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

重利罪,是指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缺乏經驗,借貸給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明顯不相當的重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犯罪。構成要件如下:(1)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缺乏經驗,即乘他人因故急需金錢或其他物品,或未能慎重考慮而草率決定,或缺乏借貸經驗,不能分辯借貸的利害關係。(2)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正處於急迫狀況下,或被害人缺乏經驗,而加以利用。

須借貸給被害人金錢或其他物品。必須已取得與原本明顯不相當的重利。台灣刑法規定,以犯重利罪為常業者,為常業重利罪。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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