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旗(降半旗)

下半旗

降半旗一般指本詞條

下半旗(fly a flag at half-mast),也稱“降半旗”,是公眾表示哀悼的重要禮節。其過程是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下降到離桿頂約占全桿三分之一處。

下半旗是一個國家行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發生時來表達全國人民的哀思悼念。期間全國各公開場合的國旗,駐國外的使、領館的國旗均應下半旗誌哀

基本介紹

來源,用法例外,相關法律,相關實例,儀式,記錄,

來源

下半旗為當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種致哀方式。當某個國家的重要領導人物逝世後,以下半旗表示對死者的哀悼。這種做法最早見於1612年。一天,英國船“哈茲·伊斯”號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時,船長不幸逝世。船員們為了表示對已故船長的敬意,將桅桿旗幟下降到離旗桿的頂端有一段距離的地方。當船隻駛進泰晤士河時,人們見它的桅桿上下著半旗,不知何意。一打聽,原來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長。到17世紀下半葉,這種致哀方式流傳到大陸上,遂為各國所採用 。從中不難看出,下半旗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歷史。
下半旗致哀下半旗致哀

用法例外

為下半旗的旗幟降旗時,需將旗幟上升至桿頂後,方才下降至離桿頂約占全桿三分之一處。
下半旗儀式通常使用國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區旗、日本都道府縣旗等地區性旗幟、團體旗、社旗、學校旗等,都可以用於下半旗誌哀
沙烏地阿拉伯國旗索馬里蘭國旗是不得降半旗的國旗。原由是旗上記載清真言,清真言中含有真主之名,所以不得降半旗。

相關法律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玉樹哀悼日玉樹哀悼日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

相關實例

哪些國家領導人逝世會下半旗
新中國下過多少次半旗
下半旗誌哀是一個國家對逝者的最高尊重。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下半旗的範圍並不確定,就國家領導人逝世或大量人員因天災人禍罹難設全國哀悼日時,全國各地下半旗;對部分國家領導人、外國政治人物誌哀,或悼念在境外遇難(1999年南聯盟大使館被炸犧牲的三名記者)烈士等,一般在新華門、天安門廣場、外交部等國務院確定的範圍下半旗。2010年,海地維和部隊8名中方人員在地震中喪生後,遺體回國時公安部下了半旗。
截至目前,天安門廣場的國旗下半旗52次,其中31次係為中國國家領導人下半旗,17次為外國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為南聯盟使館被炸事件遇難記者,另外3次則是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和舟曲土石流的全國哀悼日。
1990年前後是分水嶺
1990年6月,《國旗法》通過之前,國旗在何種情況下下半旗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此之前,以半旗誌哀的國家領導人有20位,分別是任弼時(1950)、羅榮桓(1963)、謝富治(1972)、何香凝(1972)、鄧子恢(1972)、李富春(1975)、董必武(1975)、康生(1975)、周恩來(1976)、朱德(1976)、毛澤東(1976)、郭沫若(1978)、羅瑞卿(1978)、蘇振華(1979)、劉少奇(1980)、宋慶齡(1981)、廖承志(1983)、劉伯承(1986)、葉劍英(1986)、胡耀邦(1989)。
從這20位以半旗誌哀的領導人的身份來看,逝世前是正國級領導或曾任正國級職務的的有任弼時、董必武、康生、周恩來、朱德、毛澤東、劉少奇、宋慶齡、葉劍英、胡耀邦共十位,而另外十位則沒有擔任過正國級領導職務。
1990年6月《國旗法》通過至今,有11位國家領導人在出殯時下半旗,其中除了元帥徐向前聶榮臻外,李先念鄧穎超王震姚依林陳雲鄧小平彭真楊尚昆全部擔任過政治局常委或其他正國級領導職務。這表明,在1990年之後,為國家領導人下半旗誌哀的標準,事實上進一步明朗化。
2015年6月19日清晨, 為悼念喬石同志,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2015年7月22日清晨, 為悼念萬里同志,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2019年7月29日清晨, 為悼念李鵬同志,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喬石依據哪一條款下半旗
《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下半旗的條件。其中第一款是對領導人和外國政治人物的規定,第二款則明確在發生重大傷亡不幸時間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此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也可以下半旗,具體由國務院決定。
《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在任的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總理、軍委主席和政協主席逝世時,當然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上述職務擔任者,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由於領導幹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並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時。
包括鄧小平、楊尚昆、彭真、鄧穎超等領導人在內,逝世時都是按照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國務院決定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享受下半旗的哀榮,喬石也並不例外。從歷史上看,絕大多數曾任《國旗法》第十四條一二款列出的國家領導職務者,逝世時都下了半旗。
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個別曾長期擔任黨和國家關鍵領導職務的前領導人逝世時,並不是以正國級領導人的規格舉行喪禮,因此國務院沒有根據《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其下半旗。如2008年中共前領導人華國鋒逝世時,喪禮大體比照的是政治局委員的規格,因此沒有下半旗,並未違反《國旗法》的規定。
下半旗僅限正國級國家機構正職
中國國家領導人的最高行政級別是“正國級”。“正國級”領導人包括中共中央最高領導人(中共中央總書記,1982年以前稱中共中央主席)、五大國家機構正職領導(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以及沒有擔任前述職務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98年以前,沒有擔任政治局常委的國家副主席也是正國級)
不同的正國級領導人,其逝世時的訃告格式不同。除毛澤東、鄧小平逝世時對外發布《告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書》外,其他正國級領導人逝世時的訃告,有的會加抬頭,有的不加抬頭。加抬頭者,訃告的開始是四大機構名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如曾在軍委任職的還要加上中央軍委,即五大機構)。列出機構名稱後加“沉痛宣告”四個字,然後再開始列出對逝者的政治評價;而不加抬頭的,訃告播發時在新華社的電頭後不加任何機構名稱,直接列對逝者的政治評價。
1990年到1994年間,元帥徐向前、聶榮臻和前政治局常委、副總理姚依林先後逝世,雖然他們並未擔任過任何正國級機構的正職領導,但仍以四大機構(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名義發出。但從1995年開始,沒有擔任過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和原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1982年到1992年之間設立,後撤銷)等正國級機構正職領導的卸任領導人,其訃告均不再加冠四大機構或五大機構抬頭。
1993年到1998年間和喬石同為正國級領導人的劉華清(時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軍委副主席)、榮毅仁分別在2011年和2005年逝世,他們的訃告就沒有國家機構抬頭,出殯日也沒有下半旗。
概而言之,自1994年姚依林去世後,只有擔任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全國政協的正職負責人(換言之就是狹義的正國級領導人)的領導,才可能享受逝世後下半旗的待遇,如果沒有擔任過正國級國家機構的正職,即使曾任政治局常委,逝世時也不下半旗。
由四大機構聯合發布訃告,但舉殯時沒有下半旗的,到目前為止僅有一例,即2007年去世的政治局常委、副總理黃菊,他也是“文革”後唯一一位在任上逝世的政治局常委,因此訃告加冠四大機構抬頭,但由於他的政治地位未曾達到過《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高度,所以按慣例未下半旗。

儀式

所謂降半旗,並不是將國旗降至旗桿的一半處,也不是直接把國旗升至旗桿的一半處,而是先將國旗升至旗桿頂,然後再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三分之一處。降半旗是一個國家行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發生時來表達全國人民的哀思和悼念。

記錄

誌哀對象
誌哀對象身份
下半旗日期
下半旗場所
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1950年
蘇共中央總書記、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1953年3月
1953年
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團主席
1953年
羅馬尼亞大國民議會主席團主席
1958年
保加利亞國民議會主席團主席
1958年
196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解放軍總政治部主任
1963年
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
羅馬尼亞部長會議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
1965年
越南勞動黨中央委員會主席、越南民主共和國主席
1969年
1970年11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將
1972年
民革中央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1972年
原國務院副總理
1972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
1975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副委員長
1975年
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975年
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1976年1月
十大元帥之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976年7月
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名譽主席
1976年9月9日至1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978年
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國務院副總理
1978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第一書記、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將
1979年
1980年5月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
198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副委員長
1981年5月30日至6月3日
天安門新華門,外交部和駐外機構
1981年6月3日
全國和駐外機構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983年
十大元帥之一、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
1986年
十大元帥之一、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986年
原中共中央總書記
1989年
十大元帥之一、原國防部長
1990年
十大元帥之一、原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
1992年
全國政協主席、原國家主席
1992年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政協主席
1992年
國家副主席
1993年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
1994年
朝鮮國家主席,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
1994年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
1995年
中共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核心
1997年2月20日至25日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997年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家主席
1998年
 北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在地,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新華社澳門分社,中國駐外使領館
1999年五八事件遇難中國記者
1999年5月12日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省級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新華社澳門分社
2008年汶川地震遇難者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國哀悼日
全國和駐外機構
2010年海地地震遇難中國警察
2010年1月19日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
2010年1月19日至21日
公安部
2010年玉樹地震遇難者
2010年4月21日(“全國哀悼活動”)
全國和駐外機構
2010年甘肅舟曲縣特大土石流遇難者
2010年8月15日(“全國哀悼活動”)
全國和駐外機構
香港旅行團在馬尼拉被挾持事件遇難者
2010年8月26日
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駐港機構
2012年10月4日至6日
香港特區政府
原高棉王國國王、太皇
2012年
1937年南京大屠殺遇難者
從2014年起,今後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原書記,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2015年6月19日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十二屆中央書記處書記,第十二屆、十三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原副總理,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2015年7月22日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第十三屆、十四屆、十五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原總理,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2019年7月29日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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