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監督

治安行政監督,是指治安行政管理機關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而進行的監督活動。監督範圍戶口管理、特種行業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維護公共秩序、危險物品管理、槍枝彈藥管理等項工作。監督方式主要有:(1)登記許可批准行為,如戶口登記,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特種行業開辦的批准等,籍此了解社會情況,對某些活動施行控制,為社會秩序的穩定提供條件。(2)檢査。通過日常性的檢査活動,査驗當事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維持正常的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如交通警察對交通秩序的維持。(3)治安行政處罰。對違反國家治安法律、法規的行為,治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必要的懲戒與制裁。處罰主要有警吿、罰款和拘留等。

行政監督有兩種用法:一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範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由於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於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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