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為切實幫助城鄉貧困民眾解決就醫難問題,在總結我市農村和城市醫療救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就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二、醫療救助的對象,三、醫療救助的方式,四、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五、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六、慈善醫療援助,七、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加快構建和諧重慶,推進富民興渝。
(二)目標任務:城市醫療救助由試點轉向全面實施,到2007年7月,在全市全面建立起城鄉統籌、管理規範、救助快捷、效果明顯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
2.救急救難,簡便易行。救困難民眾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時有效。
3.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的程度和不同病種治療費用的高低實行分類救助。
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動社會力量資助、慈善醫療援助、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
5.加強配合,共同推進。要加強與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建立覆蓋城鄉、互為補充的多層次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二、醫療救助的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戶口的以下人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四)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三、醫療救助的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三種方式。救助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日常醫療救助。日常醫療救助採取事前救助,在農村要首先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80歲以上老人,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每年核發一定限額的《醫療救助證(卡)》,主要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與其結算。
(二)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不設起助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農村,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一定限額內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後,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治療費用超過一定限額後,超過部分除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外,再對救助對象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但救助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救助標準。
在城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一定限額內的給予全額救助,治療費用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後,再對救助對象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部分達到一定數額的,再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救助標準。
(三)臨時醫療救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視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
各區縣(自治縣)每年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20%。

四、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1.中央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2.市級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3.區縣(自治縣)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4.社會捐贈;
5.其他資金。
(二)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由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經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後直接撥付醫療機構。
臨時醫療救助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畫,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臨時救助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細台賬。

五、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日常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承擔;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和區縣(自治縣)級醫院承擔。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各區縣(自治縣)民政、衛生部門選定,並向社會公布。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民眾就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醫療機構就診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

六、慈善醫療援助

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各區縣(自治縣)每年要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當年經大病醫療救助後,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癒的,可申請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幫助困難民眾抵禦疾病風險,提高健康水平,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重大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此項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把這項惠及城鄉困難民眾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明確責任,全面推進,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工作力量,落實救助資金,確保工作落到實處。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管理;財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要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運轉;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機制,協調發展,充分做好與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各區縣(自治縣)要從制度、管理和監督層面,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在農村,醫療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平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要增加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功能模組,形成制度銜接、服務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的運行機制。在城市,醫療救助要探索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即將開展的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銜接。
(四)健全制度,嚴肅紀律,確保醫療救助工作穩步推進。各區縣(自治縣)要結合當地實際,於200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具體實施辦法。採取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廣泛宣傳政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在救助基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審計及社會監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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