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監督主體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有權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所行使的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和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法制監督主體
  • 組成:組織和個人
  • 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
  • 監督方式:法律監督
內涵,主體種類,監督方式,

內涵

第一,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範圍極其廣泛,它包括有權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進行監督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具體包括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社會團體、人民民眾和大眾媒體等。相對於其他行政法主體來說,它的範圍要寬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其對行政主體所實施的監督效力不一樣。一般來說在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中,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可以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追究違法、違紀公務員的相關責任等。而國家機關係統以外的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如公民和大眾傳媒對監督對象的監督,往往不產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監督主體與行政監督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係統外部的個人和組織,它所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和國家公務員,監督的內容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和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的狀況。而行政監督主體則正是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行政主體,它所監督的對象
則是行政相對人,監督的內容主要是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具體情況等。

主體種類

(一)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權力機關是對行政法制監督最為重要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對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效力最高。監督的內容包括:監督行政機關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有效實施;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督促政府機關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監督政府經濟工作;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質疑和詢問,及時了解和檢查政府工作情況,糾正違法失職行政行為;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申訴,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聯繫民眾、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對政府機關行使人事監督權,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罷免不稱職或有瀆職、失職行為的政府組成人員。
(二)國家司法機關
國家司法機關作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司法手段和程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其監督的內容可以從兩個方面予以分析,首先,檢察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行為的監督內容有直接立案偵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而實現其對行政法制監督之職能。還有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行政訴訟等活動進行監督,間接規範和監督行政權。同時,檢察機關還具體對勞改、勞教場所實施監督,通過處理勞改、勞教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對勞改、勞教這一特定行政管理領域進行監督。其次,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內容主要有審理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專門行政監督機關
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包括行政監察機關和國家審計機關,主要通過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來實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我們可以從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兩個方面來分析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內容。
第一,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內容包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與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第二,審計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的監督內容包括對政府機關財政收支和財務活動進行審查監督,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對政府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勤政;依法處理、處罰行政機關財政收支違法行為或提請有權機關處理行政機關的違法財政收支行為。
(四)國家機關係統外部的組織和個人
國家機關係統外部對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進行行政法制監督的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大眾傳媒和公民個人等。他們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進行法制監督的內容有:向有權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起訴,進而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揭露和曝光行政違法行為,為有權國家機關的監督提供信息,使之採取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措施和監督行為,進而實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有效監督。

監督方式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我國《憲法》和組織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權威性的。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A.法律監督
主要是對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或決議的情況進行檢查,撤銷行政機關制定的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
B.工作監督
主要是審查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政府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 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進行檢查和視察,並對政府提出質詢和詢問,及有權組織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
C.人事監督
主要對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監督,如發現政府組成人員有讀職、失職 行為,可以通過法定程式將其罷免。
(2)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與權力機關的監督一。 樣,都是屬於外部監督系統。
A.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即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或責令行政主體依法履行職責等。此外,人民法院還可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建議行政機關糾正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處分在行政行為中違法的公務員。
B.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即人民檢察院主要是通過查處行政機關的職務犯罪案件來進行監督。對那些犯有讀職罪、貪污罪、賄賂罪等的公務員進行偵查並提起公訴。此外,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對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機關)的行為及入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等。
(3)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可以成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不同於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外部監督,它屬於內部監督,有較大的監督範圍。
A.行政監察機關
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B.國家審計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C.上級行政機關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活動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
(4)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的監督
公民、組織作為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必須和國家機關的行政法制監督相結合才能真正發揮法律效力。公民、組織有權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使職權狀況和遵紀守法狀況進行批評、建議,或檢舉、揭發,或申訴、提出申請、起訴,或通過媒體等輿論工具對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予以揭露、曝光,從而引起或啟動國家機關的行政法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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