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責任能力

由於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限制責任能力
xiàn zhì zé rèn nénɡ lì
責任能力是指某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責任能力人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力人和無責任能力人。
行為能力制度將自然人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已經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們可以獨立地處分自己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已滿一定年齡的人和患有某種精神疾病的但尚有一定識別能力的人,他們只能獨立處分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即尚未達到一定年齡的幼童和完全失識別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自行處分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在法律上無效。
我國刑法規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二種
一、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滿14周歲的)。
二、未完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注意: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刑事責任能力減弱,應當負刑事責任能力,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可以不考慮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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