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責任能力

部分責任能力,亦稱“限制責任能力”、“中間責任能力”。介於完全責任能力和絕對無責任能力之間的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後承擔刑事責任的資格。一般法律規定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判定標準有二:(1)責任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者。(2)精神狀態。指行為人保持部分辨認或控制能力。

根據精神狀態的標準,包括多數聾啞人、盲人、精神發育遲滯者、腦動脈硬化者,還包括~些精神疾病的早期和緩解期,具有一定的辨認或控制能力、自知力大多完整者,如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緩解期、癲癇人格、部分慢性酒精中毒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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