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註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服務商標
  • 外文名:service mark
  • 別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
  • 作用:不同標記將形無的商品區分開
  • 相關法律:《商標法
服務商標,作用,性質,法律保護,專用條例,區別1,區別2,(l)構成要素,功能不同,法律程式,適用法律,商標轉讓,案件定性,類別確定,如何行使,申請註冊,辦理途徑,辦理步驟,申請前查詢,書件準備,規費繳納,補正程式,駁回程式,注意事項,

服務商標

作用

經濟活動中,有些企業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遊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

性質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性質一樣,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裡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
商標法》(2001年10月27第二次修訂版)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中有關商品商標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於服務商標【見國家商標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12號]】。

法律保護

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一旦被服務企業所註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與商品商標相比,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的新事物,我國於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後的《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定。加強對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於創造服務行業公平競爭機制,有利於第三產業的發展。
對於服務標記,不是所有國家都給予註冊保護。
在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標法中,也找不到有關服務標記的保護規定;但英國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卻對服務標記提供保護。
1946年,美國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標法(《蘭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務標記的保護放到與商品商標保護同等的地位。
此後,不少國家在修訂商標法時,作出了與美國相似的規定,如1979年修訂的原聯邦德國商標法就增加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世界上現有100多個國家辦理服務標記註冊,在一些國家,這類服務標記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於服務單位供應的食品飲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務人員服裝上等,並得到保護。
已經辦理服務標記註冊的國家和地區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玻利維亞波札那、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麥厄瓜多、埃及、芬蘭、法國、德國、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以色列、義大利、朝鮮,韓國、賴索托賴比瑞亞利比亞、墨西哥,摩納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亞紐幾內亞巴拉圭菲律賓、葡萄牙、波多黎各卡達哈伊馬角,羅馬尼亞、甫非、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史瓦濟蘭瑞典敘利亞突尼西亞獨立國協烏拉圭、甫斯拉夫、辛巴威、中國等。
巴黎公約》中寫進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卻沒有把它放在與商品商標等同的位置,未要求必須給服務標記以註冊保護。所以,成員國國內法對於服務標記是可以自由確定保護方式的。
  1. 這裡所說的"服務",是指:《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的第35—45類共11個類別商標,主要包括10大服務領域:廣告經營、會展;房地產;金融;電信、網路服務;餐飲、住宿、旅遊;文教、娛樂;交通、倉儲、運輸;醫療衛生、保健;中介、代理;商業銷售、貿易。
  2. 我國服務商標發展一直處於滯後狀態。例如:截至2005年底,上海共有10萬件註冊商標,其中服務商標僅占14%,商業服務企業擁有註冊商標數尚不到上海企業平均擁有數的三分之一。

專用條例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此類侵權行為中,最關鍵的是如何認定“使用”,《商標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由於服務商標區別的是一種無形服務,它無法貼上於這種無形服務之上,在認定服務商標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現實生活中,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一是將服務商標張貼、懸掛在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印刷、貼上於附贈物、促銷商品上;二是將服務商標懸掛、張貼於服務場所以外的建築物、公共汽車等公共場所,或者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中進行廣告宣傳。
(二)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服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服務註冊商標標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
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將與他人服務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 的商號、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有上列侵犯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情形之一,引起糾紛的,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服務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區別1

(一)在修訂後的商標法中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其意在於給予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同樣的法律地位,意義是積極的。但對服務商標也簡單地採用與商品商標同樣的保護措施,這又顯然是不夠的。因為服務商標不同於商品商標,我們在對其保護上,不能不充分考慮其不同的特點。現將二者之間的不同,簡要分析如下:
1、二者欲加以區別的對象不同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某種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現有某種物品。如“飛鴿”牌的商品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腳踏車這種商品,使這一品牌的腳踏車與其它品牌相區別;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所要區別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是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行為。如“香格里拉”的服務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旅店業所從事的為人們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使其與其他旅店的服務區別開來。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別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標區分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傳效用不同由於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過印刷、貼上等方法直接綴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結合是非常緊密的,隨著商品一起流通,隨時供人鑑別、認識。其宣傳效果是和商品同時起作用的,往往人們拿到商品,也就同時看到商標了,因此商品商標比較便於社會公眾的識別,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與其他品牌的商品區別開來。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綴附在無形的行為上,而只能通過在服務場所布置的招牌標誌上、有關工具上、以及在廣告宣傳中加以體現出來。其宣傳作用往往必須藉助一下的宣傳媒體來實現。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需要多方面、角度,反覆出現、反覆強調後,才能引起人們的注意。
3、二者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聯繫的密切程度不同商號,也稱字號。根據我國有關嫠規定,它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業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關鍵標誌。商號,與企業名稱均同屬於業產權。
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一般不很緊密。除個別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有聯繫,如“狗不理”既是包子這種商品的商標,也是生產這種包子的企業的商號、名稱。但這種情況往往是少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如“雙錢”牌膠鞋,與其生產企業“大中華膠鞋廠”的商號、企業名稱就無聯繫。再如“北京”牌電視機,與其生產企業的商號、名稱“天津通信廣播電子公司”更是毫無聯繫。所以從實踐中大多數情況看來,商品商標與生產廠商的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不是十分緊密的。
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內容,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商號的相同文字。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自己企業的商號(字號)的同樣的文字來表現的。這種情況比比皆是,可以說不勝枚舉。
服務商標的這一特點,無論是在我國,還是世界其他國家,都體現得非常突出,非常一致。

區別2

(l)構成要素

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

功能不同

服務商標僅區別不同的服務出處,企業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經營,包括服務和商品。一個企業可以有多個服務或商品的商標,但企業名稱一般只有一個。

法律程式

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註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才能使用。(4)專用權範圍不同
服務商標一經核准註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5)表現形式不同
服務商標的表現形式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企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

適用法律

各國規範企業名稱的法律有很大差異,商標則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範。

商標轉讓

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允許他人使用。

案件定性

(一)如何取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證據。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務商標是區別不同服務來源的標誌。服務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服務場所的招牌、宣傳廣告等使公眾知曉,達到誤導的目的。因此,在取證時應先通過拍照、攝像等手段保留證據,以免證據滅失。
(二)如何計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
在實踐中,確定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的非法經營額缺乏明確的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對於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如何確定非法經營額,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本案當事人雖然在宣傳中使用了××註冊商標,但也使用了其名稱中的“皇家美容美髮”字樣,因此很難分辨出哪部分經營額是由於使用了××註冊商標而獲得,且當事人沒有記賬憑證,無法計算經營收入,所以本案按照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標準無法確定處罰額度。

類別確定

在商標註冊中,服務性的商標被分在了第35至45類,詳細如下:
類別 35
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類別 36
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類別 37
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類別 38
電訊。
類別 39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類別 40
材料處理。
類別 41
教育;提供訓練;娛樂;文體活動。
類別 42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
類別 43
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類別 44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類別 45
法律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

如何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4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5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檔案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申請註冊

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商標註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視窗確認提交申請→ 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局會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發放各種檔案,《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3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標註冊審理程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申請前查詢

目前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大約需要1年半時間。如果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商標還需要大約1年半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准註冊仍然處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根據查詢結果作出判斷後再提交申請書。

書件準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1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等)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或者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等)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檔案。
(二)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申請人簽名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一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的複印件,經辦人出示身份證的原件,提交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注意下列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契約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契約。
(3)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4)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5)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檔案。
(三)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對於手寫的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按照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填寫,如果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中的地址未冠有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縣名稱的,申請人必須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縣名稱。申請人的名義公章應與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上登記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務項目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未列入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
4、如申請人是自然人,申請人名稱除填寫姓名外,還須在姓名之後填寫身份證號碼;申請人地址可以填寫自然人的實際地址或通訊地址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立體”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顏色商標的,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顏色”前的方框中打“√”。
6、遞交申請前請仔細檢查申請書,遞交後不得改動。填寫錯誤需提交《更正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書式七)並交納500元規費,申請人、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商標圖樣不得更換。

規費繳納


在一類10個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內,每件商標註冊申請規費為1000元,10個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一項,另加收1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補正程式

(一)簡要說明
1、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或應填寫商標說明而發回的補正,申請人應按商標局的要求補正,不得對商標圖樣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否則視為無效。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修改後,應在相應空白處加蓋申請人公章。如申請人是自然人,應由本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駁回程式

(一)簡要說明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辦理
《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由商標局統一編號列印後,以掛號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則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自取的除外)。
《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因故未能寄達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且被郵局退回的,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視為送達。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後,如果發生補正、駁回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領取《商標註冊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實際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的地址變更,再提交申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發生地址變更的,可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相應手續辦理變更地址申請。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經形式審查認為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明該申請已被核准。
3、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在不發生申請補正、被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一件商標從申請到領取《商標註冊證》大約需要1年半時間。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准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7、申請人如需進行商標查詢,可在申請前到商標註冊大廳的查詢視窗辦理,也可登錄“中國商標網”進行查詢。查詢所提供的在先權利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商標註冊大廳的受理視窗不負責解釋。
8、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9、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註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契約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契約。
(3)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4)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5)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6)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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