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體系

法律監督體系

法律監督體系,是指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力量法律監督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建立起嚴格的法律實施的監督體系,是從組織制度上給予法律實施以最有力的保證。法律監督體系包括以下幾種組成部分:(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2)行政機關的監督;(3)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4)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民眾的監督);(5)黨的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監督
國家監督,社會監督,

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為主體,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在現代西方社會,責任制內閣也好、非責任制內閣也好,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建立的政體也好,按照議會至上原則建立的政體也好,雖然監督權的範圍與規模不盡相同,但監督權都是代議制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它對維護法治,捍衛民主,防止專橫,抑制腐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履行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方面。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法律的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客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那些由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產生並向它們負責的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第二類,是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監督客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以及其它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其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客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的監督客體。第三類,國家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因為根據憲法,他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分別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重要職責。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方式主要有: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②審查檔案,指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呈送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和非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議;③質詢;④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⑤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並進行處理;⑥開展執法檢查,這是當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開展法律監督所經常使用的一種監督方式,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可以及時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實施的對策;⑦視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組織地對法律、法規、有關決議和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或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視察;⑧督促辦理人民代表和委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⑨審議撤消職務案;⑩專題監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熱點問題,某一重大事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這樣可以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其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監督、對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
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行政監督,即基於行政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係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另一種是專門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行政監察監督、行政複議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①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目前的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專門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為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訴訟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繫,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或者最終通過訴訟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將檢察機關的監督分為三類: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刑事訴訟監督是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抗訴。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②審判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一方面審判機關有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另一方面有依訴訟程式對本系統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比如,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通過依法審理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以判決、裁定的形式處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來實現的。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是司法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據此可以認為人民法院對於較低層次的抽象行政行為擁有間接審查的權力,即雖沒有直接作出司法判決的權力,但具有審查、判斷、適用權。

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主體範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會組織的監督
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等。
①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在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保證政令暢通,監督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防止濫用權力等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的重要作用可以從兩方面實現。首先,中國共產黨作為全國各族人民的領導核心,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領導人民共同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黨運用對人民民眾的領導機制,領導與動員人民民眾和各種社會組織去依法對所有監督客體,特別是執政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進行廣泛的監督。中共中央於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約和監督黨和國家的高級領導人、特別是職權最高的領導人都能嚴格遵守憲法、遵守黨紀,不至於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動,使我們黨和國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個人。”其次,按照“黨要管黨”的原則,運用黨內民主監督與制約機制,加強對從政的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嚴格監督。一方面,通過擴大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以充分發揮全體黨員與黨組織在黨的監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關黨內監督的規章制度,充分發揮黨內監督機制的功能。中共中央1997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是有關黨員廉潔從政的一個基本黨規,其中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諸多行為規範及監督處分辦法。此外還有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制度、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等等黨規。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實現黨的監督的重要職能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自己的黨員和黨組織的活動實行全面的監督,有權對違法亂紀者實施黨紀處分。當然,黨紀不能代替國法。對違反法律者,還應由有關國家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指出:“人民政協要對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要事務、政策法令的貫徹、民眾生活和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加強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長期以來,人民政協在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全國政協會議與全國人大會議同時召開,共商國是,已經成為習慣。政協委員以視察、調查研究等方式進行的法律監督,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③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人民內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社會集團的人們,由於經濟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養和覺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盡相同,他們必然要通過一定的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反映自己的觀點和願望。我國的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他們作為參政黨,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積極地開展法律監督的工作,是法律監督的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
④社會團體的法律監督,主要是指由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社會組織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聯繫廣大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發揮著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重要作用。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是民眾性自治組織。消費者協會等社團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人民民眾參與社會監督、進行自我保護的利益集團。這類監督作為一種集體監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領域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
(2)社會輿論的監督
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藉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是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的監督,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新聞輿論的法律監督,是由新聞媒介進行的法律監督。它既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在法律監督領域的具體套用,也是人民民眾的監督在新聞、出版領域中的體現。在現代社會,新聞工作者是以自己對社會事件的報導和評價,參與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的;新聞工作者以自己的職業敏感,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對社會生活進行廣泛的、甚至是無孔不入的報導,因此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些國家甚至稱新聞輿論為“第四政府”。新聞輿論監督因其反應速度快、傳播範圍廣泛,而具有相當大的道義影響和震撼力。同時,新聞輿論監督,可以在法律監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的作用。所有嚴重、惡劣的腐敗事件和腐敗分子,都有一個從小到大、由輕至重的發展過程。如果存在一個有效的輿論監督機制,將尚不嚴重的、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等腐敗醜聞及時公諸於眾,使其成為眾矢之的,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腐敗的滋長和蔓延。中國古人講:“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尤其原隰之與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行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者也。”(《國語·周語上》)這裡講的是人民民眾言論的益處,其中也包括輿論監督的作用。
(3)人民民眾的直接監督
人民民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
人民民眾的監督,是指由人民民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公民個人;客體是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眾傳媒。監督內容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和其他職權的行為,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各政黨依法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行為,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行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根據我國憲法,人民民眾法律監督的權利是我國人民所擁有的國家權力的必不可少的表現形式和組成部分。人民民眾的監督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或者直接促使監督客體糾正錯誤、改進工作,或者可以啟動訴訟程式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任何破壞或阻止人民民眾行使監督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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