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通用名稱

藥品通用名稱

藥品標準中收載的藥品名稱。通用名稱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一處方或同一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藥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製藥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通用名稱
  • 外文名:Generic name of medicine
  • 依據: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規定
  • 意義: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
命名原則,中藥命名,化學命名,原料藥命名,製劑命名,生物命名,

命名原則

1. 本命名原則中的“藥品”一詞包括中藥、化學藥品、生物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診斷藥品等。
2. 按本命名原則制訂的藥品名稱為中國藥品通用名稱( 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 簡稱: CADN )。 CADN 由藥典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3. 藥品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詞幹己確定的譯名應儘量採用,使同類藥品能體現系統性。
4. 藥品的命名應避免採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並不得用代號命名。中藥和生物藥品中無 INN 命名的酌情處理。
5. 藥品的英文名應儘量採用世界衛生組織編訂的國際非專利藥名(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1 Substances ,簡稱 INN ); INN 沒有的,可採用其他合適的英文名稱。
6. 對於沿用已久的藥名,如必須改動,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
7. 藥名後附註的類別,是根據主要藥理作用或藥物的作用機理或學科劃分的,或者直接從 INN 劃分的類別翻譯的,僅供參考。
8. 藥品通用名不採用藥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藥品的通用名(包括 INN )及其專用詞幹的英文及中文譯名也均不得做為商品名或用以組成商品名,用於商標註冊。

中藥命名

中藥材命名
中藥材系指用於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中成藥原料的植物、動物和礦物藥。中藥材名稱應包括中文名 ( 附漢語拼音 ) 和拉丁名。
⑴ 中藥材的中文名
① 一般應以全國多數地區習用的名稱命名;如各地習用名稱不一致或難以定出比較合適的名稱時,可選用植物名命名。
② 增加藥用部位的中藥材中文名應明確藥用部位。如:白茅根
③ 中藥材的人工方法製成品,其中文名稱應與天然品的中文名稱有所區別。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黃。
⑵ 中藥材的拉丁名
① 除少數中藥材可不標明藥用部位外,需要標明藥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寫藥名,用第一格,後寫藥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詞,則列於最後。 * 如:遠志 RADIX POLYGALAE ;苦杏仁 SEMEN ARMENIACAE AMARUM ;淡豆豉 SEMEN SOJAE PREPARATUM 。
② 一種中藥材包括兩個不同藥用部位時,把主要的或多數地區習用的藥用部位列在前面,用“ ET ”相聯接。如:大黃 RADIX ET RHIZOMA RHEI
③ 一種中藥材的來源為不同科、屬的兩種植 ( 動 ) 物或同一植 ( 動 ) 物的不同藥用部位,須列為並列的兩個拉丁名。如:大薊 HERBA CIRSII JAPONICI 和 RADIX CIRSII JAPONICI 。
④ 中藥材的拉丁名一般採用屬名或屬種名命名。
⑤ 以屬名命名:在同屬中只有一個品種作藥用。或這個屬有幾個品種來源,但作為一個中藥材使用的。如:白果 SEMEN GINKGO (一屬只一個植物種作藥材用),麻黃 HERBA EPHEDRAE (一屬有幾個植物種作同一藥材用)。有些中藥材的植 ( 動 ) 物來源雖然同屬中有幾個植物品種作不同的中藥材使用,但習慣已採用屬名作拉丁名的,一般不改動。應將來源為同屬其他植物品種的中藥材,加上種名,使之區分。如:細辛 HERBA ASARI ,杜衡HERBA ASARI FORBESII ,黃精RHIZOMA POLYGONATI ,玉竹 RHIZOMA POLYGONATI ODORATI 。
⑥ 以屬種名命名:同屬中有幾個品種來源,分別作為不同中藥材使用的,按此法命名如:當歸 RADIX ANGELICAE SINENSIS ,獨活 RADIX ANGELICAE PUBESCENTIS ,白芷 RADIX ANGELICAE DAHURIOAE 。。
⑦ 以種名命名:為習慣用法,應少用。如:石榴子 SEMEN GRANATI ,柿蒂 CALYX KAKI ,
紅豆蔻 FRUCTUS GALANGAE 。
⑧ 以有代表性的屬種名命名:同屬幾個品種來源同作一個中藥材使用,但又不能用屬名作中藥材的拉丁名時,則以有代表性的一個屬種名命名。如:辣蓼,有水辣蓼 Polygonum hydropiperl 與旱辣蓼 P.fiaccidum Meisn 兩種;而蓼屬的藥材還有何首烏,水炭母等,不能以屬名作辣蓼的藥材拉丁名,故以使用面較廣的水辣蓼的學名為代表,定為 HEBRA POLYGONI HYDROPIPERIS 。
⑨ 國際上已有通常用的名稱作拉丁名的中藥材,且品種來源與國外相同的,可直接採用。如:全蠍 SCORPIO 不用 BUTHUS 。芥子 SEMEN SINAPIS 不用 SEMEN BRASSICAE ;但阿魏在國際上用 Asafoetida ,而我國產的品種來源不同,所以改用 RESINA FERULAE 。
中藥飲片命名
中藥飲片系指中藥材經過淨制、切制或炮製後的加工品,其名稱應與中藥材名稱相對應。中藥飲片名稱包括中文名和拉丁名。
⑴ 中藥飲片的中文名
① 淨制、切制的生用飲片,按原中藥材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藥材,在名稱前應加“生”字;鮮品飲片在名稱前應加上“鮮”字。如:鮮薄荷。如:生草烏、生天南星等。
② 以炒、蒸、煅等方法炮製的中藥飲片,在中藥材名前冠以炮製方法或後綴以炮製後的形態名。加輔料炮製的中藥飲片,應冠以輔料名。如:煨肉豆蔻、煅石膏(炮製方法);巴豆霜、地榆炭(炮製後的形態名)。如:酒白芍、清半夏(應冠以輔料名)。
⑵ 中藥飲片的拉丁名在其中藥材的拉丁名後加上 Preparata 。
中藥提取物命名
中藥提取物系指淨藥材或炮製品經適宜的方法提取、純化製成的供中成藥生產的原料。
⑴ 中藥提取物的中文名
① 中藥提取物的名稱一般以中藥材名稱加提取物構成。
② 已提純至某一類成分的應以藥材名加成分類別命名,必要時可以加副名。
中成藥命名
中成藥系指以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及其他藥物 , 經適宜的方法製成的各類製劑。中成藥名稱包括中文名、單味製劑應有拉丁名。
⑴ 中成藥中文名
劑型應放在名稱之後。
② 不應採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如:同仁烏雞白鳳丸、雲南紅藥等。
③ 不應採用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如: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④ 不應採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強力”、 “速效”、等。如飛龍奪命丸、嫦娥加麗丸、防衰益壽丸、男寶膠囊、心舒寶片、軟脈靈口服液、治糜靈栓、感特靈膠囊、雛鳳精;強力感冒片、速效牛黃丸、中華跌打丸、中華肝靈膠囊、東方活血膏。 名稱中沒有明確劑型,如紫雪、一捻金、龜齡集、健延齡。名稱含有“御製”、“秘制”、“精製”等溢美之詞,如御製平安丸、秘制舒肝丸、精製銀翹解毒片
⑤ 不應採用封建迷信色彩及不健康內容的用語。如媚靈丸、雪山金羅漢止痛塗膜劑。
⑥ 一般不採用“複方”二字命名。 如:複方丹參片等。
⑦ 一般字數不超過 8 個字。
⑵ 單味製劑一般應採用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加劑型命名。
⑶ 複方製劑根據處方組成的不同情況可酌情採用下列方法命名。
① 由中藥材、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物製成的複方製劑的命名。
② 可採用處方中的藥味數、中藥材名稱、藥性、功能等並加劑型命名。鼓勵在遵照命名原則條件下採用具有中醫文化內涵的名稱。 如:六味地黃(滋陰)丸。
③ 源自古方的品種,如不違反命名原則,可採用古方名稱。如:四逆湯(口服液)。
④ 某一類成分或單一成分的複方製劑的命名。應採用成分加劑型命名。 如 : 丹參口服液、蛹蟲草菌粉膠囊;雲芝糖肽膠囊、西紅花多苷片等。單味製劑 ( 含提取物 ) 的命名,必要時可用藥材拉丁名或其縮寫命名,如康萊特注射液。
⑤ 採用處方主要藥材名稱的縮寫並結合劑型命名。如 香連丸由木香、黃連二味藥材組成;桂附地黃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黃、山藥、山茱萸、茯苓、丹皮、澤瀉等八味藥組成;葛根芩連片由葛根、黃芩、黃連、甘草等四味藥材組成。
⑥ 注意藥材名稱的縮寫應選主要藥材,其縮寫不能組合成違反其它命名要求的含義。
⑦ 採用主要功能加劑型命名。如:補中益氣合劑、除痰止嗽丸、大補陰丸。
⑧ 採用主要藥材名和功能結合併加劑型命名。如牛黃清心丸、龍膽瀉肝丸、琥珀安神丸等。
⑨ 採用藥味數與主要藥材名或藥味數與功能並結合劑型命名。如 : 六味地黃
丸、十全大補丸等。
⑩ 由兩味藥材組方者,可採用方內藥物劑量比例加劑型命名。如 : 六一散,由滑石粉、甘草組成,藥材劑量比例為 6 : 1 ;九一散,由石膏(煅)、紅粉組成,藥材劑量比例為 9 : 1 。
採用象形比喻結合劑型命名。如 : 玉屏風散,本方治表虛自汗,形容固表作用象一扇屏風;泰山磐石散,本方為安胎劑,形容安胎作用固若泰山磐石。
採用主要藥材和藥引結合併加劑型命名。如川芎茶調散,以茶水調服。
必要時可加該藥臨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兒消食片、婦科千金片、傷科七味片。
必要時可在命名中加該藥的用法,如小兒敷臍止瀉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錠。
⑷ 中藥與其它藥物組成的複方製劑的命名。
① 應符合中藥複方製劑命名基本原則,兼顧其它藥物名稱。

化學命名

原料藥命名

⑴ 中文通用名儘量與英文名相對應。可採取音譯、意譯或音、意合譯, - 般以音譯為主。
⑵ 無機化學藥品,如化學名常用且較簡單,應採用化學名;如化學名不常用,可採用通俗名,如:鹽酸、硼砂。酸式鹽以“氫”表示,如:碳酸氫鈉,不用“重”字;鹼式鹽避免用“次( Sub- )”字,如:鹼式硝酸鉍,不用“次硝酸鉍”。
⑶ 有機化學藥品,其化學名較短者,可採用化學名,如:苯甲酸;已習用的通俗名,如符合藥用情況,可儘量採用,如:糖精鈉、甘油等。化學名較冗長者,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下列方法命名。
① 音譯命名。音節少者,可全部音譯,如: Codeine 可待因;音節較多者,可採用簡縮命名,如: Amitriptyline 阿米替林。音譯要注意順口、易讀,用字通俗文雅,字音間不得混淆,重音要譯出。
② 意譯(包括化學命名和化學基團簡縮命名)或音、意結合命名。在音譯發生障礙,如音節過多等情況下,可採用此法命名,如: Chlorpromazine 氯丙嗪。
④ 與酸成鹽或酯類的藥品,統 - 採取酸名列前,鹽基(或鹼基)列後,如: Streptomycin Sulfate 硫酸鏈黴素, Hydrocortisone Acetate醋酸氫化可的松
與有機酸成鹽的藥名,一般可略去“酸”字,如: Poldine Metisulfate 譯為甲硫泊爾定。
英文詞尾為“ ate ”的酯類藥,可直接命名為“××”酯,如: Fedrilate 非屈酯。與縮合基加合成酯類的藥亦可將××酯列後,如 Cefcanel Da1oxate 頭孢卡奈達酯。
⑤ 季銨鹽類藥品,一般將氯、溴置於銨前,如: Benzalkonium Bromide 苯扎溴銨。除沿用已久者外,儘量不用氯化×××,溴化×××命名。
與有機酸組成的季銨類藥名,酸名列於前,一般亦略去“酸”字,如 Amezinium Metilsulfate 譯為甲硫阿鎂銨。
⑷ 對於光學異構體的命名,左旋或右旋,以左或右冠於通用名前,英文冠以 Levo 或 Dex 。天然胺基酸或糖類不標出 L 構型或 D 構型。合成的 D 構型或消旋的胺基酸要標出;合成的 L 構型或消旋的糖類同樣處理。
⑸ 對於特指的消旋體的命名,以消旋冠於通用名前,英文冠以 Race- 。
⑹ 對於幾何異構體的命名,順式或反式,以順或反冠於通用名前,英文冠以 Cis 或 Trans 。
⑺ 生化藥的英文名一般仍以 INN 為準;如 INN 未列入的,可參照中國生化協會名詞審定委員會列出的生化名詞外,尚需結合藥學的特點或常規使用名稱擬定。如: Urokinase 尿激酶; Trypsin 胰蛋白酶; Adenosine Triphosphaie 譯為三磷腺苷,不譯為腺苷三磷酸。
生長素類藥根據其來源和藥學特點等,採用音、意結合擬定中文譯名,如: Somatorelin 生長釋素, Somavubove 牛亮氨生長素, Somenopor 豬諾生長素。
⑻ 單克隆抗體和白細胞介素類藥,採用音、意結合簡縮命名,如: Dorlimomab Aritox 阿托度單抗, Biciromab 比西單抗; Teceleukin 替西白介素。
⑼ 放射性藥品在藥品名稱中的核素後,加直角方括弧註明核素符號及其質量數,如:碘[ 125 I ]化鈉。
⑽ 化學結構已確定的天然藥物提取物,其外文名系根據其屬種來源命名者,中文名可結合其屬種名稱命名,如: Artemisinin 青蒿素; Penicillamine 青黴胺;外文名不結合物種來源命名者,中文名可採用音譯,如: Morphine 嗎啡, Amikacin 阿米卡星。化學結構不完全清楚者,可根據其來源或功能簡縮命名,如: Bacitracin 桿菌肽。
配糖體綴合詞根的命名採用以“苷”取代過去的“甙”命名,以便與化學命名相一致。

製劑命名

⑴ 藥品製劑的命名,原料藥名稱列前,劑型名列後,如: Indometacin Capsules吲哚美辛膠囊, Ondansetron Hydrochloride Injection鹽酸昂丹司瓊注射液。對於注射用粉針劑,原則上命名為注射用××××,如:注射用氨苄西林鈉
⑵ 藥品製劑名稱中說明用途或特點等的形容詞宜列於藥名之前,如: Absorbable Gelatin Sponge吸收性明膠海綿, Ipratropium Bromide Solution for Inhalation 吸入用異丙托溴銨溶液 。
⑶ 複方製劑根據處方組成的不同情況可採用以下方法命名。
① 兩個組分的:原則上將兩個藥品名稱並列,如頭孢他定舒巴坦鈉注射液,亦可採用縮字法命名,如酚咖片,氨酚待因片。
② 三個組分的:因為使用詞幹構成通用名稱太長,原則上採用縮寫法命名將每個組分選取 1 ~ 2 個字,構成通用名稱(不得使用詞幹)。若組分相同處方量不同,使用(量 / 量)或使用羅馬數字Ⅰ,Ⅱ,Ⅲ等。
④三個組分以上的:採用縮字法命名,使用複方,取兩到三個組分分別選取一到兩個字 , 構成通用名稱。
⑤對於由多種有效成分組成的複方製劑,難以簡縮命名者,可採取藥名結合品種數進行命名,如:由 15 種胺基酸組成的注射劑,可命名為複方胺基酸注射液( 15AA ),若需突出其中含有支鏈胺基酸,則可命名為複方胺基酸注射液( 15HBC )。對於組分相同但比例不同的胺基酸製劑可增列序號予以區別,如複方胺基酸注射液( 15AA-1 )。
對含多種維生素或維生素與微量元素的複方製劑,可參照此項原則命名,如多種維生素片Multivitamin Tablets ( 15 )、多維元素片 Multivitamin and Elements Tablets ( 10 - 11 )。有效成分相同,處方量不同則加羅馬字元區分,如多維元素片Ⅱ( 10 - 11 )。
⑥對於胰島素類製劑的命名,若為重組胰島素應指明重組的胺基酸,如重組 賴脯胰島素;對於長、中效胰島素,用精蛋白鋅胰島素混合注射液加(速效比例 R )命名,如 精蛋白鋅重組 賴脯胰島素混合注射液 ( 25R )。
25. 兩腔、三腔腸外營養液命名以每腔命名後用/分別隔開。如:脂肪乳/胺基酸( 16 )/葡萄糖( 5.8 %)注射液,英文名稱: Fat Emulsion/Amino Acids(16)/Glucose(5.8%) Injection.
26. 聯合包裝的稱:複合包裝。 Complex packing ;中間加斜槓(/)以示區分。
27. 對常用藥品在複方製劑中,選詞的原則:
兩個字 一個字 兩個字 一個字
對乙醯氨基酚氨酚 氨或酚
馬來酸氯苯那敏那敏 ( 氯敏 ) 敏
氫溴酸右美沙芬美芬(美沙) 美或芬
愈創木酚甘油醚 愈酚 愈
咖啡因 咖 咖
布洛芬 布洛 布
貝諾酯 貝諾 貝
人工牛黃 牛黃 黃
氨基比林 氨林 林
非那西丁 非那 非
苯巴比妥 妥
噴托維林 噴托
鹽酸麻黃鹼 麻黃
鹽酸甲基麻黃鹼 甲麻
賴氨酸 賴氨
阿司匹林 匹林 阿
葡萄糖酸鋅 葡鋅
葡萄糖酸鈣 葡鈣
萘甲唑啉 萘啉
苯扎溴銨 溴銨
苯扎氯銨 氯銨
雙氯芬酸鈉 氯芬
苯妥英鈉 妥英
水楊酸甲酯 柳酯
薄荷腦 薄荷
氨茶鹼 茶
冰片 冰
樟腦 樟
桉葉油 桉
冬青油 青
乙水楊胺 柳胺 柳
氯唑沙宗 氯宗 宗
利福平 利
異煙肼 煙
吡嗪醯胺 吡
西替利嗪 西替

生物命名

已有 INN 名稱的生物製品
中文通用名稱應儘量與其英文名相對應,其中文名應以意譯為主。如: 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 INN 名稱: Epoetin ) , 譯為:重組促紅素;亦可音譯或音、譯合譯。
尚無 INN 名稱的生物製品
可以疾病、微生物、特定組成成分或材料等命名,並應標明藥品劑型,如麻疹減毒活疫苗、注射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組白介素 -2 注射液等。具體規定如下:
⑴ 一種製品存在多種製造方法者需標明,如採用重組 DNA 技術製成的產品,名稱前加“重組”二字,以與非重組製品相區別;採用不同細胞基質製備的同種製品應分別標明,如:風疹減毒活疫苗( 2BS )、風疹減毒活疫苗(兔腎)。
⑵ 胺基酸改變(增、減)或替換的生物技術類製品可標明胺基酸改變的位置,如:重組白介素 -2(125phe) 。
⑶ 功能區域改變的生物技術類製品應重新命名。
⑷ 有的製品名稱還應標明生產用生物材料的來源,如:人血白蛋白注射液,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
⑸ 同一製品存在液體和凍乾兩種性狀時,預防類凍乾製品需在名稱前加“凍乾”二字,如:凍乾A型肝炎減毒活疫苗;預防類液體製品則不需在名稱前加“液體”二字。治療類凍乾製品需在名稱前加“注射用”三字,如:注射用重組干擾素γ;治療類液體製品應在名稱尾部加“注射液” 三字,如:重組粒細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⑹ 一般用法均不標明,特定途徑使用者必須標明。如:皮內注射用卡介苗、皮上劃痕用鼠疫活疫苗、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靜注 ) 等。
⑺ 預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名同型製品必須標明“人用”二字,以與獸用製品相區別,如:人用純化狂犬病疫苗
⑻ 特定成人用或青少年用的製品,可在名稱後用括弧註明,如: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⑼ 含兩種以上不同抗原成分的製品,應於製品種類前加“聯合”二字,如: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麻腮聯合疫苗。
同一製品含不同群、型別者,應標明“多價或 n 價”如:雙價腎綜合徵出血熱滅活疫苗, A 群腦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⑽ 具有預防和治療兩種作用的同種疫苗,治療用疫苗應在品名前加“治療用”三個字,如:治療用布氏菌疫苗。
⑾ 藥品名中一般不採用人名,只有個別製品按照國內外沿用已久的慣例,如:皮內注射用卡介苗、錫克試驗毒素
⑿ 體內診斷用製品一般不加“診斷用”字樣,如:結核菌純化蛋白、錫克試驗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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