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棗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地區棗莊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 外文名:Zaozhuang 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 management approach
  • 類別: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棗莊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體現住房公積金個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實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申請並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以下簡稱借款人)、配偶、擔保人、各受委託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及各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個人及所在單位與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關係,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異地購買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或為父母、子女購建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以其所購建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為抵押、以擔保公司為其擔保並承擔償還貸款本息連帶責任,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貸款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貸款。
第四條 市中心為棗莊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委託受委託銀行具體辦理貸款發放、結算和歸還手續。
第五條 市中心負責編制貸款資金使用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批准貸款。按照有關規定向受委託銀行劃撥貸款資金,負責貸款的核算。監督檢查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發放、結算、管理、回收等情況。貸款收入歸市中心所有,貸款風險由市中心承擔,市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受委託銀行支付手續費。貸款業務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執行。
第六條 市中心貸款業務接受省級監管部門、市級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和全社會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監督。

第二章

貸款要求
(一) 具備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棗莊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職業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對個人信用進行查證,個人信用良好,具備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繳存比例各不低於5%,並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沒有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
五、借款人已簽訂真實、合法購建房契約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購房總價款15%以上的首付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已交付購房總價款20%以上的首付款;購買商品住房(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購房總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購房契約約定的最後一次交款時間距申請貸款日不超過十二個月,並同時提供付款收據或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二) 重點支持
一、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託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尚未還清、所購房屋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該房屋所有權做抵押,委託擔保公司做抵押擔保,可以辦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轉貸資金直接用於結清商業銀行貸款。
二、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階段性不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擔保條件的,以該房屋所有權做抵押,委託擔保公司做全程擔保,可以申請辦理按揭方式公積金貸款。
(三) 必須提交:
一、擔保公司擔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擔保公司認可的具有有效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與擔保公司簽訂《抵押契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額連帶責任擔保。
二、信用擔保:借款人提出與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關係、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額連帶責任擔保。
三、在貸款期內,擔保人原則上不可撤換。如擔保人失去擔保資格,借款人應在一個月之內向市中心提出撤換擔保人申請,經市中心同意後,由借款人、擔保人共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四) 符合條件:
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關係證明和居留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為其父母或子女購房等情況,要提供有效證件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真實、合法購建房契約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在本市或外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級建設、工商主管部門共同監製的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買賣契約原件。其契約內容必須與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契約文本必須經購房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鑑證,同時提供購房預付款收據或全額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購買二手住房,提供經房產交易主管部門核准的買賣契約、過戶有關稅費發票、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
購買二手住房,在辦理過戶手續前申請貸款的,需經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提交擔保證明檔案。
(三)購買回遷住房,提供經建設主管部門核准的回遷協定,補繳差價房款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應提供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和複印件,翻建住房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大修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四、有效的擔保、保證材料。
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號。
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證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材料。借款人配偶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上年度完稅證明。

第三章

貸款準則
第十一條 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貸款具體額度,根據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購房性質和總價款、採用的擔保方式、真實收入條件評定。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的20倍;
二、借款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購房總價款的85%;借款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購房總價款的80%;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購房總價款的70%。
三、抵押擔保和信用擔保方式。
(一)採用擔保公司擔保的,由擔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擔保書》,申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擔保額。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要達到申請貸款額的5%,此部分餘額在貸款期內予以凍結。
(二)採用信用擔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要達到申請貸款額的5%、且連同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要達到申請貸款額的20%,此部分餘額在貸款期內予以凍結。在貸款期內,借款人、配偶、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與現有餘額之和不低於申請貸款額。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為1-30年。貸款具體年限,根據借款人、配偶的真實收入條件、現有年齡進行評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人貸後的月還款額,原則上最小不低於借款人、配偶月真實收入合計的30%,最大不高於借款人、配偶月真實收入合計的50%。
二、貸款年限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向後延長五年。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審查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持有效購房契約和預交款收據或發票,到市中心領取申請辦理貸款的有關資料,根據要求如實填寫,經所在單位蓋章後,向市中心提交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市中心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確定證件齊全、材料真實、內容完整規範、合法有效。
一、對開發商及工程項目等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審核。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性。
(二)住房買賣契約的真實性。
(三)住宅建設項目應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開發許可證、土地經營許可證、住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二、審查擬抵押的房產的權利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確認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由擔保公司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市中心對擔保公司日常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進行監管,保證提供擔保合法、合規、有效,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三、審核擔保人的擔保額和能力。擔保人必須是我市範圍內有固定職業、穩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本人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沒有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有能力並自願為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四、審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及現有餘額等。
第十六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和問題的申請貸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
一、欠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
二、沒有足夠還款能力、或個人徵信有不良記錄、或提供擔保條件不符合規定的。
三、提供虛假購房契約、或已在商業銀行辦理購房價款70%貸款的。
四、對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內,多次申請貸款的、或借款人過去使用貸款時存在違約行為,再次申請貸款的。

第五章

貸款發放
第十七條 市中心按照兩級審核、集中審批方式辦理貸款,在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告知借款人能否辦理。經審批准予貸款的,市中心向受委託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向借款人發出辦理通知;在同一時間內,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向借款人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受委託銀行根據市中心開具的“委託貸款通知書”與借款人、配偶、保證人簽訂《借款契約》、《保證契約》等。契約簽訂後,受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經市中心確認的建設主管部門專用監管賬戶、擔保公司賬戶或借款人賬戶。
自市中心下達“委託貸款通知書”之日起,借款人一個月未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貸款。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十九條 受委託銀行應將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自營性貸款加強管理,按借款契約約定,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期限為一年的,貸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傳送還本付息通知。對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時間及時收回本息。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或次日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單”,將款項劃到市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借款人正常歸還貸款半年後,可以申請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期自行還款;借款人委託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還款。
一、借款人按期自行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於每月還款日前將款項存入個人還款賬戶自行還款。
二、借款人委託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還款。
(一)委託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借款人自行辦理首期正常還款,自還款期第二月起委託市中心辦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貸後新增餘額歸還貸款業務。借款人住房公積金不正常繳存、或不正常歸還貸款的,委託自行中止。
1、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大於月還款額,可以在辦理貸款同時與市中心簽訂委託書,委託市中心自還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貸後新增餘額中大於月還款額的十元以上整數部分,劃入個人還款賬戶,用於按月歸還貸款。
2、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小於月還款額,可以在辦理貸款同時與市中心簽訂委託書,委託市中心自還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貸後新增餘額中十元以上整數部分,劃入個人還款帳戶,全部用於按月歸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時自行補足。
(二)委託一次性提取餘額還款。借款人正常還款半年後,要求提前還清貸款的:
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大於還款本息額的,可以委託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中大於還款本息額百元以上整數部分,劃入個人還款賬戶,全部用於提前結清貸款。
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小於還款本息額的,可以委託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現有餘額中百元以上整數部分,劃入個人還款賬戶,全部用於提前結清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補足。

第七章

貸款清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市中心、受委託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規定的。
二、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3個月或在本契約期內累計6個月的。
三、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轉借他人或違約使用的。
四、借款人提供的資料證明不真實的。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中心、受委託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依法處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從借款人、配偶、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款,直到扣清為止。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3個月或在本契約期內累計6個月的,或貸款期滿借款人未依約償還本息,擔保人未能履行擔保協定的。
二、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的。
第二十四條 抵押權人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扣除有關費用和稅收,償還其債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擔保人負責償還;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二十五條 受委託銀行應按月向市中心報送貸款發放、回收等有關數據,定期核對賬目。對於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超過3個月的,該期間產生的貸款本息由擔保公司代償;超過6個月的,全部貸款本息由擔保公司一次性足額償付。對於信用擔保的貸款,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超過3個月的,受委託銀行要及時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簽訂契約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償還貸款義務。訴訟等相關費用由市中心墊付,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章

貸款細則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違反貸款契約規定,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二、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處置抵押物。
五、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擔保公司發生合併、分立、破產清算時,房屋抵押權轉移給受委託銀行,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在一個月內重新簽訂抵押契約或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同時匯總情況報市中心。
第二十八條 借款契約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契約的,必須經契約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定,在變更協定簽訂生效前,原契約繼續有效。
借款人或保證人按契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其被凍結的住房公積金予以解凍,其抵押物予以返還,《借款契約》、《抵押契約》、《保證契約》同時終止。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所有貸款檔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託銀行各保留一套,受委託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契約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借款契約》、《抵押契約》、《保證契約》報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為每一位借款人設立賬戶,並將借款人、配偶、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等信息輸入市中心貸款管理系統,加強管理。
市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契約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證明檔案,於辦結貸款十個工作日內及時歸檔,保存至貸款還清日延長五年。貸款檔案材料借閱、銷毀等要建立登記報批制度。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中心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市中心負責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以前本市有關貸款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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