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為規範社會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制定《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3月15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並政發〔2012〕1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認定機關、家庭及家庭成員認定、家庭收入及財產核查、認定程式、監督管理、附則7章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 檔案號:並政發〔2012〕11號
  • 發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15日
  • 作用:低收入家庭認定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通知公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發〔201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社會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臨時救助及住房、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時,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核查認定工作。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分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類。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確定,適時向社會公布執行。市轄六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標準執行,四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向市政府備案後執行。
第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動態管理。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與城市低保標準聯動。城市低收入家庭三類低收入標準的認定以最低收入為基礎,偏低收入為最低收入的兩倍,中等偏下收入為偏低收入的兩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專項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由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確定。

第二章

認定機關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主管部門,指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核查認定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並建立檔案,向設立和提供社會救助項目單位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有關資料。
街辦(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初審、管理和服務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其他社會組織受街辦(鄉鎮)委託,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申請受理和日常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街辦(鄉鎮)可採取調配、招聘等方式配備必要工作人員。
第八條 市縣兩級發改、物價、公安、財政、人社、房管、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應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工作,並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所需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第三章

家庭及家庭成員認定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指由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係且長期共同生活人員組成的家庭。各類家庭類型組成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成年且因病因殘等特殊原因未婚的單身;
(六)因上學將戶口遷往他處的在讀大中專學生。
正在服役或服刑人員不計入低收入家庭成員。

第四章

家庭收入及財產核查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系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報酬等;
(二)經營性淨收入。個體、私營業主在工商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於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投資性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等;
(五)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者和自由職業者的家庭收入由各縣(市、區)民政、物價、工商等部門按聯合制定的《城鎮居民行業收入評估標準》核定。
第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補償費;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金中除生活費外的部分;
(三)獨生子女費、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等;
(四)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補助金;
(五)政府給予的特殊貢獻獎勵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六)按規定由在職人員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或個人自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七)民政部門發放的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護理費;
(八)被贍養人子女或其他指定贍養人年滿60周歲以上,贍養人家庭被確定為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所給付的贍養費;
(九)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三條 申請人家庭及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領取一次性補償金和安置費人員月平均超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的;
(二)家庭擁有私家汽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或兩套以上住房的;
(三)近兩年內購置住房(因拆遷或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或豪華裝修住房且無突發困難的;
(四)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進入私立高收費學校就讀,家庭成員自費出國旅遊、勞務的;
(五)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合併)戶口,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生活權益和財產的。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以下程式認定:
(一)個人申請。低收入家庭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低保站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書》、《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保障性住房困難家庭還應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狀況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對戶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應先遷移戶口、再申請認定;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認定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戶主戶籍地與家庭居住地分離的家庭,戶主戶口應先遷往居住地、再申請認定;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戶口遷移的,由戶主戶籍所在地出具未認定證明,戶主向實際居住地申請認定。
(二)社區調查。社區低保站根據申請家庭提供的證明材料及授權書,對申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初審和調查核實後,報街辦(鄉鎮)低保所審核。
(三)街辦(鄉鎮)審核。街辦(鄉鎮)低保所對社區低保站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報縣(市、區)低保中心。
(四)縣(市、區)審批。縣(市、區)低保中心對街辦(鄉鎮)低保所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家庭所在社區公示7日;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予以通過;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街辦(鄉鎮)重新審核。
從申請受理到審批公示,一般為30個工作日(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應設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檔案和收入信息比對系統。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偏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年,最低收入家庭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季度;期滿後,應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隱瞞家庭財產收入、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取消其資格;已獲取的社會救助款物,由社會救助 管理部門予以追回。
第十八條 參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單位不如實提供申請家庭有關情況或為其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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