解放以來,在黨和國家的領導和幫助下,我縣各項事業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原因,致使經濟發展緩慢,財政支出大於收入,有百分之二十左右的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因此,加速民 ,族法制建設,全面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調動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推動經濟建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義。自治條例草案在經濟建沒、財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根據自治縣的特點和需 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自治條例草案本著因地 制宜,揚長避短,發揮優勢的原則,提出了 “充分發揮熱 帶、亞熱帶的資源優勢,在建設壩區商品糧棊地的同時, 加速山區建設”。根據這個戰略發展方向,自治條例草案第 十七條、十八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八條分別提 出了農業、工業、鄉鎮企業的發展方針。條例草案規定: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堅持以農業為基礎,在保證穩步增長 糧食的前提下,重點發展林業、畜牧業、甘蔗、茶葉、水 果,相應發展加工業的方針”。為貫徹落實這一方針,必須 增加農業投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推廣科學技術,提高 單位面積產量,不斷深化農村經濟改革,堅持完善家庭聯 產承包責任制,要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各種形式的合 作經濟組織。在工業生產上,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需要, 重點發展林化加工業、蔗糖、茶葉、水果、飼料等加工工 業和建築建材業。在資金困難,人才缺乏的情況下,採取 多種形式,多渠道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增強企業活力。 積極發展鄉鎮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發揮本地自然優勢, 正確引導,合理規劃,積極扶持,大力發展,加強管理, 在信貸、稅收上給予照顧。
上述規克對深化我縣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商品經濟 的發展,加速山區建設,發展民族經濟,具有重要的指導 意義。
第二、關於森林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自治條例 草案把“林業”作為經濟發展方針的重點之一,是根據我 縣宜林的自然條件和森林資源優勢決定的,以“林”為重 點,不是以砍伐森林為重點,而是著眼於長遠的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因此,自治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 自治縣的林業建設,貫徹以營林為基袖,普遍護林大力 。 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要依法治林,加強林 政管理,堅持用材消耗量必須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 制採伐量。切實保護好水源林,實施營造用材沐經濟成 防護沭風景林、薪炭林、特用林的林種規劃,提高森林 覆蓋率。
第三、依法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土地和自治縣的 礦產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必須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秩序,強化土地執法措施,為此,自治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承包地和自留 地未經批准,不得改作非農業用地,對放棄經營而造成荒 蕪的土地國家或集體有權收回調整。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自治縣優先條理開發利用, 並制定優惠政策,採取多種形式,引進資金、技術和設備, 與外地經濟實體合作開發利用。支持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 縣興辦企業、事業和開發資源,上級國家機關所屬的企業、 事業在自治縣開發資源的時候,必須與發展當地經濟文化 事業結合起來,照顧自治縣的利益,照顧當地人民的生產 和生活。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對他們實行監督。
第四、關於加強高寒、特困山區工作。自治條例草案 規定“把邊遠、特困的山區,列為扶貧重點,從實際出 發,採取特殊措施,放寬政策,組織資金、物資技術,配 套扶持,使當地人民利用本地資源優勢,發展生產,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五、關於財政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自治縣 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 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可以自主地安排使用,可以自行安排 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除此之外,為了加強 監督,自治條例草案依照地方組織法規定“自治縣人民 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縣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如 有部份變更,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關於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加速發展自治縣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事 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提高勞動者素質, 振興景東經濟,實現各族人民的共同繁榮具有重要的戰略 意義。解放以來,我縣的文化建設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 但其速度與兩個文明建設的需要還不相適應,突出表現在: 經費不足,辦學條件差,教學水平低,邊遠高寒山區適齡 兒童讀書難的問題尤為突出;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適應不了人民民眾的需要;科技人員和醫療人員的數量明顯不 足。為了加速自治縣的文化建設,自治條例草案提出了一 些具體規定和要求:
第一、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充分認識教育工作的戰略地位,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在各民族中培養又紅又專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一是 自治機關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應高於當年財政預算的增 長比例。同時,鼓勵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辦學或捐資助學。二是重視基礎教育,積極發展幼兒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實現 九年制義務教育,把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重視成 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積極掃除文盲。三是重視民族教育,在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山區辦寄宿制、半寄宿制的 民族國小。在縣屬中學增設民族班、民族部。四是在邊遠、貧困山區工作的教育,在待遇上應給予一些特殊照顧。五 是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提倡艱苦樸素、勤 工儉學,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 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第二、加強科學技術工作。自治機關要重視科學技術 的發展,重點做好糧食、林業、畜牧業、甘蔗、茶葉等技術實驗和推廣工作,對科研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 予獎勵。要重視農村科技網的建設,建立技術培訓中心, 舉辦各種形式的科學技術培訓班,對回鄉知識青年,復員 退伍軍人和基層幹部進行各種專業培訓。努力改善科技人 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在邊遠、貧困山區工作的人員, 在待遇上應給予適當照顧,對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 給予獎勵。
第三、積極發展新聞、廣播、電影、電視、檔案和圖 書、體育等事業。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應堅持文藝為人民服 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繼承和發揚優秀的民族文化 傳統,繁榮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積極發展新聞、廣 播、電影、電視、檔案和圖書事業,加強文化館、站、室 和廣播、電視工作站的建設,積極扶持和指導業餘文藝團 體,開展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發、蒐集、整理和 研究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創造條件,
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增設體育設施,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 增強人民體質。
第四、認真貫徹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出生率, 提高人口素質。
五、關於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兩個 文明建設,主要因素是人不是物,為此,大力培養少數民 族幹部、專業人才和技術人員,是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重要 內容之一。自治縣成立以來,我縣在培養民族幹部的工作 上取得了一定成繢。但是,當前少數民族幹部和各種專業 人才無論從數量和質量上看,仍然適應不了自治縣各項建 設事業的需要,特別是彝族幹部的比例低於其人口所占比 例。這是由於歷史原因所形成,因此,大力培養少數民族 幹部和專業人才,已成為自治縣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貫 徹執行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迫切任務。當然,在大量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同時,也要鼓勵當地和外來的漢族乾 部安心在自治縣工作,歡迎縣外的各民族幹部和技術人員 來自治縣進行各項建設事業。鑒於上述情況,自治條例草 案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多
種形式,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婦女幹部,科技、經濟管理 等專業人才,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二、自主地安排從農村招收的比例和自然減員缺額。 自治條例草案規定: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在招收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彝族和其它少數 民族人員。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的招收人員總額中,自主 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自治機關自主地補充編制內的自 然減員缺額。
第三、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外來幹部安心在自治縣工 作。自治機關應重視發揮外來幹部、職工的作用,積極引 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並且採取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安心 在自治縣工作,在國家規定的原則下,對長期在自治縣工 作的外來幹部和職工,在離退休等待遇方面給予照顧。
六、關於加強和發展自治縣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針對我縣多民族的特點,為維護和發展各民族之間的 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保障各民族的合 法權益,除自治條例草案在總則中規定的總的原則外,還 就此專列一章,在具體規定上主要有以下各項:
第一、堅持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漢族離不開少數民 族的思想,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保障自治縣內各民族都有使 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 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強調維護自治縣內散居的少數民族的權益,照 顧他們的特點和需要,培養和任用他們的幹部,積極幫助 他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促進各民族的共同進步和繁榮。
第三、強調自治縣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特殊問題的時候, 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四、規定了每年公曆十二月二十日為自治縣成立紀 念日,農曆六月二十四日為彝族的火把節,全縣各放假一 天,舉行節日活動。其他各民族的傳統節日也都應當受到 尊重。
自治條例草案的上述各項原則規定,其目的是保障自 治縣內各族人民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各民 族的大團結,為我縣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各民族的共 同繁榮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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