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江西省
  • 時間:2009
  • 發文單位: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簡介,詳細內容,修改的決定,

簡介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77號
《江西省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吳新雄

詳細內容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志願消防隊,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志願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公安消防隊數量和布局達不到消防規劃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本省全國重點鎮和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規劃的要求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六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鼓勵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單獨建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專職消防隊建立後,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撤銷專職消防隊以及變更專職消防隊的地址等,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單位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
(四)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建築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搶險救援工作,積極搶救被困人員,排除險情;
(五)接受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志願消防隊的器材裝備、學習訓練等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本級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在編制內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四十五周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
(四)經過消防業務培訓合格。
專職消防隊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畫並組織實施。
專職消防隊應當嚴格執行執勤制度,落實執勤人員,完成執勤任務。專職消防隊的滅火執勤、應急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和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本單位或者本區域消防工作的需要,在生產組織、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基層民眾組織的基礎上,建立由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志願人員組成的志願消防隊。
第十四條 志願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提高民眾自防自救能力,協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開展防火巡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定火災撲救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四)撲救初起火災,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志願消防隊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裝備,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預防火災和滅火救援的能力。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應當對本轄區、本單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消防泵應當每月至少檢查兩次,並製作檢查記錄。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
專職消防隊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後應當迅速出動並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揮。
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範圍,按特種車、艇上牌,並可以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繳通行費、停泊費。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道路或者水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優先通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契約制消防員辦理契約期內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為滅火執勤崗位契約制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契約制消防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聘用人員情況確定,並隨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增長適當提高。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本單位在崗職工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條 志願消防隊員參加統一組織的學習訓練、消防宣傳、防火檢查、滅火救援等活動,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或者津(補)貼。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員和志願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
第二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及其隊員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或者單位,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火災隱患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改正的;
(二)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救援的;
(三)專職消防隊執勤制度不落實的;
(四)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五)在滅火救援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託有關組織建立的兼職消防隊和其他形式的民眾性消防組織,分別參照本辦法關於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西省義務消防隊組織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城市建設管理監察規定》等19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十七、江西省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本省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五萬平方公里或者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規劃的要求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政府專職消防隊依法登記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其專職消防隊員由本級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在編制內招聘,並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專職消防隊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契約制消防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確定,並適當發給高危崗位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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