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0年8月12日,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公通字〔2010〕37號印發《關於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堅持把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作為建設消防力量體系的戰略要務、切實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落實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保障措施3部分。

基本介紹

詳細內容
2010年8月12日,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關於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1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務局、勞動保障局、交通局、工會: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原交通部《關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公通字[2006]59號),採取各種有力措施,大力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共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6600個、專職消防隊員6.8萬餘人,消防文員1.2萬餘人;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2870個、隊員6.2萬餘人。全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共參加滅火救援69.4萬餘次,搶救遇險被困民眾54478人,為減少人員傷亡、保障經濟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已成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
實踐證明,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是彌補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徑,是完善中國特色消防力量體系的創新舉措。但是,在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特別是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發展過程中,也逐步暴露出部分地方在隊伍管理、工資待遇、經費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穩定發展。一是多數地區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僅略高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滅火救援任務極不適應,人員流失嚴重,影響隊伍穩定;二是有的地方在表彰獎勵、傷殘撫恤、黨團關係等方面尚未健全機制,影響消防隊員的積極性;三是有的隊伍管理機制不健全,人員、裝備、業務經費等保障不足,影響戰鬥力的生成;四是隊伍發展不平衡,全國尚有112個縣(市、旗)和超過80%的鄉鎮沒有專業滅火救援力量,影響火災防控的基礎。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實現消防安全惠及人民民眾的目標,現就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把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作為建設消防力量體系的戰略要務
(一)提高認識。消防力量的發展是消防事業的根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特別是政府專職消防隊作為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的社會公益組織,履行著公共安全服務職能,是現階段我國消防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重要意義,把握加快發展機遇,堅持機制創新,認真謀劃,破解難題,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領導,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有關部門的建設目標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公安、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制定促進和支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政策,共同促進發展。
(三)明確目標任務。“十二五”期間,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隊的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一是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二是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三是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四是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五是省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其餘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城市社區、行政村,要結合本地實際和滅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設保全消防合一的治安聯防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者消防執勤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切實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一)明確建設標準。城市和縣城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專職消防隊員應不少於15人。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和滅火救援需求合理確定建設標準,也可由兩個以上鄉鎮或單位聯合建立,且專職消防隊員不宜少於10人。
(二)確定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與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等內容。
(三)明確指導管理。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管理。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組織和指揮。
(四)規範執勤模式。專職消防隊應以單獨編隊執勤為主,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並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制度,保證執勤訓練、滅火救援和其他任務的完成。專職消防隊員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輪值班制,並保證每周至少休息兩天。
(五)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應當將消防職業技能等級作為招聘錄用專職消防隊員和實施崗位等級工資制以及專職消防隊員定級、晉級、任職、續聘的主要依據。專職消防隊員工作試用期滿半年後,應當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後正式上崗。
(六)發展消防文員隊伍。要公開招考、擇優選用具有相關專業技能及等級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充實消防文員隊伍,用於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視窗受理服務等輔助性工作崗位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旗)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按照不少於當地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部編制員額的50%招錄消防文員,經濟發達地區可增加配備數。省級和地級市公安消防部門也可適量招錄消防文員。
(七)加強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等單位,應當依照《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配備專職消防隊員。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單位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
三、落實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落實經費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企事業單位設立專職消防隊的,應當保證本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
(二)落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各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的工資水平,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與其職業等級、績效等相掛鈎。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相應待遇。各地可參照現役消防隊員標準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三)落實傷殘撫恤待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人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並為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記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人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戰鬥或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協調民政部門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減免消防車船通行費。專職消防隊的消防專用車(船)應當按照特種車船的要求安裝警示燈,設定專用標誌,免繳泊車(岸)費。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核定並批准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往返途中免繳車輛通行費。
(五)補償滅火救援費用。政府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消防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六)加強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建設。負責管理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公安消防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當地組織部門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黨、團組織,加強對專職消防隊員的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積極發展優秀的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專職消防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專職消防隊員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激勵機制。要制定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管、考核、獎懲工作機制,對在防火、滅火、搶險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及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公安消防部門應一併納入公安消防隊伍評優評獎範圍。要優先從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隊退役士兵中招錄專職消防隊員;對優秀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可參照現役部隊士官“社會直招”的規定,按標準和條件轉改士官。各級公安消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組織要積極開展專職消防隊員職業技能競賽,並按有關規定對優勝者授予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並聯合頒發“五一”勞動獎章等。
(八)支持再就業。要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隊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對於具有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專職消防隊員,在契約期滿後,可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優先推薦從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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