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神經病

間歇性精神病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非精神醫學概念。醫學上的精神病,可以有不同程度的緩解期。完全緩解,精神症狀已完全消失的,才可以認為精神正常,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雖處於緩解期,仍有殘留症狀或者性格改變的,精神狀態不完全正常,出現危害行為時,其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可以明顯減弱,應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也有幾種精神疾病如癲癇、躁狂抑鬱症、癔症,可以呈間歇性發作,不發病時一如常人。

即使是少數呈間歇性發作的精神病,在長期發作後,在間歇期仍可能出現某些精神障礙,如癲癇性性格改變,癲癇性智慧型障礙等,可以出現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明顯減弱的危害行為,應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⑤。因此不能認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發作時實施的任何犯罪都屬於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從而使其都承擔刑事責任或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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