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套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概念定位,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概念定位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的活動,致使污染環境和其他破壞環境的行為發生,行為人對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乃至環境權益等損害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這一概念的定位,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章能否科學構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關健。我國侵權責任立法應以此概念定位為基礎,科學構建我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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