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指南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提取條件,申報材料,提取額度,提取審批,檔案管理,

提取條件

(一)在市、區(市)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購買、建造、回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在1年以內的;翻建住房房齡在20年以上,經市、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齡在10年以上,經市、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為必須大修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調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國外,港、澳、台地
區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擁有所有權住房商業銀行貸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確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繳納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戶籍在農村、需要在農村集體土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災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的;
(十)重點支持、優先辦理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貸款的同時,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個人賬戶餘額中超出貸款規定比例的部分用於購房。
(二)貸後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個人賬戶貸後新增餘額且不超過還款額的部分用於歸還貸款。
(三)符合提前結清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個人賬戶現有餘額用於結清貸款本息。

申報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協定)或其他證明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購買二手住房的,提供房產交易部門的《房屋買賣協定》、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2、為父母、為子女購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有效購房證明材料,同時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規劃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工程概預算和付款憑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鑑定證明、工程概預算書和付款憑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5、回遷住房的,提供經建設主管部門核准的回遷協定、結算清單、補繳差價房款憑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6、配偶、子女戶籍在農村,需要在農村集體土地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員會證明、鄉(鎮)規劃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交納土地使用費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員會以上有效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原件和複印件。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應提供市、區(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原件和複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1年以上的,提供市、區(市)級勞動管理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原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調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相應批准檔案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自租住房的,提供戶口簿、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和房屋租賃契約、房租費結算憑證、承租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戶口簿原件、與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的《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和有效房屋租賃費用發票原件和複印件。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經公證的住房公積金繼承書或遺贈書原件和複印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和複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檔案原件和複印件)。
(七)遇到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臨時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家庭生活生存嚴重困難的,提供居住所在區(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檔案。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須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及還款存摺(卡),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公積金貸款專用)》或《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
(二)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借款契約、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

提取額度

(一)採用擔保公司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賬戶現有餘額合計超出貸款額5%以上部分的餘額,可在貸款辦理同時申請提取百元以上部分;
(二)採用信用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賬戶現有餘額達到5%且連同擔保人的個人賬戶現有餘額合計超出貸款額20%百元以上部分,可在貸款辦理時申請提取未來還款額超出部分;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在申請辦理貸款時,與中心簽訂《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委託書》,自正常還款的第2個月起,由中心按月從借款人及配偶個人賬戶提取貸後當月新增且不超過月還款額部分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補足;
借款人已申請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不再辦理按年提取業務;
借款人及配偶不正常歸還貸款或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委託自行終止,借款人須按《借款保證契約》約定自行還貸;
(四)借款人及配偶未與中心簽訂《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委託書》,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正常還貸滿12個月後,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請,分年度申請提取貸後新增繳存額且不超過期間還款額部分;
(五)正常償還貸款6個月後,借款人申請提前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中不超過貸款總額百元以上部分劃入個人還款賬戶,用於提前結清貸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補足。

提取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對其身份、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並加蓋印章,到中心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中心負責受理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準予辦理。經審核、審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過受委託銀行將其提取的款項劃撥到申請賬戶。
第十七條 繳存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申請。未經申請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冒領、騙提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挪用職工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正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檔案包括:《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公積金貸款專用)》、《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提取住房公積金匯總表》、申請人的身份證、離退休證明、購買住房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或《房地產買賣協定》複印件等。
第二十條 提取檔案在每年度末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歸檔保管,保管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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