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政府在城市低保方面的財政投入越來越大,低保標準和低保對象的救助水平都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這對於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第一章:進一步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製度
  • 第二章:進一步規範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發布令,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發布令

民函〔2010〕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但是,從最近的檢查以及國家審計署對部分地區低保工作審計反饋的情況看,還存在低保對象認定不夠準確問題,個別地方還相當突出。為進一步規範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實好“全國社會救助規範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章

進一步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製度
低保對象認定是城市低保工作的核心環節。只有準確認定低保對象,才能確保這項民生實事真正落到實處,才能確保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確保“應保盡保”的制度目標順利實現。針對近期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低保對象認定不準問題,各地要嚴肅查處,並舉一反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從根本上杜絕低保對象認定工作中的各種漏洞。
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新要求,根據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的新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制定並實施城市低保操作規程,從資格條件、申請審批、收入核定、分類施保、動態管理、退出機制等各方面作出規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規定明確、有章可依、便於操作。

第二章

進一步規範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一)規範戶籍認定條件。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須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將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對於戶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應首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然後再申請低保。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應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收入證明。原則上,戶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員應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況也可隨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請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應在單獨立戶後申請低保。
(二)規範家庭財產的類別和條件。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各地應將家庭財產作為認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重要依據。對於擁有大額存款、有價證券、多套房產、機動車、經營性資產等財產的家庭,各地應根據財產類型規定不同的條件,並依據這些條件來認定低保對象。
(三)規範家庭收入的類別和計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於當地低保標準,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條件。
(四)規範家庭收入的減免類型和金額。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減免的類型如獨生子女費、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等,應由當地人民政府作出明確規定。
各地在認定城市低保對象時,要按照戶籍條件、家庭財產條件、家庭收入條件,認真操作,嚴格把關。對破產改制企業下崗職工、城鎮集體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以及失地農民等家庭申請低保的,應及時受理申請,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城市低保救助範圍;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應通過臨時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章

進一步改進低保對象認定方法
(一)由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直接受理低保申請。受街道或鄉鎮低保經辦機構委託受理低保申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將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鄉鎮低保經辦機構,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二)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入戶調查和鄰里走訪應由兩人以上同行,並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情況,以備街道和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審批時查驗。
(三)民主評議應規範、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的參加人員應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街道及社區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以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於7人,並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詢問。民主評議應採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並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果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
(四)張榜公示應限定範圍和時間。一般情況下,公示的範圍應限於低保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居委會,不提倡在網際網路站上公示;公示的內容應僅限於擬批准享受低保的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及享受金額,應注意保護其家庭特別是兒童的隱私;對於老年人家庭、殘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無變化或變化不大的,不宜實行常年公示。
(五)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隨機抽查制度。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對於家庭收入無變化或者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覆核一次;對於家庭收入處於經常變動狀態的,至少每半年覆核一次。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隨機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數量應分別不少於新申請低保家庭總數和已有低保家庭總數的20%。
(六)加快推進居民家庭收入核對機制建設。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的有關要求,認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對涉及的部門和機構,精心研究各類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辦法和措施,根據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類型,儘快與稅務、房地產、社會保險、公積金、車輛、工商、金融等部門協商收入核對的具體程式和辦法,建立分層次、多類別、高效率、運轉靈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對運行機制。

第四章

做好低保對象認定排查工作
從現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排查。一是查制度規定。確保與低保對象認定有關的各項制度健全、翔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當地實際情況。二是查制度落實。通過排查,準確掌握低保對象的基本信息,進一步摸清他們的實際生活狀況,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實現“應保盡保”,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應退盡退”。三是查問題糾正。對有關部門反映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民眾舉報、信訪等個案,要認真核查,及時糾正。排查的具體形式由當地民政部門決定,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民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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