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系統

行政監督系統是由一套完整的監督法規和監督機構所形成的執行行政監督職能的系統。多數國家的行政監督系統大體分為一般行政監督系統和專門行政監督系統。在單一制國家中,中央政府設有主管地方政府事務的機構,如日本的自治省,主要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政府實施法制,完成中央政府下達的任務,監督地方預算計畫的制定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在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儘管各州政府享有很大的自治權利,建立了一套地方監督體制,但是州的各項立法都不得與聯邦憲法相牴觸;否則,聯邦政府有權通過各種方式予以糾正。

另外,基於司法制度的不同,資本主義國家行政監督系統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大陸法系的歐洲大陸國家,行政監督一般在政府內部設立行政法院,審查和裁定政府機關與公務人員的違法案件。而英美法系的國家在政府內部不設立行政法院,行政違法案件由獨立於政府部門的司法機關裁決。英美以及西歐一些國家在政府機構內部除了設立財政監督或審計機構外,一般不再另設專門的監督機構,由部長負責行政監督。中國則在政府機構內部設立了專門的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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