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批覆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請示》(建保〔2009〕113號)的請示而成立,內容為“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協調小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批文國函〔2009〕84號。發布時間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批覆
  • 組 長:姜偉新
  • 副組長:穆 虹 
  • 丁學東: 財政部副部長
國函〔2009〕84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你部《關於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請示》(建保〔2009〕1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協調小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組建方案
國務院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屬檔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組建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
一、協調小組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政策措施,協調有關事項。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以及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提出中央補助投資(資金)需求規模的建議。
(四)組織檢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實施進度等情況,並指導地方做好實施和質量保障等有關工作。
(五)跟蹤掌握、匯總統計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執行情況。重大問題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協調小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家民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部、人民銀行、審計署、林業局、銀監會、扶貧辦等單位參加。協調小組成員包括:
組 長:姜偉新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副組長:穆 虹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丁學東 財政部副部長
羅平飛 民政部副部長
成 員:楊健強 國家民委副主任
郝明金 監察部副部長
貟小蘇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李乾傑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仇保興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齊 驥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馮正霖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鄂竟平 水利部副部長
高鴻賓 農業部副部長
陳嘯宏 衛生部副部長
郭慶平 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余效明 審計署副審計長
祝列克 林業局副局長
王兆星 銀監會副主席
王國良 扶貧辦副主任
協調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協調小組確定。
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住房城鄉建設部,承擔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落實協調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辦協調小組交辦的有關事項。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由仇保興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齊驥同志兼任,成員由有關單位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的規劃和工作計畫,根據工作計畫提出中央補助投資(資金)需求規模的建議,制定農村危房鑑定標準,組織實施廉租住房建設、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林區、墾區、煤礦除外)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監管建設工程質量,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監督檢查規劃和計畫執行情況,匯總統計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情況。
(二)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和規模,編制和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制定有關支持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提出煤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實施。
(三)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中央補助資金規模和相關支持政策,編制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補助資金,審核下達中央投資預算並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研究制定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管。
(四)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指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危房改造對象認定工作。
(五)國家民委: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民族自治地方和陸地邊境縣(團場)農村危房改造對象認定工作。
(六)監察部: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廉租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七)國土資源部:擬定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應政策,監督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計畫,加強項目用地審批與開發利用管理。
(八)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衛生部:分別負責指導農村危房改造的村莊環境保護、道路建設、供水、改廁工作。
(九)農業部:配合有關部門提出墾區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危房改造中的沼氣工作。
(十)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巨觀信貸指導政策,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創新,拓寬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融資渠道。
(十一)審計署:負責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安全運行的審計監督。
(十二)林業局: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林區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實施。
(十三)銀監會: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信貸條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貸支持力度,並做好相關金融服務。
(十四)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貧困家庭認定辦法,參與指導農村貧困家庭收入審核、危房改造對象認定工作,指導危房改造村莊的扶貧工作。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協調小組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協調小組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必要時,協調小組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按要求參加協調小組會議,認真落實協調小組會議議定事項。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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