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

徵求意見,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中成藥的命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17年2月15日前將有關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註冊管理司)。
聯繫人:吳殿震
電子信箱:
附屬檔案: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月9日

內容解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根據技術指導原則,中成藥命名不應採用“強力、速效、御製、秘制”等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但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成藥,其通用名稱採用該經典名方方劑名稱命名的,不列入規範範圍。
根據技術指導原則,存在明顯誇大療效、有低俗用語和迷信色彩,以及處方相同而藥品名稱不同,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而處方不同等問題的中成藥名稱必須改名。
根據食藥監總局印發的配套通知,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各種中成藥製劑不予更名。藥品名稱有地名、人名、姓氏的,或含有“寶”“精”“靈”等的中成藥名稱儘管與技術指導原則不符,但是這些品種有一定的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公眾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技術指導原則提出,中成藥單味製劑命名一般應採用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有效成分、中藥有效部位加劑型命名。中成藥複方製劑可採用主要功能加劑型、藥物味數加劑型、劑量加劑型等方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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