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是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自治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時間:1989年9月14日
  • 詞性:名詞
基本信息,條款,

基本信息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1989年9月14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9年10月2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strong>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地處祖國西南邊疆,是雲南省西北部傈僳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內還居住著白族、漢族、怒族、普米族、彝族、獨龍族、納西族、藏族、傣族、景頗族等民族。
自治州轄瀘水縣、福貢縣、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駐瀘水縣六庫鎮。
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自治州的實際情況,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帶領全州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努力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邊疆安定、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的自治地方。
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從自治州地處高山峽谷,經濟文化落後,人民生活貧困的實際出發,充分發揮自治州的礦藏、森林、藥材和水能等資源優勢,堅持立足資源,面向市場,外引內聯,加速開發,脫貧致富的戰略方針,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發展商品經濟,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發揚各族人民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尊老愛幼、尊師重教等優良傳統,提高各族人民的自信、自立、自強精神,自覺地改革妨害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反對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對各族人民加強民主法制和紀律的教育。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一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依法懲處經濟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禁止以“殺魂”、“藥婆”等為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加強對公安、司法、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等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要互相尊重,加強團結,共同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計畫生育、家庭婚姻、國家行政、國家司法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和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歡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到自治州內開展貿易,興辦企業和事業。
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國防教育,重視民兵建設和預備役工作,做好優撫安置工作。支持駐自治州內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工作,加強邊境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州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傈僳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額和比例,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傈僳族成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傈僳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處長等組成。
自治州的州長由傈僳族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傈僳族成員要逐步達到三分之一以上。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要配備一名當地少數民族幹部,其他工作人員中也要儘量配備傈僳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同時注意保持一定比例的外來幹部。
第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按照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堅持精簡機構、提高效能的原則,確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編制員額,並報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面向基層,密切聯繫民眾,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接受人民民眾的批評和監督,廉潔奉公,實事求是,艱苦奮鬥,努力為各族人民服務。
第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傈僳語文、漢語文和其他民族語言。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strong>第二十條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傈僳族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或者傈僳語檢察和審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言文字、傈僳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法律文書應當根據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漢文或者傈僳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結合自治州的實際,自主地制定經濟建設方針,制定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
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實行以農業為基礎,以礦業、林業為重點,農業、工業、商業、運輸業協調發展的方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地方國營經濟,積極扶持發展城鄉集體經濟和家庭經濟。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的農業生產要十分重視固定耕地,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積極推廣和普及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長期堅持並不斷完善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在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做好各方面的服務工作。積極發展各種專業戶,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逐步發展不同形式的經濟聯合體。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嚴禁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對放棄經營造成荒蕪的土地,應收回調整。
農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責任山、自留山和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不得改作宅基地和非農業用地。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保護自然生態,堅持治山治水,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態平衡。對水土流失嚴重的陡坡耕地,有計畫地逐步退耕還林還牧,對退耕還林的給予適當扶持。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的林業實行以護林為主,大力造林,合理利用的方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森林資源,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國防林帶、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風景林、母樹林、行道林的維護和管理。保護花卉資源,保護珍貴稀有的動物和植物。
自治州的林業以發展經濟林木為重點,大力植樹造林,綠化荒山荒坡。發展用材林和薪炭林。
自治州的林業生產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種經營形式。自留山、房前屋後和在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長期歸經營者所有,允許繼承和轉讓,林產品自主處理。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依法治林,嚴格控制森林採伐量。嚴禁亂砍濫伐,嚴禁毀林開荒,嚴防山林火災,積極防治森林病蟲害。有計畫地封山育林。加強責任山的經營和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林產品加工業,提高林產品的經濟效益。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大力扶持發展以私有私養為主的畜牧業,重點發展豬和羊。在條件適宜的地方積極發展大牲畜。要積極建設和保護草山、草場。加強科學飼養管理,培訓畜牧獸醫科技隊伍。逐步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檢疫、防疫、飼料生產供應、畜禽產品加工和貯運、銷售等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畜禽產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扶持開發自治州的藥材資源,大力發展藥材生產,積極扶持發展黃連、當歸、秦艽、木香等大宗傳統家種藥材。有計畫地開發野生藥材。引進經濟價值較高的藥材品種,建立藥材的科研、生產和加工基地,培育種苗,傳授技術,提供信息,指導藥材生產。
第三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管理水資源。注意興修水利,維護水利設施,不斷改善工農業生產用水和人畜飲水條件。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充分利用水能資源,積極發展水電事業,努力改善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電。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扶持集體和個人利用水庫、塘壩發展漁業生產,加強漁政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江河魚類資源,嚴禁毒魚、炸魚和用電觸魚。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氣象、水文、地震工作,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的工業生產,重點開發有色金屬和大理石等礦藏資源,積極發展冶金、化工、建材、食品、林畜產品與藥材加工等工業,逐步提高工業產值占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加強礦藏資源的勘探工作,依法嚴格管理和保護礦藏資源,禁止和取締無證開採、無證經營和濫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
自治州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利用的礦藏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並且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歡迎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到自治州投資、合資、獨資興辦企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並給予優惠。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認真貫徹執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大力發展鄉鎮集體企業和戶辦、聯戶辦企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從稅收、信貸、物資、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照顧和扶持。
自治州的鄉鎮企業要著眼於民眾脫貧致富,根據本地資源和市場需要,積極發展採礦業、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建築建材業、運輸業、商業和飲食服務業。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商業工作,實行多種經濟成份和多種經營方式,多渠道少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要深化體制改革,合理設定商業網點,積極參與市場調節,發揮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農村市場的建設。加強邊遠山區的購銷活動,積極發展城鄉個體工商戶。
自治州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享受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上調任務以外的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經營,並在投資、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大力扶持出口商品生產基地的建設,增加出口產品和外匯收入。外匯留成由州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自治州積極開展邊民互市,發展邊境貿易。根據國務院和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對邊民互市和邊境貿易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運輸事業。重視公路和橋樑的建設,保護交通設施。採取民辦公助、民工建勤、以工代賑的辦法興修鄉村公路和驛道。發展民間運輸。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城鄉郵電通訊網的建設,保護郵電通訊設施,發展郵電通訊事業。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加強環境保護,防治環境污染。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凡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限期治理。對引起人畜傷亡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依據地區特點制定規劃,加強城鄉集鎮建設。把城鄉集鎮逐步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環境優美的邊疆城鎮。充分發揮城鎮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扶貧工作。針對自治州貧困面大的特點,首先要著重扶持特別貧困的鄉、村、戶解決溫飽問題。有計畫地安排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要因地制宜地落實經濟發展項目,興辦不同層次的經濟實體,講求經濟效益。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要實行目標責任制,做好具體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自治州所屬的企業、事業。自治州所屬的企業非經自治機關同意,不得改變隸屬關係。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支持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州興辦企業、開發資源。這些企業在開發資源的時候,必須與發展當地的經濟文化事業結合起來。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監督他們,照顧自治州的利益和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
自治州的國營、集體、私營企業,都要重視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凡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保護高黎貢山、碧羅雪山和怒江、瀾滄江、獨龍江峽谷的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遺蹟。積極創造條件,開闢和發展具有邊疆民族特點的旅遊事業。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的財政是一級地方財政。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的過程中,自主地安排使用屬於自治州的財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
自治州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待。
國家下撥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補助款,要專款專用,充分發揮其效益。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減正常的經費。
民族機動金主要用於發展經濟和教育事業。
自治州的財政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責任。
自治州財政預算的部份變更,須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於自治州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調節的,可以減稅、免稅或者開徵,並報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設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規劃、管理和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藝術、新聞、編譯、出版、檔案、廣播、電影、電視、衛生、體育等文化事業。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教育事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加強智力開發。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自治州的教育規劃和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有計畫、分階段地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辦好高中和中等專業學校,重視學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努力掃除青壯年文盲、半文盲。
自治州的各級各類學校,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措施,發展民族教育。積極舉辦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國小,普通中學和各種專業學校,根據需要舉辦民族班。邊遠高寒山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提倡多種形式辦學,努力提高少數民族學齡兒童入學率,鞏固率和合格率。
在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農村國小,有民族文字的根據民眾意願進行民族語文教學,沒有民族文字的用民族語言輔助教學,積極推廣漢文和全國通用的國語,對雙語文教學成績顯著的教師,給予獎勵。
自治州的各種專業學校,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條件,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開辦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或者在普通中學增設職業技術班。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教師隊伍建設。認真辦好民族師範學校和教師進修學校,提高教師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大力培養少數民族教師,建立一支合格、穩定的教師隊伍。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採取優惠措施,從外地招聘教師到自治州長期或者定期從事教學工作。
鼓勵教師到邊遠貧困山區任教。在獨龍江和高寒邊遠山區村小任教的教師,在生活上給予補助和照顧。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應逐年增加。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多渠道籌集資金,改善辦學條件。鼓勵民眾自願捐資助學,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各級各類學校。
第五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自主地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大力培養少數民族科技人員。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農村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普及工作,重點對回鄉知識青年、退伍軍人、專業戶、基層幹部進行適用技術培訓,逐步建立健全農村科技網。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發明創造,對科學技術進步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各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積極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廣泛開展健康有益的民眾性的文化活動。
加強文化隊伍的建設,加強傈僳文書刊的編譯、出版和發行,加強廣播、電影、電視的少數民族語言的翻譯和配音工作。
重視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保護歷史文物古蹟,加強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研究、規範和推廣工作。加強對地方民族社會歷史和政治、經濟、文化的調查研究,編纂好地方史志。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中西醫結合,大力開展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常識,改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各級衛生機構的建設,重視培養少數民族醫務人員,提高醫務人員的思想、業務水平。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工作,鼓勵醫務人員深入農村,積極為民眾防病治病。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民族民間醫藥遺產的研究和套用,發展民間醫藥力量,開發、利用及保護藥材資源。
加強邊境衛生防疫工作,重視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做好檢疫工作。
加強婦幼保健工作,保護婦女兒童的身體健康。
允許考核合格的個人行醫,取締不法游醫。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假藥劣藥,禁止巫婆神漢利用迷信詐欺錢財,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穩妥地做好計畫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的出生率。禁止近親結婚,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體育事業。加強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積極開展職工業餘體育和農村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六章 自治州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五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採取有效措施,大力培養各民族的幹部、專業人才及技術工人,特別注意在少數民族和婦女中培養幹部和各種專業人才。
第五十六條 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招工、招乾的時候,對少數民族人員適當放寬錄取條件。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的招收人員總額中,按照城鄉兼顧的原則,自行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州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主要在自治州內招收。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及其所屬縣,自主地安排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第五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努力辦好民族幹部學校。有計畫地選送各民族的幹部、職工和科技人員到州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科技人員的思想、文化和業務水平。
第五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並採取優惠政策積極引進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在自治州工作的知識分子,給予優惠待遇,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對有重大創造發明和特殊貢獻的給予重獎。
第五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在職人員安心邊疆建設,在國家有關規定的原則下,對在自治州內工作的幹部、職工生活待遇適當從優。在退休、離休待遇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七章 自治州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尊重自治州內自治縣的自治權。維護民族鄉和散居民族的權益,照顧他們的特點和需要,培養和任用他們的幹部,積極幫助他們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促進各民族的共同進步和繁榮。
第六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各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六十三條 自治州的各民族的幹部和民眾,都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學習、團結友愛、共同進步。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語言和文字。
第六十四條 每年公曆8月23日為自治州建州紀念日。
自治州內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
每年公曆12月20日為自治州傈僳族的"闊時"節 。
第八章 附 則
</strong>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的修改,應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