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心理犯罪人

變態心理犯罪人,“常態犯”的對稱.又稱“異常犯”。是指犯罪人類型之一。有廣狹二義。廣義指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的精神病人、神經官能症患者、因先天或後天生理缺陷而心理異常的人、或因某一事件某一情境刺激而產生暫時性心理異常的人、具有變態人格的人。心理特點:(1)認知異常,缺乏辨認力,自我評價錯誤,出現幻覺;(2)情感異常,情緒倒錯、不穩定、敏感;(3)意誌異常,自制力缺乏等;(4)行為紊亂、不協調。行為特點:(1)無明確動機,或動機荒謬;(2)行為後果常常是害人害己或害人不利己;(3)行為前沒有預謀和準備,事後亦無隱蔽行為。

上述行為人並非都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還必須視各國法律對於責任能力的不同規定來確定。根據中國法律,如果因精神異常而不能辨認或控制其行為者無責任能力或僅有限制責任能力,如果行為人具有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則應視為有責任能力。狹義特指具有變態人格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這類行為人一般都有責任能力,對其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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