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環境與心理發展

遺傳、環境與心理發展

《遺傳、環境與心理發展》是2009年由北京師範大學心理教育研究室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遺傳、環境與心理發展
  • 類別:圖書
  • 出版社:北京師範大學心理教育研究室
  • 出版時間: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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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心理學、遺傳學、社會學、教育學和哲學長期關注和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中國心理學家運用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根據現代科學材料,研究了遺傳、環境和教育在兒童發展上的作用及其相互關係,認為遺傳和生理成熟制約著兒童發展的潛在可能性,環境和教育則在這個條件下決定著發展的過程,而教育則起著主導的決定的作用。
在心理學史上,關於遺傳、環境與心理發展關係的研究,大體上有以下幾種觀點。
遺傳決定論 認為兒童心理發展是由先天不變的遺傳決定的,兒童的智力和品質在生殖細胞的基因中就決定了,後天環境和教育的影響只能延緩或加速這些先天遺傳能力的實現,而不能改變它。美國心理學家S.霍爾說過:一盎司的遺傳勝過一噸的教育。德國兒童心理學家K.比勒認為,兒童心理發展過程乃是兒童內部素質向著自己的目的有節奏的運動過程,外界環境在這裡只起著促進或延緩這個過程的作用,而不能改變這個過程。
環境決定論 又稱機械決定論。認為環境決定兒童的發展。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提出的“刺激-反應”公式表明,兒童心理發展是由環境和教育機械地決定的,從而否認遺傳的作用,否認兒童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在蘇聯,也有關於兒童心理發展和教育關係問題的討論,有些人強調心理由外部事物決定,否認心理發展的內部矛盾,把心理發展的內因和外因對立起來。這也屬於環境決定論的觀點。
調和論 又稱共同決定論。遺傳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之間的爭論,到20世紀40年代前後進入一個死胡同,由此出現一種採取折衷辦法的調和論。美國心理學家R.S.伍德沃思明確提出,人的心理發展等於遺傳和環境的乘積。德國兒童心理學家W.斯特恩則認為,兒童心理發展是由於兒童內部性質和外部環境二者的合併。實質上,這都是把先天遺傳和不變的環境看成是兩個等同的決定兒童心理發展的因素。調和論的提出,使遺傳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的爭論一度平靜下來。1969年,A.R.詹森關於種族的智力差異研究的發表,又使已經保持四分之一世紀休戰的遺傳-環境問題再一次成為發展心理學家所爭論的重要課題。蘇聯心理學家Л.魯克於1979年發表的《才能是遺傳的還是環境造成的》論文中強調了遺傳的決定作用,同樣地也在蘇聯心理學界引起了新的爭端。
其他觀點 在西方,法國心理學家H.P.H.瓦隆對遺傳和環境在心理發展上的作用,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他認為,生物起源和社會環境兩種因素在兒童身上是互相對立而又互相包含的。兒童一方面處於極其複雜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又有極其分化的能力設備,這兩方面是對立的。但社會環境只是通過兒童的生物方面能力設備,才能對兒童起作用,而兒童的生物設備又是人類在長期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這就是兩者的辯證關係。
在蘇聯十月革命後的一個時期,對於兒童心理發展問題主要是按照二因素調和論的觀點來解決的,即搖擺在“生物遺傳決定論”和“社會發生論”之間。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大多數心理學家都強調:應該辯證地揭示遺傳和環境在兒童心理發展中的相互關係,應該從辯證唯物主義關於“先天”與“後天”關係中去研究遺傳、環境和心理發展的問題。
遺傳在兒童心理發展上起著生物前提或物質前提的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素質影響兒童的智力和個性。素質是人先天的解剖生理特點,主要是感覺器官和神經系統方面的特點。這些特點是智力和個性發展的生物物質前提。中國心理學工作者在測定智力時發現,在類似環境中長大的同卵雙生子(遺傳因子相同)所獲的成績的相關係數要比異卵雙生子(在遺傳上無必然聯繫)的相關係數高得多。素質在高級神經系統所表現出來的速度、強度、靈活性等,給氣質和性格的行為方式帶上一定的色彩,影響著個性。遺傳對兒童心理的影響因年齡而有所不同,總的趨勢是:遺傳因素對心理的影響隨著年齡增大而減弱,尤其是到青少年期,遺傳因素的作用不如環境和教育的影響那么明顯和直接。因此,既不能否定遺傳的作用,也不能誇大遺傳的作用。
兒童心理發展是由兒童所處的環境(包括生活條件)和所受的教育決定的,特別是由其所從事的活動或實踐決定的。也就是說,物質和文化環境以及良好的教育是心理發展的決定因素。中國的研究表明,遺傳因素相同的同卵雙生子女,如果放在不同環境中撫養,接受不同的教育,會獲得截然不同的心理面貌;而遺傳因素不太相同的異卵雙生子女,如果在同一環境中撫養,接受相同的教育,卻可能獲得類似的智力和性格。這說明,心理朝什麼方向發展、水平的高低、速度的快慢、心理的內容和範圍、心理品質的好壞及對遺傳因素的改造程度,都是由環境決定的。
在兒童的環境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社會生產方式,即一定的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這對他們的心理發展起著決定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各國兒童心理發展儘管有共同之處,但是又有其質的差異。同樣地,在一個國家裡,由於社會變革和不斷調整生產關係,所以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儘管在心理發展上有著本質上的繼承性,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性。
社會生活條件在兒童心理發展中的決定作用,常常是通過有目的有計畫的教育來實現的。教育條件在兒童心理發展上起著主導作用。兒童的知識、智力的發展,思想覺悟的提高,道德品質的培養,理想、世界觀的形成等主要是由教育、特別是由學校教育決定的。當然,親職教育和社會教育也是不可忽視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兒童心理發展上,遺傳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十分密切的。遺傳只提供兒童心理發展的可能性,而環境和教育則規定兒童心理發展的現實性。一般地說,大多數人的遺傳素質是差不多的,其心理發展之所以有差異,決定性的因素還是在於環境和教育的不同。
關於遺傳與環境在兒童心理發展上的相互作用問題,遺傳學家C.斯特恩作了如下的假設:A、B兩種基因在X、Y的環境中,假如A在X條件產生最優的心理,那么B在X條件下,A在Y的條件下、B在Y的條件下就會產生不同的情況。X對A可能是最優越的條件,而對B未必是好條件,也可能是壞的條件。如果考慮到多於兩種基因和兩種環境,則在實踐中的可能排列數目就大為增加。比如,A、B和C三種基因型在X、Y和Z三種環境中,則排列的方式能夠達到40320種。為什麼會有這種可能呢?這說明兒童從出生後,一開始就是一個積極能動的主體,環境作為外因必須通過主體的內因起作用。具體說,一方面要承認環境和教育對兒童心理發展的決定作用,同時又要反對關於環境和教育的決定作用的機械的、簡單化的理解。環境和教育對於兒童心理發展的決定作用總是通過他們的活動、通過他們心理發展的內部原因(當然也包括遺傳因素)實現的。
朱智賢《兒童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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