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是(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1年5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1日
  • 文號: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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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於2011年5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人民防空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現代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防空和防災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價格、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計畫和普法教育規劃,加強教育訓練基地建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空和防災救災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空意識,增強公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在校學生的防空和防災教育,由教育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防空和防災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防空和防災救災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其他人員的防空和防災救災教育,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費用按照本辦法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防空經費應當嚴格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人民防空設施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侵占。
第八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優惠政策。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依法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和園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施工。
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應當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在城市建設布局、建築密度,城市主要道路、廣場、綠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與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審批工作。
城市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其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認可工作。
城市地下交通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與人民防空疏散幹道、連線通道連通,或者預留連通口。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包括重要機關,廣播電視系統,交通、通信樞紐,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樑、江河湖泊堤壩、水庫、倉庫、電站和供水、供電、供氣工程,以及空襲次生災害源等目標。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共同確定。
新建重點防護目標工程項目,應當貫徹人民防空防護要求。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或者受理備案重點防護目標工程項目前,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防護設施納入基本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重點防護目標的防護工作由其管理單位負責。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防護目標防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基礎設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立項審批、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其所需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劃撥。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並與地面建築同步設計、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因下列條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易地建設申請: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按照規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於地面建築主樓首層的面積,且基礎和結構處理困難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質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設場址所在區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易地建設書面申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設。
第十六條 易地建設申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就近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不得批准免交、減交或者緩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批准決定無效,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檔案;未取得認可檔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條 承擔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工作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專用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在土建施工時安裝、預留、預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人民防空工程檔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分類負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單位負責,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負責。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關係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同時移交,並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係變動時,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用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用由隸屬單位(個人)承擔。
虧損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人民防空工程維護任務的單位,可以申請減免或者部分返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護效能的行為:
(一)在影響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範圍內設定障礙或者新建地面建築物;
(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範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四)擅自占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六)其他危害或者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護效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報廢,應當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
因工程建設拆除或者報廢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拆除、報廢的建築面積、防護等級就近補建;補建確有困難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繳納建設同面積同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費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補建。
自然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隸屬單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設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設單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第二十七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所需的專線、中繼線、電路,由電信企業予以保障;通信、警報值勤用電,由供電企業予以保障。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用於人民防空的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頻率占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線移動防空警報裝置、車載機動防空警報裝置建設以及在通信、廣播、電視系統安裝防空警報控制裝置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在人民防空警報設定點或者規劃設定點修建建築物,應當在該建築物頂層預留警報設施專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裝防空警報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防空警報通信設施,不得隨意改動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部件和線路。確需拆除、遷移的,應當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易地重新安裝。拆除、遷移和重新安裝的費用,由申請拆除、遷移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專業隊和防空指揮系統、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為平時防災救災服務。
發生火災、爆炸、化學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系統發放防災警報信號。
第三十條 鼓勵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設施。對開發利用人民防空設施的,有關方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用水、用電等方面予以保障。
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的公用的人民防空設施獲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用於人民防空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劃、面積、人口、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等情況,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以及實施計畫,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落實。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防空襲方案有計畫地組織人員進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明示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但國家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疏散計畫和人口接受安置方案,有計畫地進行疏散基地建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人民防空專業隊。
人民防空專業隊的訓練內容按照戰時防空和平時防災救災的要求安排;平時由組建部門訓練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部門負責,特殊裝備、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應當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戰時接受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一)利用人民防空設施有效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
(二)在建設、管理、維護、保護人民防空設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人民防空專業隊訓練、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民用建築不修建或者少於規定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建或者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可以並處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但總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責令限期重建或者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損壞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護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金。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三)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未經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經費的;
(五)其他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人民防空指揮信息保障與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分別委託給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人民防空指揮信息保障機構。
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的機構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工作,並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新修訂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11年5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4號令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人防建設確立了綱領,明確了方向,制定了規範,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必將有力地促進我省人防事業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快速發展。
一、《實施辦法》修訂的背景
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施行,同年9月29日《湖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頒布,11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施行十多年來,對於規範和促進我省人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家國防建設方針政策的加強與完善,我省人民防空面臨許多新情況、新需求。原《實施辦法》的不少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人防建設的需要。
(一)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新時期中央方針政策的需要。隨著世界新軍事變革迅猛發展和高新技術在軍事領域的廣泛運用,戰爭形態發生了深刻演變,空襲與反空襲已經成為現代戰爭的主要作戰樣式,城市成為空襲作戰的主戰場,重要經濟目標成為打擊的主要對象,人民防空的任務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主轉移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重要經濟目標安全並重上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防空如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更好地實行平戰結合,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成為人防工作新的重點。面對新形勢、新情況,近些年,中央相繼頒發了《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召開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明確了新時期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任務和相關政策措施,確定了人民防空工作新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對人民防空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新要求。而原《實施辦法》規範的內容已明顯滯後於當前形勢和政策、規定要求,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人民防空建設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二)修訂《實施辦法》是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建設的需要。當前,我國安全環境保持總體穩定,但新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同時增長。我省戰略地位重要,戰時防空襲任務非常艱巨,軍事鬥爭人民防空應急準備任務十分繁重,必須加快人民防空建設步伐。但由於長期的和平環境,一些人滋生了和平麻痹思想,人民防空意識比較淡薄,一些領導幹部、一些地方和部門甚至把經濟建設與人民防空建設對立起來。實踐中,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現象時有發生;逃避法律義務,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繳、漏繳易地建設費的現象屢禁不止;部門職責不明,導致配合不力、把關不嚴,給違法者有機可乘;減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經費的問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省人防事業的健康發展。原《實施辦法》在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有的不夠明確,有的較為原則,影響了法律的規範、引導、保障、預防、約束、強制作用的發揮,需要通過修改完善《實施辦法》,增加其剛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規範人民防空社會行為,推動我省人防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修訂《實施辦法》是我省人民防空法制建設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雖然納入了法制軌道,但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防空建設活動發生了很多變化,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保障機制、人民防空權利和義務的落實機制、人防行政許可項目的規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責任區分、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要求的落實、人防參與應急救援與其他應急部門的關係等,亟待通過修訂完善《實施辦法》來指導、規範和調整,確保人民防空各項建設活動有法可依。
二、《實施辦法》修訂的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增強國防實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各項建設是國家戰略防禦的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防範和減輕戰爭空襲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二次世界大戰尤其是近年發生的幾場局部戰爭告誡我們,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不僅對提高城市防空抗毀能力,保存戰爭潛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戰略意義,而且對於維護世界和平,延緩和制約戰爭爆發也有重要作用。加強人防建設事關國家安全和戰略發展全局。只要戰爭威脅存在,這一工作就一刻也不能停止。當前,我省人民防空的基礎還較薄弱,人防的發展水平、體系能力還不適應信息化戰爭的要求,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人防建設整體上海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還不能滿足國家安全需求必須毫不動搖並堅持不懈地把該項工作做好。修訂《實施辦法》,為人防更好的履行戰備職能,構建適應現代戰爭需求的現代化防空體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於促進人防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為“四化兩型”建設作貢獻。人民防空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平時加強人防建設,可以增強城市整體抗毀能力;人民防空指揮、信息平台、警報設備設施和專業隊伍等資源,平時可以為政府防災救災提供相關支持;人防工程和疏散地域可以為民眾提供災害避難場所;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地下過街道、地下商業街,可為國家創造稅收、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並可緩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擁擠的矛盾,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修訂《實施辦法》,就是用制度來保障和促進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協調、融合發展,充分發揮人防資源在服務經濟、服務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這也充分體現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新理念。
三是有利於解決我省人防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修訂後的《實施辦法》著重強化和細化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和任務,明確了社會各界在人民防空建設的權利、義務、責任;著重強化對人防建設的監管,規範了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繳納活動,明確了聯合審批把關程式;著重強化了對人民防空設施的維護和保護,明確了保護、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著重強化了法律責任,對違規建設、違法許可,違法減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經費的行為增設了法律責任。這些內容,對於有效解決我省人防依法建設和依法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促進我省人防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實施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訂的指導思想
《實施辦法》的修訂,堅持以《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著眼於新形勢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本著平戰結合、防患於未然的思想,著力從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擴展人民防空功能、促進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融合發展、完善人民防空經費保障機制、明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義務、強化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對《實施辦法》滯後於現行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內容進行修改;對原《實施辦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及沒有規定的新情況、新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總結吸取我省近幾年來人民防空建設的經驗,借鑑兄弟省市人防立法有益做法,制定一部符合國家法律和中央的大政方針,與我省戰略地位和戰備需要相適應,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與當前人防事業發展的新情況、新要求相適應,具有一定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能全面指導、規範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二)主要創設和內容
此次《實施辦法》修改涉及的範圍幾乎覆蓋原《實施辦法》所有條款,幅度大、範圍廣、內容多。條目數量從28條增加到43條,文字篇幅由3541字增加到5672字,增加了2431字。其中20條作了重大修改(包括刪除1條),增加了16條,8條作了文字技術調整和個別字句修改。
1、新增了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原則
《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現代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這一方針和原則,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關於新時期我國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原則予以確定的。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理念,體現了以人為本、人民安危至高無上的執政理念,體現了人防建設與經濟社會建設、國防建設、城市建設協調發展的辯證關係,對於做好新時期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負主要領導責任。”這一領導和管理體制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而確定的。該規定既堅持了軍政雙重領導的組織體制,又符合人民防空工作的性質任務,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有利於使人民防空建設同國防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有利於協調各方面關係,發揮政府、軍事機關的作用,共同組織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項任務。
3、新增和強化了政府組織領導責任
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防空和防災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規定了應當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計畫和普法教育規劃,將應當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應當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三是規定了應當建立健全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專業隊和防空指揮系統、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為平時防災救災服務;應當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以及實施計畫、人口疏散計畫和人口接受安置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人民防空專業隊。四是應當劃撥單建人防工程建設用地。五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應當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依法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和園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施工。這些具體規定,有利於促進各級政府把人防工作抓緊抓實,促進人防建設與國民經濟、與城市建設統籌協調發展。
4、新增和強化了人防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
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地下交通幹線、交通樞紐等地下工程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認可;指導和監督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負責單建人防工程的立項審批、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管理;建設人防工程及其設施;負責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負責安裝防空警報設施;負責改造、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和拆除、遷移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審批;開展防空防災知識和技能教育,有計畫地組織人員進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練,明示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指導防空專業隊訓練,並提供特殊裝備、器材等。這些規定,使人防部門的主體責任更加明確,增強其使命感、責任感,充分調動和發揮人防部門的主導作用,全力推動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5、明確和新增了相關部門的配合、監管責任
規定了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價格、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規定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防空和防災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或者受理備案重點防護目標工程項目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防空地下室設計未經人防部門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未取得人防部門的認可檔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這些規定使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更加明確,有利於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協作的合力,共同搞好人民防空工作。
6、新增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制度
一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同時以不得核發“三證”對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審核把關程式、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等作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約束性;二是規定了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條件、批准程式和必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三是規定了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不得批准免交、減交或者緩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違反規定批准減、免、緩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批准減、免、緩繳易地建設費的,規定了批准檔案無效,上級人防部門可以責令補建補繳。這些新的規定,突出了“以建為主”的原則,有利於遏制逃建逃繳行為,有利於加快人防工程建設步伐,增加城市防護工程數量,有利於提高人民防空防護工程體系能力的快速增強。
7、強化了人防工程質量管理
一是人防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監理工作,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檔案須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二是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人防部門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人防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三是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備案、認可制度,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四是規定人防工程的防護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裝、預留、預埋。這些規定,有利於依法加強對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設質量。
8、拓寬了人民防空平戰結合領域
在加強對人民防空資源的平時利用,提高人民民眾的防空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實施辦法》作出了許多新規定。一是規定了人民防空建設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的原則;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防空和防災救災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專業隊和防空指揮系統、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為平時防災救災服務;四是發生火災、爆炸、化學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時,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系統發放防災警報信號。五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平時應當有計畫地組織人員進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練;六是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應當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按照戰時防空和平時防災救災要求進行訓練。這些規定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國防動員工作新思路的具體舉措,既拓展了人民防空的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資源浪費,能夠使人防資源平時更好地服務民生、服務經濟建設和應急救援工作,推進人防平戰結合工作深入開展。
9、強化了法律責任
為依法規範政府、人防及其他部門的行政行為,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繳、不繳易地建設費的現象,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施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使之更具剛性和威懾力。一是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檔案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增設責令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二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增設了責令限期改正、重建或者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處罰款的措施;三是對擅自拆除、報廢、改造、損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增設了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四是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增設了按日加收滯納金的行政管理措施;五是對違反規定批准減、免、緩,不按程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經費的行為,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有利於加強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利於加強各級政府、人防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和廉政建設。
四、《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
《實施辦法》堅持了全面貫徹中央精神、緊密結合湖南實際、立足解決突出問題等三條基本原則,主要有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充分體現中央的戰略決策和要求。近些年,中央相繼頒發了《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先後召開了3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定了新時期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要求。中央一系列方針、政策,為進一步推進新時期的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實施辦法》將國家有關人防工作的最新規定和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體現。如中央要求人民防空要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防空防災相結合,《實施辦法》確立的人防建設的原則為“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現代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並在人民防空融入經濟建設、城市建設、應急建設和全民教育體系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制度。
二是注重將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如政務中心實行的民用建築報建聯合審批制度,能有效把住防空地下室建設關和質量關。《實施辦法》將這種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要求。規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規劃、住建、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是注重改革創新。如人防與國際民防接軌的問題,《實施辦法》以“防空防災救災相結合”為切入點,將“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作為人防建設的原則,並在健全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利用人民防空資源為平時防災、減災、救災服務和防災教育、訓練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這些創新既擴展了人民防空的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資源浪費。
四是注重解決突出問題。針對我省目前人防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施辦法》在明確監管制度、落實責任追究、提高違法成本等方面進行了大膽而有益的探索。如針對一些開發區為人防建設的“盲區”,強調各類園區必須依法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和園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對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繳、漏繳易地建設費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聯合把關、補繳易地建設費、加收滯納金等措施;對不按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設定了停工、整改、重建和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措施;對減免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未經人防審查辦理相關發證手續和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經費的,設定了禁止性規定和行政問責、刑事追究的制度。
五是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施辦法》堅持從湖南實際出發,針對我省人防建設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加強的方面著重予以規範,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如對政府各部門提出的工作任務,緊密結合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能;對施工圖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不按施工圖施工這些影響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違法行為,設定停止施工強制措施等。對上位法、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原《實施辦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及沒有規定的新情況新內容,進行了細化、具體化和補充。如構建了權責分明的人防建設責任體系,明確和細化了政府與人防、財政、發改、建設、教育、規劃等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人防建設中職責和任務。突出強調了“人民政府負主要領導責任”,不僅要求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軍政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而且要做好“三個納入”。這些規定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修訂中,新增加了一些條款,調整、歸併了一些條款,對一些文字進行了最佳化、細化,使整個文本表現更加精細、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是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我省人防建設進入了依法建設、依法管理的新階段。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認真抓好《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要統一口徑,按照宣傳提綱組織宣傳;要注重宣傳效果,有聲勢、有內容,上下聯動,掀起學習宣傳《實施辦法》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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