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擴大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暫行辦法

《浙江省擴大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暫行辦法》是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引導和鼓勵企業大力引進“高精尖缺”外國人才、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擴大海外工程師計畫實施範圍制定的暫行辦法。

浙江省擴大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浙委發﹝2016﹞14號)精神,引導和鼓勵企業大力引進“高精尖缺”外國人才,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在原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基礎上,擴大海外工程師計畫實施範圍,特制定浙江省擴大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暫行辦法。
第一條 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省外國專家局具體承辦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企業引進的海外工程師。引進的海外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浙註冊登記、納稅,且總部在浙的中資及中外合資企業引進的海外工程師;
(二)在國外企業或機構從事工程、技術和管理工作,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或工藝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類高層次人才;
(三)所在企業聘用時間不少於1年,每年在該企業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2個月,並在所聘企業獲得年薪達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第三條根據所聘企業在上一年度內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師的年薪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給予所聘企業20萬元資助,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各負擔50%,鼓勵各地加大對引進頂尖海外工程師企業的資助力度。省屬企業引進由企業自負。
5年內對引進同一位海外工程師的企業資助不超過2次。已列入國家“千人計畫”、省“千人計畫”外專項目的,不再予以資助。寧波市所屬的企業聘請海外工程師的資助經費由寧波市承擔。
第四條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的資助工作於每年上半年前集中開展一次,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材料。申請資助需報送下列材料,並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匯總後報送省外國專家局。
1.浙江省擴大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2.企業註冊登記、納稅等相關證明材料;
3.海外工程師本人所持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出入境簽章記錄;
4.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外國人工作許可(來華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之一的複印件;
5.企業與海外工程師簽訂的聘用契約複印件、出具的實際工作時間證明及薪酬發放記錄;
6.浙江省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資助申請匯總表;
7.其他相關材料。
(二)審核公示。申請材料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定提出資助名單,並將相關信息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外國專家局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三)發文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四)經費撥付。省財政負擔的資助經費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各地,由各地財政按規定撥付。
第五條 建立財務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將收回全部資助經費,並予通報,且5年內不得申報。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企業法人的責任。
第六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海外工程師引進政策,逐步形成省市聯動、相互配套、多層次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體系。
第七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26日起實施,原《浙江省鼓勵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引進海外工程師暫行辦法》(浙人社發〔2013〕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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