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婚姻家庭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婚姻家庭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婚姻家庭》是2009年2009年0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條形碼為9787509309933。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婚姻家庭
  • ISBN:750930993X、9787509309933
  • 頁數:389 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02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內容簡介,編輯推薦,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婚姻家庭》具有以下特色:1.收錄全面。叢書涵蓋了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廣泛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2.編排合理。依據各個法律部門的特點精心梳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科學編排,合理分類,兼顧法律體系與司法實踐的需要,真正做到簡明易用,一目了然。
3.權威實用。對於重要法律進行解讀釋義,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另外,分冊根據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地運用法律法規,對於公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法制出版社作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機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工具書。我們集二十年法規編纂的專業經驗,特推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叢書。
本叢書集中展現了部委規章清理的最新成果,分門別類列明了該領域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4:婚姻家庭》還收錄了發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指導型案例。因此,本叢書具有很高的指導和套用價值。

編輯推薦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4:婚姻家庭》傳播法律,弘揚法治;關注民生,服務百姓。
本套叢書的特點:
收錄全面 本套叢書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踐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廣泛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條文釋義 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條文含義。
套用提示 對重點難點問題作了專業提示,幫助讀者準確運用法律。
公報案例 各小類下根據需要穿插公報案例,與審判實踐緊密相關。幫助讀者深刻領會條文涵義。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1)(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1)(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6)(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19)(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1)(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8)(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40)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44)(2001年12月21日)
二、婚姻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58)(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46)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151)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通知(156)
(2001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157)(2002年9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158)(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節錄)(164)(199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節錄)(166)(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錄)(170)(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節錄)(173)(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176)(1996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錄)(178)(2008年4月24日)
(二)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179)(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83)(2004年3月29日)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186)(2003年9月25日)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197)(2006年1月23日)
婚前保健工作規範(202)(2002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207)(1989年11月21日)
(三)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9)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12)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215)(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16)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218)
(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的復函(220)
(2003年9月10日)
(四)家庭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222)
(1993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223)(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223)
(1991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223)
(1988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224)(198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覆(225)(1985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227)(1981年8月14日)
三、繼承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228)(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4)
(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90)
(2005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290)
(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291)
(1988年3月24日)
公報案例
滕穎繼承糾紛案(292)
(二)法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299)(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299)(212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錄)(300)(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節錄)(300)(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節錄)(300)(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錄)(301)(2002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節錄)(302)
(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302)(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305)(1986年5月19日)
公報案例
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305)
遺囑公證細則(312)(2000年3月24日)
遺贈扶養協定公證細則(316)(1991年4月3日)
法務部公證司關於如何確認涉外遺囑效力的復函(319)(1988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320)(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320)(1985年11月28日)
公報案例
向美瓊等人訴張鳳霞等人執行遺囑代理協定糾紛案(321)
四、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328)(1998年11月4日)
法務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68)(2000年3月3日)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370)(1999午5月25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373)(1999年5月25日)
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377)(2008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係能否成立的復函(381)
(1993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芸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係的復函(381)
(1990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對周德興訴周阿金、杭根娣解除收養關係一案的電話答覆(382)(1990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當徵得願意並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覆(386)(1989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係的請示的電話答覆(388)(1988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母將女兒給他人收養而祖母要求領回撫養應否支持問題的批覆(390)(198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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