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0年3月21日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0年8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頒布單位:景東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8.25
  • 實施時間:1991.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三章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第六章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第七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是雲南省內彝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縣內還居住著漢族、哈尼族、瑤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錦屏鎮。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牴觸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按民族區域自治法執行;如有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帶領全縣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對各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繼承和發揚各民族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友愛、勇於創新的優良傳統。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自覺改革妨害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改變妨礙生產力發展的舊觀念。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自由,妨礙國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和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各社會團體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其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彝族成員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其他少數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職和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配備一名少數民族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中,應儘量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自治縣通用的漢語、漢文,根據需要可使用彝語。

第三章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有彝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中,應適當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六條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漢文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製作法律文書使用漢文。

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堅持以農業為基礎,在保證糧食穩步增長的前提下,重點發展林業、畜牧業、甘蔗、茶葉、水果等,相應發展加工工業。
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增加農業投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推廣科學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家庭經營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健全產前、產中、產後的各種服務體系,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要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經批准,不得改作非農業用地,對放棄經營而造成荒蕪的土地,國家或集體有權收回調整。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林業建設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制定發展、保護、採伐林木的措施,實施營造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風景林、薪炭林、特種用材林的規劃,提高森林覆蓋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依法治林,加強林政管理。堅持消耗量必須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嚴防山林火災,嚴禁亂砍濫伐,嚴禁毀林開荒。
對不宜耕種的陡坡地,應逐步退耕還林還牧;對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的山箐溝壑,進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切實保護好水源林。鼓勵民眾在宜林的荒山荒地上承包造林。
認真抓好節能措施,積極推廣節柴改灶,以煤、電代柴,嚴格控制林木消耗量。
第二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加強對無量山和哀牢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保護珍貴稀有動物植物,保護風景林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的畜牧業以私養私有為主,重點發展豬、牛、羊,同時發展以雞為主的家禽飼養業。要加強草山牧場建設。充實培訓和提高畜牧獸醫科技隊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種培育、產品加工、儲運、銷售等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畜產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建立甘蔗、茶葉、水果等經濟作物的商品生產基地。改良品種,引進、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水資源的管理、開發和利用。積極進行水利設施建設,實行民辦公助,小型為主,蓄、引、堤相結合的方針。誰建誰有,誰管理誰受益。
支持國家在自治縣境內進行大型水電建設,鼓勵民眾興辦自治縣的小水電站。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重視發展漁業生產,加強漁政管理。保護水產資源,境內河流,嚴禁炸、電、毒、竭澤等毀滅性手段捕魚,違者必究。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的工業應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需要,重點發展林化加工、蔗糖、茶葉、水果、飼料加工工業和建築建材業。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增強企業活力。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管理、保護自治縣的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
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自治縣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並制定優惠政策,採取多種形式,引進資金、技術和設備,與外地經濟實體合作開發利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支持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縣興辦企業、事業和開發資源。上級國家機關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治縣開發資源的時候,必須與發展當地經濟文化事業相結合,照顧自治縣的利益,照顧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對他們實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自治縣境內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防治污染設施,凡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都要作出規劃,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鄉鎮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發揮本地自然優勢,正確引導、合理規劃、積極扶持、加強管理,並在信貸、稅收上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不斷深化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經濟體制改革。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上調任務以外的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外貿計畫的指導下,大力組織出口貨源,有計畫地建設出口商品基地,發展對外貿易,在外匯留成和使用方面享受國家優待。
第三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運輸事業,在國家扶持下,實行民辦公助,民工建勤的辦法加速縣、鄉、村公路和山區驛道的建設,加強對公路、橋樑、驛道的維護和管理,發展民間運輸。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城鎮、鄉村,特別是邊遠山區郵政、郵電通訊網的建設。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邊遠、特困山區列為扶貧重點,從實際出發,採取特殊措施,放寬政策,組織資金、物資、技術配套扶持,使當地人民利用本地資源優勢發展生產,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可以自主地安排使用,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如有部份變更,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應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進行教育體制改革,決定自治縣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要重視基礎教育,積極發展幼兒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把普通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相結合。重視成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積極掃除文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民族教育,在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山區辦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國小。在縣屬中學增設民族班、民族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發展各種職業學校,舉辦各種職業班,培養各種技術人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培養一支穩定合格的教師隊伍,保障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在邊遠、貧困山區工作的教師,在待遇上應給予特殊照顧。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用於教育的財政經費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及其公用部份逐步增長。
自治縣鼓勵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辦學或捐資助學。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繼承和發揚優秀民族文化傳統,繁榮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積極發展新聞、廣播、電影、電視、檔案和圖書事業。加強文化館、站、室和廣播電視工作站的建設。積極扶持和指導業餘文藝團體,開展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遺產,認真編寫地方史志。保護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嚴禁盜掘古墓和破壞盜賣文物,保護測量標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創造條件,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增設體育設施,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重點做好糧食、林業、畜牧業、甘蔗、茶葉等技術實驗和推廣工作。對科研和推廣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農村科技網的建設,建立技術培訓中心,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術培訓班,對回鄉知識青年,復員退伍軍人和基層幹部進行技術培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無償或低償地為貧困地區提供技術服務,做好科技扶貧工作。重視科技隊伍的建設,努力改善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對邊遠、貧困山區工作的人員待遇上給予適當照顧,對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進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貫徹預防為主,城鄉兼顧,中西醫結合的方針。加強對地方病、多發病、常見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強婦、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醫療衛生隊伍的建設,加強醫德教育,提高醫術水平,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全面貫徹執行婚姻法,推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質。

第六章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婦女幹部,培養科技、經濟管理等專業人才,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的招收人員總額中,自主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主要在自治縣內招收。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揮外來幹部、職工的作用,積極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並採取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安心在自治縣工作,在國家規定的原則下,對長期在自治縣工作的外來幹部和職工,在離休、退休等待遇方面給予照顧。

第七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信任、互相幫助,不斷增強漢族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之間,外來幹部和本地幹部之間,各少數民族幹部之間的團結,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自治縣內散居少數民族的權益,照顧他們的特點和需要,培養和任用他們的幹部,積極幫助他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促進各民族的共同進步和繁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自治縣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四十四條 每年公曆12月20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農曆6月24日是彝族火把節。其他各民族的傳統節日也應當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必要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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