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0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9〕93號
  • 發布時間:2009年8月20日
渝府發〔2009〕9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全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精神,現就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
為統籌城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均衡城鄉醫療保障水平、整合公共管理資源,自2007年10月以來,我市結合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了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工作。但由於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管理體制不同,部分區縣(自治縣)在試點工作中未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納入同一個管理平台,給各項工作的開展和民眾參保帶來不便。在中央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我市加快推進統籌城鄉改革發展的新時期,調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理順管理職能,將新農合、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進行合併,是關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探索建立有利於統籌城鄉發展的行政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調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
(一)規範有序推進。
有關部門要建立規範的程式,對管理體制調整過程中移交的檔案檔案、表證賬冊、經辦管理的軟硬體和數據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記造冊,簽字驗收,確保完整和統一,保證參保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報銷待遇不受任何影響。
(二)保持統籌層次。
調整管理體制過程中,原有統籌層次不變,具體交接工作要在統籌區域內有關部門間有序進行。
(三)整體劃轉合併。
調整管理體制過程中,經辦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進行劃轉合併。要保證經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完整和穩定,切實做到“編隨事定,人隨事走”。
(四)確保基金安全。
調整基金管理職能是調整管理體制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採取各項措施,確保基金安全。
三、調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
(一)統一名稱。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為“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二)統一管理部門。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一由人力社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統一行政職能、統一經辦機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基金統一管理、分賬運行的要求,將現承擔新農合、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非人力社保(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經辦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劃轉人力社保(勞動保障)部門管理。
(三)機構及人員管理。職能調整後,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做好銜接工作,保證移交工作中機構的完整性、隊伍的整體性和工作的連續性,確保移交工作期間工作不斷、隊伍不亂、政策不變、待遇不減。劃轉合併後的經辦管理機構依照《公務員法》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相關規定落實劃轉合併後的經辦管理機構規格、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
四、調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組織領導
(一)領導小組。
為保證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體制調整和今後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保留“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撤銷原市、區縣(自治縣)“新農合工作領導小組”。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參保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繼續按原渠道積極爭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體制調整工作,成立相應領導機構,組織推動本地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
(二)工作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共同制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體制調整工作的內容、辦法、步驟和進度,規範調整和移交的各環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圓滿完成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調整工作。
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體制調整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大投入力度,人力社保(勞動保障)部門要完善政策和經辦管理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評估體系,逐步實現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全市統籌和城鄉居民跨區參保就醫“一卡通”,為城鄉居民提供更為高效便捷的服務。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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