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

法院指定的個人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後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產管理人
  • 外文名: the legacy caretaker
  • 依據:《繼承法
  • 職責範圍: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簡介,職責範圍,

簡介

遺產管理人[英] the legacy caretaker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 被繼承人死後,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這時的遺產就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 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

職責範圍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於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於:便於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 便於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閱。
(二)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採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採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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