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

是指侵占他人財產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契約當事人在契約被撤銷後,對於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法律規定契約被撤銷後相互返還財產的目的,旨在恢復到被撤銷契約訂立之前的狀態,藉以消除被撤銷契約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返還財產
  • 外文名:restitution of property
  • 得利:58 條
  • 侵占:搶劫者
  • 恢復原狀:盜竊者
  • 返還之訴:屬於侵占
概念簡介,構成要件,物權效力,

概念簡介

這是廣泛適用於契約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責任方式,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返還不當得利(《民法通則》 第92 條)。比如,由於貨幣的特殊性,如果侵占或不當得利的對象是他人貨幣的,只能發生不當得利的返還,而不發生原物返還問題。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財產,應當返還原物(《 民法通則》 第117 條〕 ,因返還原物而提起的訴訟稱為返還之訴。返還之訴的權利人是財產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責任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前提是原物尚存。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只能發生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的請求。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通則》 第61 條與《契約法》 第58 條規定的“返還財產”既可能是不當得利返還,也可能是基於物權請求權的返還原物。

構成要件

1、有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
侵占他人的物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物,搶劫、盜竊、強行占有他人的物屬於侵占。以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主要是指擅自長期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物。對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的認定要慎重。例如,誤認被繼承人借用他人的物為遺產而由繼承人分割,可返返還原物責任處理。如果遺產管理人誤認被繼承人借用他人的物為遺產而交給繼承人分割,對此可以借鑑德國民法理論上的“後果不法”說和“狀態責任”說處理。
將侵占他人的物和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作為返還原物責任的同一構成要件,是因為返還原物責任是物權的保護方法,不問占有人有無過錯。而且返還原物責任僅僅是返還原物,不涉及賠償損失責任。搶劫、盜竊他人的物具有故意不言而喻,搶劫者和盜竊者不僅應當受到譴責,而且會受到刑事制裁;返還原物責任是民事責任,重在返還原物。
2、原物存在
原物存在才適用返還原物責任,原物不存在的不適用返還原物責任。如果原物已經損壞,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也適用返還原物責任。如果原物被損壞,物權人同時請求賠償損失的,應當同時使用賠償損失責任,但賠償損失責任不屬於返還原物責任的範圍。

物權效力

侵權責任法已經與債法分離,返還原物責任不是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方法,而是物權的保護方法,不問占有人有無過錯,因而物權的效力不會改變。具體來說,關於物權的效力有二效力說、三效力說和四效力說;四效力說認為物權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物權請求權效力和追及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權的支配權性質決定的,物權優於債權的效力是物權的支配權性質及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決定的,將返還原物請求權變革為返還原物責任於物權的排他效力和優先效力無關。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到何人手中,物權人均得追及至物的所在,除了根據不動產登記善意取得等依法取得的物的物權外,原物勸人均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多數學者認為追及效力應當包括在優先效力和物權請求權效力之中。將返還原物請求權變革為返還原物責任,也就是變革為侵權責任請求權的一種類型,與物權請求權比較,只是規範的角度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從權利人方面講得,返還原物責任是從責任人方面講得。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人有權請求被追及人返還原物;根據侵權責任,被追及人應當承擔返還原物責任,但也是由物權人請求(侵權責任請求權)返還原物。無論被追及人拒絕前一種請求還是拒絕後一種請求,都可能通過訴訟程式,強制被追及人返還原物。由此可見,作為物權請求權的返還原物的效力和作為侵權責任請求權的返還原物的效力沒有實質差別。將返還原物請求權變革為返還原物責任是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立法體系的需要,並且避免了德國式物權法上返還所有物的從請求權的複雜問題,也表面了德國式侵權行為之債法上將返還原物又定性為損害賠償之債的問題。
返還財產是指契約當事人在契約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契約時的狀態下的情形。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係恢復到契約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無效契約或者被撤銷的契約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契約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契約,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契約的一方履行了契約,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契約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契約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契約被撤銷只是由於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並非契約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契約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於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
(l)返還財產的範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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