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號

《海南省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3月16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劉賜貴 2015年3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通過時間:2015年3月16
  •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 政府令工號:第256號
建設管理規定,實施日期,

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建設管理,提高社會防禦、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的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不含公安現役消防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團體等單位組建的從事本單位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
本規定所稱志願消防隊是指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公民個人組建,由本區域或者本單位志願人員組成,承擔本區域或者本單位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編制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團體等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建志願消防隊,並負責管理;鼓勵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個人組建志願消防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業務、人員、日常運營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站用地屬公益性用地的,實行劃撥供應。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依法登記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專職消防隊員及文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及文員的退出機制。
第六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予以保障。
志願消防隊的建設和運行經費,由組建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建設管理給予支持和幫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指導和監督。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轄區內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及其隊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下列未規劃建立公安消防隊的鄉(鎮)及相關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或者農場;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三)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開發區、工礦區、中心漁港、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消防規劃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區域。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衛星發射基地;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前款規定的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營房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區內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企業、事業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並負責統一管理,所需經費由區內參與聯合建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地方標準,並依照標準化管理的相關規定審定和公布。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並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經驗收合格的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變更、撤銷;撤銷專職消防隊或者變更專職消防隊地址、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並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變更專職消防隊其他事項的,應當報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責任區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二)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護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四)掌握責任區內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五)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制定責任區內的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統計責任區接警出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據,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勤訓練、滅火救援調度指揮體系,實行值班備勤制度,在崗執勤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在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和佩戴標識。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訓練、培訓及考核等事項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建立志願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建設、撤銷或者變更地址、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向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在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時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組織指揮。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範圍,依法辦理車輛(艇)牌照,並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
非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並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火災發生地或者應急救援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補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編制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擬定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及文員招聘方案後,向社會公開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及文員。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單位內部自行調配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屬於事業單位的,按照事業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的隊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為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
(三)具有國中以上學歷;
(四)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人除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取得國家規定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招聘隊員可以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條件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接受不少於兩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組建志願消防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志願消防隊員進行培訓,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未建立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的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從事滅火執勤的專職消防隊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國家規定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及文員的工資,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錄用人員情況確定,並隨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增長相應提高。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可以享受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志願消防隊員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的滅火救援、消防演練活動,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或者津(補)貼。
第二十八條: 組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及文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為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組織消防隊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隊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0元罰款:
(一)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營房未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的;
(二)未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的;
(三)單位專職消防隊組建後擅自變更、撤銷的。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組建單位或者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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