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管理辦法

瀋陽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管理辦法

《瀋陽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管理辦法》在1997.06.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24
  • 實施時間:1997.06.24
第一條 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保證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順利通過,減少城市機動車噪聲,規範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使用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公安局是我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三條 下列特種車輛準許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其它車輛一律禁止使用:
(一)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輛;
(二)消防車:是指消防部門用於滅火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
(三)工程救險車:是指供水、電力、煤氣、礦山、建築、鐵道等工程部門用於搶救公用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車輛及現場指揮車輛;
(四)救護車:是指醫療救護部門用於救護處於生命危險人員的專用車輛。
第四條 凡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由本部門報市公安局審查後由省公安廳核發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實行統一定編管理,並建立車輛檔案。
第五條 凡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需安裝特種車輛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本部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使用證》後,方準安裝、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警報器和標誌燈具進行一次檢驗,對不參加年檢或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再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第六條 各類特種車輛按下列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一)警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
(二)消防車:安裝“連續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
(三)工程救險車:安裝“單音斷鳴調”警報器和黃色迴轉式標誌燈具;
(四)救護車:安裝“慢速雙音轉換調”警報器和藍色迴轉式標誌燈具。
第七條 各類特種車輛安裝的警報器,音調聲壓級為一百一十分貝至一百一十五分貝,其它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八條 警車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公安機關趕赴涉槍和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現場外,其它警用車輛在二環路以內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使用標誌燈具警燈閃爍,不得使用警報器;
(二)大型警衛,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時,開道首車只準使用高頻音喇叭,每次鳴笛不得超過三次,不得連續使用。
第九條 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執行滅火任務的消防車禁止使用警報器;
(二)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的救護車晚九時至次日晨六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三)執行緊急任務的工程搶險車晚七時至次日晨七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十條 兩輛以上特種車輛列隊行駛時,前車使用警報器,後車無特殊情況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全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特種車輛,其它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二條 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不按本辦法使用警報器的,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各項規定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吊銷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交通警察有權予以糾正,並當場拆除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第十四條 軍隊、武警部門警車適用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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