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即通常說的“經濟責任”。侵害他人權利所應承擔的一種具有經濟上給付內容的法律後果。財產責任的形式多種多樣,依其根據不同,有作為行政責任的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有作為刑事責任的罰金和沒收財產; 有作為民事責任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因絕大多數的民事責任均具有財產上給付的內容,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則少有財產上給付的內容,故如無特別說明,財產責任即指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主體只有在有過錯且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 ,才承擔財產責任。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者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對於從事某些特殊行業的主體來說,如從事高速運輸、易燃易爆等行業,如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系因被害人自身的故意或過失所致,則需承擔責任。承擔財產責任的限度,一般應以足以補償受害人實際所受的損失為限。

簡介,相關法律,

簡介

財產責任是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
1、以財產執行為內容的民事擔保責任。在責任範圍上有有限財產責任、無限財產責任、連帶財產責任之分。財產責任對於責任人意味著某種附條件的義務:在主債務人有支付能力的條件下,責任人不直接承擔債務,僅負有不得減少或抽逃設保財產的義務;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責任人負有以設保財產清償債務的強制性義務,這一般通過破產程式或連帶償債程式實現。在法律上,對財產責任人的擔保責任範圍設有數額限制者,稱為有限責任;對其擔保責任範圍不設限制者,稱為無限責任。
2、違約或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財產性民事法律後果。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各國法中財產性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它們主要適用於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或損失的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諮詢外合作、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所說企 業的全部財產,既包括企業的因定的除外。這裡所說企業的全部資金。不能夠把企業法人承擔責任的財產僅限於流動資金和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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