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積極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2008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我部會同有關部委(局)聯合下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以下簡稱《辦法》)。

【發布單位】民政部
【發布文號】民發〔2009〕86號
【發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2009-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民政部
民政部關於積極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民發〔2009〕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2008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我部會同有關部委(局)聯合下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就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式、認定方法以及民政部門的職責任務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下發後,各地民政部門積極行動,加強溝通協調,深入調查研究,相繼啟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相關工作。為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會救助體系,現就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制度以及臨時救助制度向低保對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礎,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舉措。為應對金融危機,去年以來我國政府相繼出台了一系列保民生、保發展、保穩定的政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其中最為重要、最為突出,也是城市困難民眾最為關注、最為期待的一項內容。黨中央、國務院對廉租住房建設高度重視,李克強副總理明確要求“儘快對既買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是廉租住房救助的重要環節,是確保廉租住房公平分配的基礎,各級民政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承擔責任,抓緊抓好這項工作。
二、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基本要求和總體目標
(二)基本要求。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明確政策,細化操作;突出重點,示範引路;部門配合,信息聯動;強化基礎,規範管理。
(三)總體目標。通過對社會救助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核對,逐步建立起相對完整的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審核信息系統,不斷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動廉租住房等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所有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進一步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四)健全法規政策。各地要以《辦法》為基礎,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開展提供法規政策依據。制定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時,各地要注意強化辦法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儘量細化工作程式。條件成熟的,可通過制定配套政策的形式統一規範申請表格、收入類別、個人申報聲明、證明檔案等有關材料的樣式或模板。
(五)合理確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財產狀況標準。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可採取精確的貨幣單位進行量化,以一條收入水平線的形式對外發布,並應與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保持內在關聯性。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標準可採取設定財產類型最高額度的方式發布;條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量化為貨幣單位,設定為財產標準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財產狀況標準也可以根據社會救助項目類型分別制定。
(六)規範工作流程。一是申請受理。只有當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二是收入申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民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人逐項填寫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財產情況,並簽字確認提供虛假信息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是核定收入。對於廉租住房救助的申請,應先由住房保障部門核定其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民政部門接到住房保障部門轉交的符合住房狀況規定條件的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可相應開展收入核定工作。申請其他社會救助需要認定家庭收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四是出具證明。經核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財產狀況標準的,民政部門可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註明核定的主要項目及核定結果,並及時反饋住房保障部門或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收入核定證明材料一般不宜直接交社會救助申請人本人。五是異議申訴。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收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訴。民政部門應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由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答覆申請人。其他社會救助方面的異議或申訴,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系統。核定社會救助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方法主要是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詢、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完善的社區評議和社區公示制度,充分發揮廣大民眾的監督積極性。同時,要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系統,通過與稅務、戶籍、社會保險、公積金、金融等部門和機構共享居民收入信息,準確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
四、夯實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基礎
(八)認真研究政策。要認真研究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重點、難點和薄弱環節,找準工作的著力點;要把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分析深、分析透,形成共識;要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工作進展及存在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建議。
(九)注意抓好試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是一項新工作,這些家庭的收入普遍高於低保家庭,其收入來源更為多樣化,隱性就業和隱性收入較為普遍,家庭財產更不易掌握。依靠認定低保對象的傳統方法難以準確認定低收入家庭。因此,各地要注意抓好試點,探索創新行之有效的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辦法,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十)加強能力建設。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各地要按照《辦法》要求,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在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基礎上開展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工作人員。
(十一)做好部門間配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雖然是一項配合性工作,具體救助行為由相關部門實施,但其基礎性地位不容忽視。各地要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主動做好配合服務工作,以獲得有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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