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政府令第 129 號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10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 129 號 令簽許人 省 長 黃華華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規定》經2015年10月21日廣東省政府第十二屆5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08年10月17日
  • 修改時間:2009年2月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號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10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15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類園區管理委員會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隊伍。
森林火災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水平組建。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調度指揮。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專群結合、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方針,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單位依法登記;
(二)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
(三)經費由財政負責保障;
(四)管理主體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主。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和《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安排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保障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章 建設規則
第六條 下列地區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東莞、中山市的鄉鎮、街道,下同);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達2萬人以上的鄉鎮、街道;
(三)全國重點鎮、省級重點鎮和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和園區;
(六)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鄉鎮、街道和園區。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組建或者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包括規劃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其他鄉鎮、街道和園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參照《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第八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與本單位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和能力相適應,按照建設規模可以分為支隊、大隊、中隊三級。設定2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定5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支隊。專職消防支隊、大隊下屬的專職消防隊稱為專職消防中隊。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設立後10個工作日內、撤銷前10至20個工作日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並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將政府專職消防員逐步納入事業編制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管理;鄉鎮、街道、園區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亦可委託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單位專職消防隊由組建單位自行管理。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其中,政府專職消防員由其所在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機關(機構)負責招錄;單位專職消防員由其所在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或者主管單位負責招錄,並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政府專職消防隊聘用事業編制崗位工作人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承擔消防宣傳培訓、協助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員,還應當具有建築學類或者消防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其定級、晉級、任職、續任等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資格。
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應當經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培訓考核。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應當建立健全學習、訓練、執勤、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積極開展技術、戰術、體能訓練和遵紀守法教育,並按照規定對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人員裝備隨時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不得用於非消防工作。
專職消防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隊長的任免和力量配備、裝備配置的變動等情況,應當及時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有關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監管。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滅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培訓工作;
(二)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建築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防火巡查,及時發現並督促有關單位、有關人員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消防監督管理許可權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培訓志願消防隊員和職工民眾,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後,應當迅速出動並接受其指揮。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應當貫徹救人優先、科學施救的原則,及時救人和轉移物資,並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納入預算管理,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基礎建設、營房建設、裝備建設、業務建設和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按照特種車(艇)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符合國家免徵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艇)免繳車輛通行費、泊車(岸)費。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地或者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燃料、滅火劑和損壞消防器材裝備的費用,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准,由火災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補償;撲救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償額不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園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補足。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員簽訂勞動契約。條件具備的,對骨幹人員可以按照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本單位的實際,合理確定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政府專職消防隊中納入事業編制管理的專職消防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規定執行;尚未納入事業編制管理的專職消防員,其工資標準應當不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標準應當不低於本單位一線生產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與生產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消防職業高危險性的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專職消防隊員高危補貼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有假期和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消防職業公益性、高危險性的實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在積分入戶、子女入學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給予專職消防員適當的優惠和照顧。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不影響滅火救援和執勤訓練的前提下,有計畫地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為其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員在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在滅火救援或者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致使火災發生後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專職消防隊不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將消防車(艇)或者消防器材裝備用於非消防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專職消防員與用人單位發生權益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員,包括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發布的《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