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 能力刑事責任
  • 主體: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 類別:法律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 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 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