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在2014.02.22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2.22
  • 實施時間:2014.04.01
規定全文,解讀,

規定全文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平時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戰時由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主管部門列為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並將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中作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 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款護等的需要單獨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子以行政劃撥。
第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應當依法採取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九條 人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圖;人防工程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變更設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開工前,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委託的人防專業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必須使用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防護專用設備設施,並在土建施工時實施安裝。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將竣工圖、平戰功能轉換圖及相關資料,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國家人防重點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 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審批、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6%;
(二)二類和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
(三)縣城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4%。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高校園區等備類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縣城的規定執行。
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比照縣城的規定執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負責項目審查的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範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第十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參與發改、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的審查,並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的質量認可。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築同步竣工驗收,並由建設單位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質量認定。人防主管部門認定質量合格的,出具質量合格認可檔案。認定質量不合格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拒絕補救或者確實無法補救的,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七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因地形、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唾人民防空需要,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城市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符合人防工程防護規範標準;
(二)除單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獨立開發地下空間項目,修建不低於地下總建築面積40%的人防工程;
(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結合地面建築開發地下空間項目,修建不低於地下建築面積lO%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門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審查。
第十九條 人防指揮工程和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維護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人防工程所有權人合併、分立、破產的,由人防工程地面建築物或者土地的受讓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結構、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出入口道路暢通;
(三)防護、消防、排水設備設施完好;
(四)風、水、電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人防指揮工程的保護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其他人防工程保護範圍為:
(一)單建人防工程出入口4至5米至10米以內;
(二)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及其兩側5米至10米的上方垂直距離5米至10米以內;
(三)掘開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及其兩側3米至5米的上方垂直距離0.5米至2米以內。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人防工程的義務。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造、毀壞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口和避排風豎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護範圍內取土、採礦、挖砂、爆破、打樁;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護範圍排放廢液、廢氣和傾倒固體廢棄物;
(五)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六)未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在人防工程保護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定障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因上救行為造成人防工程毀損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依法繳納人防工程毀損賠償費。
第二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補建;無法補建的,依法承擔補建人防工程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費。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將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依法開發利用或者轉讓、拍賣、租賃、抵押。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揮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安排,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二十六條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收取的費用,應當執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得減免、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防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未按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建設單位未經人防主管部門質量認可將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人防工程有關資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門存檔的。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他行駛機關工作人員,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佝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解讀

這次修訂對204號令30條中的6條做了調整,刪除了第七條,並對第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五、二十六條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將204號令第七條刪除。204號令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區域內或者在建、已建人防工程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徵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規定,審批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區域內或者在建、已建人防工程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由規劃部門而不是發改部門向人防部門徵求意見。為與國家相關規定保持一致,270號令刪除了204號令第七條。
(二)204號令第十四條的修改。204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模大小實行分級管理,由建設單位分別向有管理許可權的人防部門申請辦理立項審批、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質量認可及備案手續。隨著國家投資體制的改革,大部分項目的投資已由審批制改為核准制和備案制,並且以投資規模的大小來確定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很容易造成規定與現實的脫節,比如,現在大部分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的投資規模都在1億元以上,老規定以2000萬作為大型項目的起點,與現實差距太大。為了適應投資體制的變化,並保持規章的靈活性,270令對單建人防程審批管理工作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即:“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審批、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204號令第十五條的修改。1.確定了新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範圍。204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要按照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70號令第十四條刪除了“國有土地上”的表述,擴展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範圍。270號令對防空地下建設範圍進行調整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是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都規定在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無論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要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為了確保法制統一,必須對防空地下室建設範圍進行調整;第二是近幾年,隨著我省城市化進程迅速加快,利用城市集體土地,進行大規模民用建築建設的現象越來越多。這些民用建築項目本身就是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和戰時防空的重點,必須將這部分建設項目納入防空地下室建設範圍以保證生活於其中的居民戰時能夠就地就近掩蔽。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設住房,不受這條規定的調整,無需承擔防空地下室建設義務。省辦正在著手制定配套措施對這一問題進行統一的規定和明確,各級人防部門在執法中也要注意,不能隨意擴大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2.設定了新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204號令第十五條規定:“(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這一建設標準存在方式多樣,計算複雜,建設義務承擔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造成實際執行中時常出現爭議與分歧,增加了行政執法成本,同時也增大了人防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帶來了廉政風險。270號令在第十四條規定: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按照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6%配建防空地下室;二類和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按照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配建防空地下室;縣城按照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4%配建防空地下室。”新的建設標準一目了然,計算簡捷,同時減少了人防部門在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更加公平合理,科學可行、陽光透明。3.新增了各類園區、經濟發展較快鄉鎮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比例。204號令對於各類園區、經濟發展較快鄉鎮、重要經濟目標區的人防工程建設沒有做出規定。為了有效推動各類園區、經濟發展較快鄉鎮、重要經濟目標區的人防工程建設,270號令在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縣城的規定執行。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比照縣城的規定執行。”這兩款規定沒有直接設定具體的建設比例,而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了各類園區、經濟發展較快鄉鎮、重要經濟目標區應當執行其所在城市或者縣城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這主要是考慮到各類園區、經濟發展較快鄉鎮、重要經濟目標數量眾多,分布於不同的城市,如果強行規定一個統一比例,會造成執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各級人防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一定要按照“先明確屬地,再確定標準”的原則和步驟決定各類園區、經濟發展較快鄉鎮、重要經濟目標區的具體建設比例。4.刪除了204號令中有關6級、6B級的表述。防空地下室的防護標準是一項綜合指標,6級、6B級是防護標準多項指標中的一項,204號令第十五條用6級、6B級一項指標涵蓋整個防空地下室的防護標準,表述不準確、不嚴謹。270令將6級、6B級的表述刪除,並新增一款規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負責項目審查的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範確定。
(四)204號令第十九條的修改。204號令第十九條只原則性規定了城市捷運、地下隧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沒有明確各類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兼顧人防需要的標準和比例。270號令第十八條規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一)城市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符合人防工程防護規範標準;(二)除單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獨立開發地下空間項目,修建不低於地下總建築面積40%的人防工程;(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結合地面建築開發地下空間項目,修建不低於地下建築面積10%的防空地下室”。這一規定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分為三大類並按照兩種不同方式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一類是城市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要按照人防工程防護規範標準兼顧人防需要;其餘兩類是除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獨立開發地下空間項目和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結合地面建築開發的地下空間項目,要按照地下總建築面積的40%和10%建設人防工程,滿足兼顧需要。這一規定將上位法和國家政策中對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防需要的原則性要求,轉化為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可操作性規定。由於湘價費60號檔案沒有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納入到收費範圍,一旦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不按要求兼顧人防需要,會因為沒有事後補救措施難以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為了確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兼顧人防需要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省辦將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儘快出台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兼顧人防要求聯合審批規定,市、縣人防部門一定要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審批管理工作,加強源頭控制,嚴格人防建設義務。
(五)204號令第二十五條的修改。204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人防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減免有關稅費。270號令第二十四條取消了省級的稅費減免權。這樣修改的原因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18點第二款明確,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地方規章無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六)204號令第二十六條的修改。204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揮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公用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從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預算和人防主管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公用人防工程維護費等費用中安排”。270號令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揮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安排,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保障”,並作為第二十五條。這樣修改原因有兩個,第一,我省公用人防工程維護費這一收費項目取消後,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所需費用必須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財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的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防〔2011〕208號) 對於人防經費的保障範圍和來源做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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