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今日重慶市政府發布了渝府發〔2014〕55號的檔案,關於全面落實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點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加大醫療救助力度等各項制度,重慶市人民政府頒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4〕55號 
渝府發〔2014〕5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國統籌構建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標誌,對於保障基本民生、維護困難民眾生存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為貫徹落實《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城鄉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認定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對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狀況、家庭消費支出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調整機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長幅度同步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5%(含)時啟動聯動機制,向在冊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3個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時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實施分類重點救助。
3.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確因拆遷安置等特殊情況造成戶口暫時無法遷移、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可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經審查並公示後,作出審批決定。實行分類定期覆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1.特困供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和符合條件的困境家庭兒童。要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依法予以供養。特困人員供養制度應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2.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為特困供養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療和喪葬事宜等服務。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並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標準落實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中心、鄉鎮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建設,最佳化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根據供養人員數量按標準配備管理、護理人員。加強特困供養人員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應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做好散居特困供養人員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照料。
3.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進行審批。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程式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1.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救助款物實行分級負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確保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2.自然災害發生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回響。要組織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並及時核實災情,核定受災人員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對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及時給予基本生活救助。
3.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和投入機制,確保災害救助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建設、業務培訓和災情管理,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醫療救助力度。
1.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醫療救助。市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研究制定並公布醫療救助標準,並逐步加大醫療救助資金預算投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確保醫療救助需要。
2.醫療救助採取資助參保和費用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規範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健全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合理確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完善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同步結算。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人力社保、衛生計生部門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定期檢查定點機構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3.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市政府設立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給予應急救助。基金支付原則上為從急救之日起7日內急救所發生的費用,支付額度一般不超過1.5萬元。救助對象確認、救助金支付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牽頭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五)切實加強教育救助。
1.完善大、中、小、幼各學段資助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2.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給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採取募集社會捐助和學校籌集資金等方式,幫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3.申請教育救助,由申請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六)著力抓好住房救助。
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主城區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民政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其他區縣(自治縣)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制訂並公布。
2.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由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部門實行救助。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對採取公(廉)租房實施住房救助的,其準入條件、保障方式及標準、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區域內公(廉)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和稅費優惠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進就業救助。
1.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落實就業扶持政策、開發公益性崗位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申請就業救助,由申請人向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2.加大就業政策宣傳,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救助對象,鼓勵就業救助對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吸引社區和社會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強化就業服務,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務。多途徑挖掘用工信息,及時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對零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就業援助,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長效機制。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1.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要制定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明確臨時救助的具體類型和標準。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預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2.申請臨時救助,由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審核並公示後,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要主動發現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民眾,按規定及時予以救助。
3.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及時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和服務設施,形成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網路。妥善安置流浪、乞討人員,切實強化源頭治理,防止重複流浪。
二、健全機制,實現社會救助統籌規範運行
(九)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
市政府建立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社會救助有關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各項社會救助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機制和制度,不斷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機制。
申請社會救助時,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求助;接到求助後,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託政務辦事大廳,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視窗,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要制定完善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部門合作機制。
(十一)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具體辦法,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落實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探索將社會救助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十二)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社會救助家庭的申請和委託,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相關信息。要制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
三、強化保障,確保社會救助工作取得實效
(十三)落實工作責任。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民政部門要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並牽頭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教育部門要牽頭負責教育救助工作;住房保障部門要牽頭負責住房救助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負責就業救助工作;衛生部門要牽頭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社會救助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聽證、張榜公示等工作。
(十四)加大資金投入。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嚴格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規範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支付等環節。落實工作保障經費,確保社會救助工作需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投資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十五)加強能力建設。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配齊配強經辦人員。配強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專(兼)職工作人員,原則上每個村民委員會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工作人員,每個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十六)強化監督檢查。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要加強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及時公開社會救助實施情況。要設立社會救助監督諮詢公開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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