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麼人的手中,物權人得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中:一是當標的物由無權處分人轉讓給第三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物權在此種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屬於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二是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
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物權法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對物權的追及效力設有若干限制.第一,善意第三人對標的物占有受即時取得制度和時效取得制度的保護.當善意第三人按即時取得制度或時效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時,原所有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第二,物權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對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例如,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如抵押人將抵押物擅自讓與第三人,抵押權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第三,物權登記錯誤時,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記公信力的法律保護,真權利人對善意第三人無追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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