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

"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簡稱"千人計畫",主要是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從2008年開始,在國家重點創新項目、學科、實驗室以及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等,引進2000名左右人才並有重點地支持一批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產業、帶動新興學科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才來華創新創業。

同時,各省(區、市)也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引進一批海外高層次人才,即地方"百人計畫"。

2012年7月25日,"千人計畫"已引進各領域高端人才2263名。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於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的意見》(中辦發[2008]25號),組織實施“千人計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指導下,成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小組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科學院和中央統戰部、外交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中國工程院、自然科學基金委、外專局、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等單位分管領導及相關司局負責同志組成。
在中央組織部設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作為工作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條 “千人計畫”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從2008年開始,用5-10年,在國家重點創新項目、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等,引進並有重點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創業創新。
第四條 實施“千人計畫”的基本原則是:
(一)突出重點。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急需緊缺開展人才引進工作,重點引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
(二)重在使用。創新體制機制,搭建事業平台,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辦。針對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使用的特點,採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個、引進一個。
(四)統籌實施。工作小組、牽頭組織單位和用人單位各負其責,形成協調有力、辦事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引進的海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作為特聘專家,享受為其提供的相應工作條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體制
第六條 工作小組負責審定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和落實特殊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引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專項辦負責 “千人計畫”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各重點領域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創新項目人才引進工作由科技部牽頭;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教育部、科技部牽頭;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國資委、人民銀行牽頭;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引進創業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
第八條 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和涉及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落實特殊政策、建設人才信息庫、實施跟蹤計畫、提供視窗服務等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建設工作平台、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等人才引進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引才標準與程式
第十條 引進的人才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不超過55歲,引進後每年在國內工作不少於6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在國際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三)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
(四)國家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十一條 專項辦綜合有關地方和部門的意見,匯總形成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畫, 報工作小組審定後發布執行。
(一)人才引進目錄主要內容為各領域今後5-10年的人才需求,用於引進人才的重要崗位、重點項目及經費支持計畫等;
(二)年度工作計畫根據人才引進目錄製定,主要內容是各領域每年的人才引進規模、提供的主要崗位和項目、事業平台建設意見等。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物色擬引進人選,進行接洽並達成初步引進意向後,向牽頭組織單位申報。
第十三條 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提出建議並報專項辦。
第十四條 專項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工作小組審批。經工作小組批准的引進人才名單,由專項辦通知有關部門落實相關特殊政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根據批覆意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引進人才簽訂工作契約,辦理引進手續。
第十六條 符合基本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以自薦的方式直接向專項辦申報。通過自薦、其他渠道推薦,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進的人才,由專項辦商有關部門按既定程式個案處理。
第四章 條件保障與日常服務
第十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擔任領導職務、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申請科技資金、參與國家標準制訂、創新工作機制、參加院士評選、參加政府獎勵等方面作出規定,為引進人才創新創業提供良好條件。
第十八條 有關職能部門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戶、資助、薪酬、醫療、保險、住房、稅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決引進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央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以及部分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推進產學研緊密結合,探索實行國際通行的科學研究和科技研發、創業機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
第二十條 建立統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為人才引進提供支持。專項辦協調科技部、教育部、國資委、人民銀行、中科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外專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等單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跟蹤計畫。專項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組織國情考察等活動,及時掌握海外人才的相關信息,促進各方面人才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聯繫。
第二十二條 通過“千人計畫”引進的人才列入中央聯繫的專家範圍。專項辦為引進人才建立檔案,制定日常聯繫和服務辦法,建立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解決他們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每年年終,專項辦評價引才工作效果,總結年度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專門服務視窗,為引進人才落實居留和出入境、落戶、醫療、保險、住房、子女就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協定,由牽頭組織單位提出意見,經工作小組審核,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制定《國家重點創新項目引進人才工作細則》、《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引進人才工作細則》、《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引進人才工作細則》和《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工作細則》,對各領域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及各工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專項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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