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煙統稅

熏煙統稅是國民黨政府時期統稅的一項。 熏煙統稅最初於1928年7月在皖、魯兩省開辦,稅率為每100斤徵稅3.6元。1930年3月,河南省也開徵統稅。國民黨政府中央財政部為統一徵收起見,將熏煙稅率改為每100斤徵稅4.5元。

1933年4月,熏煙正式納入統稅範圍,每100斤徵稅4.15元,不能切成菸絲的散碎熏煙每100斤徵稅2.075元。熏煙統稅收入成為國民黨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1935年薰煙統稅占統稅總額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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