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經2014年9月26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38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
  • 文號:第15號
  • 時間:2014年12月1日
  • 地點:江蘇省人
公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貫徹實施座談會,

公告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5號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於201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

條例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
(2014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香港澳門同胞在本省投資,促進江蘇省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作與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港澳同胞投資者)到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港澳同胞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負責港澳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澳同胞投資和投資保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範圍進行投資。
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應當有利於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投資導向要求。
第六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七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
第八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檔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投資。
第十條 鼓勵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和參股本省金融機構。
鼓勵符合條件的港澳同胞投資者依法在本省投資,參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公司,以及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依法在本省參與合作辦學和設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機構,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投資動漫、工業設計、廣告設計等文化創意機構,設立畫廊、畫店、藝術品展覽單位機構。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提供圖書館、博物館,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經營服務等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第十三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本省投資,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等,提供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設立旅行社,支持在旅遊科技研發、景區景點開發等方面的投資合作。
第十五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投資,進入會計服務市場,鼓勵港澳同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提供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依法設立研究開發機構,自主研究開發或者聯合高等院校、企業、其他研究開發機構共同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第十七條 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
第十八條 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進行檢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要求其參加各類培訓、評比、考核活動,不得向其攤派、勸捐和非法收費。
第十九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對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處置。
第二十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形成的不動產進行徵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並給予補償。
補償應當依法進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港澳同胞投資者的意見;徵收實施前,應當和被徵收方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並就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
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在徵收決定實施之前足額支付給被徵收的港澳同胞投資者。
第二十一條 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本省頒布的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扶持發展的政策和服務。
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港澳同胞職工,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申請專利、商標,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勵。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等。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進入本地市場,符合條件的產品可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合格產品出口銷售與本省其他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的項目,經認定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目錄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依法減免進口稅收,但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設備及產品除外。
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的研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評審或者鑑定,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並可受聘從業或者自主創業。
第二十六條 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就業許可證後,納入本省社會保險覆蓋範圍。
第二十七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向居留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按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已取得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並可獲適當照顧,並可納入所在地醫療保險覆蓋範圍。
第二十九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 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依法支持工會開展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承擔。
第三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香港、澳門同胞投資企業服務協會。
香港、澳門同胞投資企業服務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港澳事務辦事機構應當依法為香港、澳門同胞投資企業服務協會開展活動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布與港澳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措施、程式等,及時公布和通報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為港澳同胞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
第三十四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與投資相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予以協調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申請其他調解機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港澳同胞投資者可以就港澳同胞投資的相關事項向當地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當地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情況複雜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損害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辦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及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徵收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形成的不動產,或者不依照徵收補償協定及時足額支付徵收補償費用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強制要求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參加各類培訓、評比、考核活動的;
(三)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攤派、勸捐或者非法收費的;
(四)非法干涉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自主權的;
(五)其他侵害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形對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CEPA實施十一年,江蘇與港澳地區的經貿合作取得了豐碩成果。截止2013年底,港澳地區累計在我省投資項目36571個,協定投資金額2665.5億美元,實際利用金額1236.9億美元,分別占全省外商投資項目和投資金額的1/3和1/4強,占全國實際利用港澳地區投資金額的1/5強,投資涉及現代服務業、新能源、生物醫藥、物流和房地產等多個領域,在CEPA框架下,服務業成為我省吸引港澳地區資本的新增長點。目前,香港地區是我省第五大貿易夥伴和第二大出口地,全省超過10%的商品經香港地區開拓國際市場,香港地區也是我省企業“走出去”的第一大對外投資目的地,全省企業境外投資近三成集中在香港地區。江蘇與澳門地區的雙向投資及貿易也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雙方在合作中注重發揮澳門地區聯繫葡語國家的紐帶作用,進一步拓展了我省與澳門地區及葡語國家在經貿、投資、旅遊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港澳同胞投資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對推動內地與港澳地區的經貿融合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我省上下高度重視港澳同胞投資者及其在蘇企業的權益保障,認真貫徹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並逐步形成了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為港澳同胞在我省投資創造了良好的軟環境。隨著CEPA的實施,我省與港澳地區的經貿交流合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和深化,與此同時在對港澳同胞投資的權益保護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些部門和機構沒有能夠很好地履行職責,服務不到位;在投資和財產糾紛等方面,有的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的保護,甚至出現了維權難等問題;港澳同胞投資者在子女就學、相關保險、申領駕駛證照等方面遇到了實際問題。在新形勢下,港澳同胞投資者對我省相關政策有了新需求,如希望投資的企業能夠和我省企業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等等。一些問題的存在和新情況的出現,不利於江蘇今後進一步吸引港澳同胞投資,不利於全方位深化江蘇與港澳地區的經貿交流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在新的歷史時期,江蘇與港澳地區的全方位合作不僅蘊藏著難得的機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更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一國兩制”方針,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為了進一步完善機制依法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在江蘇投資,為了適應CEPA框架下深化江蘇與港澳地區的全方位交流合作的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對港澳地區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條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提請常委會審議。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和安排,省人大常委會外事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省港澳事務辦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外事委員會負責同志組成的立法工作小組。2013年3月,工作小組啟動《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於2014年4月完成了《條例(草案)》。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工作小組採取召開座談會和書面徵求意見相結合的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2013年3月到2014年2月期間,工作小組先後兩次召開省級機關27個部門參加的座談會,以及蘇南、蘇中、蘇北各地政府部門、開發區、港澳投資企業、省港商投資企業服務協會、相關法學界專業人士參加的23場座談會,並召集省內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工作小組根據座談會情況在完成修改《條例(草案)》後,又以書面形式反饋進一步徵求意見和建議。工作小組還專程赴港澳地區召開了由特區政府8個政府部門、13家工商行業協會負責人及相關法學界專業人士參加的座談會。與會人士反響強烈,認為這是我國內地第一部關於港澳同胞投資保護和促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在江蘇的發展將創造更加優良的法制環境,期待儘快出台,並就《條例(草案)》提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考慮到涉港澳地區立法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強,省港澳事務辦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始終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保持對口聯繫,主動爭取他們的支持與指導,工作小組及時就《條例(草案)》起草稿聽取他們的意見。2014年初,工作小組將《條例(草案)》先後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赴京作專題匯報。根據赴京匯報反饋的意見,工作小組又對《條例(草案)》相關條款進行了認真研究和相應的修改。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港澳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立法工作,香港特區政府還專門指定香港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負責跟進此事,全程參與了草案的修改。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38條,包括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權益保障、鼓勵和促進規定、政府服務以及爭議處理與糾紛解決機制等五個方面內容。《條例(草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體現了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既體現CEPA精神,又結合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和港澳同胞投資的實際,立足於對港澳同胞投資的保護和促進,完善相關體制和機制,以立法形式明確既有政策措施,進一步強化政府服務,為深化江蘇與港澳地區的合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本條例旨在服務中央港澳工作大局,進一步推動江蘇與港澳地區交流合作,切實保護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港澳投資企業在我省健康發展。
為了明確保護和促進的對象範圍,《條例(草案)》第二條對“港澳同胞投資者”進行了界定,“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到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這一界定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港澳地區來我省投資的投資者身份情況複雜、範圍較廣;二是“港澳同胞投資者”這一概念,基本上沿襲了1990年國務院第64號令《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的內容,符合國家當前有關政策規定和提法。
(二)關於港澳同胞投資者的權益保障。
保護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港澳同胞最關心的核心問題,也是我省與港澳地區投資合作持續、深入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第三條強調“港澳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港澳同胞投資者對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自主處置。”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對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形成的不動產等資產進行徵收的條件和補償措施,明確不得違法違規對其進行檢查、攤派、勸捐、非法收費和要求其參加各類培訓、評比、考核等活動。
(三)關於對港澳同胞投資的鼓勵和促進。
鼓勵和促進港澳同胞在我省投資,推動我省與港澳地區在重點領域的交流合作,是《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港澳同胞投資者可以享受本省頒布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各項扶持發展政策和服務。”該條款賦予港澳投資企業能夠和我省企業在政策扶持和服務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條例(草案)》明確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突出貢獻的港澳同胞投資者及港澳同胞職工,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
為了將港澳地區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引入我省的經濟轉型升級建設中來,更有效地利用港澳同胞投資促進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加快構建我省現代產業體系,在充分考慮港澳地區產業發展優勢和特點基礎上,結合我省重點發展的產業,《條例(草案)》明確了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我省投資的重點領域,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在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發展戰略。第八條提出“鼓勵和引導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投資。”從第九條至第十六條具體明確了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金融、教育、文化創意、健康服務、旅遊等重點領域投資。
為解決港澳同胞投資者及其企業中港澳同胞職工的後顧之憂,《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對其在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評審和鑑定、社會保險、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換領、子女就學等工作和生活上的待遇作出了明確規定,努力營造一個親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環境。
(四)關於對港澳同胞投資保護和促進的政府服務。
港澳同胞投資涉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多個部門,但是我省在保護和促進投資方面的體制和機制還不夠健全,這是本《條例(草案)》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首先,《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了各級政府港澳辦事機構“組織、指導、管理、協調”的具體職責和其他有關部門“服務、管理”的職責。其次,為了協調解決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中的重大問題,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省、設區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委員會,”積極整合資源、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職能作用,確保更有效地協調處理港澳投資者投資權益保護涉及的多方面問題。第三,《條例(草案)》對設立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服務協會,依法開展活動作出了規定,並明確“港澳事務辦事機構應當依法為香港、澳門同胞投資企業服務協會開展活動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關於爭議處理與糾紛解決的機制。
為更好地保護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對爭議處理、糾紛解決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對港澳同胞投資者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發生與投資相關的爭議時,規定了協商、調解和仲裁、訴訟等侵權救濟渠道。第三十五條規定:“港澳同胞投資者可就投資的相關事項向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該機構應當受理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情況複雜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依法保護和鼓勵港澳同胞來我省投資,維護港澳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蘇港澳交流與合作,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定位準確,內容符合我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並建議對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有關規定進行梳理,與國家政策做好銜接,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草案全文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外事委、省港澳辦、省商務廳先後到常州、南通、鎮江進行調研,並實地考察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召集無錫、常州、南通、淮安、鹽城、揚州等6個設區的市港澳辦、商務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座談,了解當地港澳同胞投資的總體情況、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的具體做法。此外,還專門拜訪了香港貿易發展局南京代表處,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赴廣西了解泛珠三角與港澳聯絡機制運行情況。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立法調研意見,以及前期工作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有關精神,法制委、法工委組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省級機關相關部門以及金融管理、海關等25家單位參加會議,對草案修改稿有關內容共同作了磋商,對有些條款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意見和建議。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鼓勵港澳同胞在本省投資的領域及有關政策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要符合我省與港澳發展的需要,要著眼實際解決實際問題。有的委員提出,要對港澳同胞可以投資的領域進行研究,對其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對一些政策措施既要體現法規的穩定性,也要保持前瞻性,留有空間。也有委員提出,條例要統籌考慮港澳同胞與台灣同胞、華僑在本省的投資,在有關政策措施上應當銜接。根據上述意見,按照省委關於蘇港、蘇澳合作發展的重點和要求,對照《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相關補充協定(即CEPA及其補充協定),對草案逐條進行了梳理研究,形成以下五方面意見。一是草案第八條至十六條關於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領域投資,鼓勵在金融領域的投資與創新,鼓勵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文化創意機構、研發機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以及鼓勵在服務業其他領域的投資等,符合我省蘇港、蘇澳發展與合作的方向和重點,應予保留。二是用足用好CEPA等有關政策,為蘇港澳合作與發展服務。例如在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了可以設立殘疾人福利機構的規定。三是為蘇港澳的合作與發展留有空間,保持法規的前瞻性,例如草案第十條關於參與合作辦學和設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機構、第十三條關於設立旅行社進行投資的規定。四是與國家金融和會計、法律等服務市場有關政策相銜接,刪去了草案第九條中的“證券、期貨”,刪去了草案第十一條中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提供檔案館服務的規定,並對該條其他內容和草案第十四條進行了適當修改。五是對照了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對相關的內容作了銜接,例如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等。
二、關於批准、登記機關的告知義務
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批准、登記機關應當將批准、登記設立的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同級港澳事務辦事機構。有的立法專家提出,信息告知義務屬於部門之間相互協作、信息共享的要求,本條例可以不作規定。省工商局提出,目前工商部門已經建立企業信息平台,企業相關信息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建議刪去。省商務廳提出,外資審批中對於港澳資企業的界定是以資金直接來源地為標準,無法有效識別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身份,建議刪去。省港澳辦認為,工商、商務部門的登記和批准信息對於省港澳辦確定港澳同胞投資者身份、確定服務對象,更加翔實地了解服務對象的有關情況,更好地為港澳同胞投資者提供服務,很有必要,可另行商量並制定具體規定,本條例可以不作規定。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刪去草案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於獎勵政策
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突出貢獻的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港澳同胞職工,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但各級的獎勵政策不重複適用。”有的委員提出,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多少作為獎勵標準限制過窄,建議修改。有的委員提出,除了物質獎勵之外,有的地方還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實踐中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建議增加。有的委員提出獎勵政策可以重複適用,也有委員有不同看法,贊同草案獎勵政策不重複適用的規定。有的立法專家提出,獎勵政策是否重複適用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條例不必作限制。綜合各方面的意見,結合本省各地的實際做法,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港澳同胞投資者個人及港澳同胞職工,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四、關於強制要求參加培訓、評比、考核活動的法律責任
有的立法專家提出,個別地方和單位不按規定,強制要求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考核活動,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此予以明確禁止很有必要,但未規定法律責任,建議增加。因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第二項,明確該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外,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將草案第三十條關於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定移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條。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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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與港澳地區經濟上有著很大關聯性,發展上有著很強的互補性,《條例》的頒布體現江蘇進一步落實CEPA(《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英文簡稱),有利於推動蘇港、蘇澳在重點領域的務實合作,為港澳同胞在江蘇省投資興業提供法律保障。”
11月26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鵬宣布,自12月1日起,《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關於港澳同胞投資保護和促進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38條,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江蘇省在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方面好的做法和經驗,從當前蘇港澳合作與發展的重點出發,在鼓勵投資、權益保障、政府服務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趙鵬指出,香港地區投資是江蘇省第一大外資來源地,在江蘇省吸收外商投資、開放型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促進港澳同胞在江蘇的新發展,並有利於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江蘇省投資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條例》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鼓勵和引導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投資,並鼓勵港澳同胞投資者在金融、教育、文化創意、健康服務、旅遊等重點領域投資。
此外,條例規定了港澳同胞投資者可以享受的政策扶植政策和服務。對於港澳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徵收問題,該條例強調,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對港澳同胞投資者投資形成的不動產進行徵收的,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前足額到位,並在徵收決定實施前足額支付給被徵收的港澳同胞投資者。
在子女就學等待遇方面,該條例明確港澳同胞投資者和投資企業中的港澳同胞職工個人的子女在本省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並可適當照顧,並可納入所在地醫保覆蓋範圍。
該條例於今年9月召開的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審議通過,將於12月1日期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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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常州市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與市人大外事工作委員會聯合在市行政中心舉辦《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解讀會,邀請參與《條例》起草的省人大外事委員會史小慶副主任對《條例》進行解讀。
史小慶副主任從《條例》出台的必要性,《條例》的起草過程,和《條例》的宗旨及適用範圍、港澳同胞投資者的權益保障、對港澳同胞投資的鼓勵和促進、對港澳同胞投資保護和促進的政府服務、關於爭議處理與糾紛解決的機制等五個方面對《條例》的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解讀。與會的同志通過解讀,對《條例》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和認識,一致認為《條例》的出台,會對港澳同胞在常投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解讀會由市外辦(市港澳辦)副主任都文平主持,市港澳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市人大外事委、有關港澳同胞投資企業負責人共80人出席。

貫徹實施座談會

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在南京聯合召開《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鵬、副省長曹衛星出席會議並講話。我辦費少雲主任就下一階段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打算作了發言。省人大、省政府、省有關廳局、各市人大和市港澳辦領導,以及部分港澳投資企業代表和新華社、中新社、人民日報、江蘇衛視、鳳凰衛視、澳門日報等中央、省、市及港澳地區媒體120多人出席了座談會。
趙鵬指出,要從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的重要意義。《條例》頒布施行是江蘇支持港澳經濟、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需要,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江蘇與港澳地區合作發展,為港澳同胞在我省投資興業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成為我省對外開放創新的競爭優勢。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履行好《條例》明確的管理服務、政策扶持、權益保障等職責,加大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都能得到貫徹落實。並明確要求全省各級港澳事務辦事機構要切實履行起組織、指導、管理和協調的具體職能,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大對《條例》實施的貫徹落實力度。
曹衛星指出,《條例》的制定出台標誌著江蘇港澳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對進一步最佳化江蘇投資環境、深化蘇港澳經貿合作、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責任感,要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要求,切實提升港澳投資企業的總體效益。要以《條例》頒布施行為契機,大力推進港澳投資結構調整,深化服務業品牌和人才合作,進一步改善港澳投資布局。
費少雲表示,《條例》明確規定全省各級港澳事務機構負責全省港澳同胞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這就從法律層面賦予了全省各級港澳辦在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方面的權力和義務,有效強化了各級港澳辦的職能和責任,我們深感使命光榮、責任重大、任務艱巨。今後一段時間,全省各級港澳辦把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積極推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帶頭學習和貫徹《條例》,積極推動我省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體系建設,積極推動全社會形成學習《條例》的良好氛圍,積極推動港澳特區政府、港澳地區工商行業協會組織宣傳《條例》,積極推動有關方面適時組織《條例》落實的督查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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