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親自或委託商標代理人查詢有關商標登記註冊情況,以了解自己準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註冊或正在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查詢
  • 定義申請人親自或委託商標代理
  • 意義:探明註冊障礙等
  • 相關法律:《商標法》
商標查詢介紹,商標查詢意義,辦理,證明效力,分類查詢,商品類,服務類,商標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系統功能,安全使用,搶注商標,申請進展,局限性,涉外商標,商標變更,商標審查,查詢方法,

商標查詢介紹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親自或委託商標代理:通過商標線上查詢有關商標申請註冊情況,以了解自己準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註冊或正在申請中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程式。申請前的查詢,是申請商標註冊的重要步驟,其查詢結果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標註冊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減少盲目性,降低商標註冊風險,故在大大減少費用開支的同時,爭取更多的申請時間。
商標查詢只能查詢到已錄入資料庫的商標資料,故存在空白期,或者叫盲區,一般在商標申請4——6個月之後再做一次商標近似查詢以增強商標註冊的成功率。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所以,應當在申請之前進行查詢,這樣才能使該商標最大可能地獲得商標證書,同時,一個註冊商標從商標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時間,如果註冊的商標沒有經過查詢而被駁回,不僅浪費了金錢,更重要的是浪費了時間,耽誤商標的使用

商標查詢意義

1、探明註冊障礙
(1)查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註冊或已申請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標註冊,增加商標註冊成功的機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註冊商標,可以對準備註冊的商標進行修改或調整,或者放棄提交申請。
2、弄清商標能否安全使用
(1)通過查詢商標註冊情況,避免造成對他人註冊商標構成侵權;
(2)減少宣傳廣告費用損失,降低經營風險。
3、發現搶注商標
商標搶注者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夥伴,如銷售代理等。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獨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 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 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 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並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於發現 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 得註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4、了解申請進展
及時進行商標查詢可以了解商標註冊申請進展情況,做到商標註冊與商標使用心中有數。

辦理

申請商標註冊前,申請人應先進行商標查詢,查詢主要為檢索在先是否存在衝突的商標註冊權。查詢分以下兩種:
1、網上商標查詢系統(該系統為國家商標局對外開放的商標查詢系統) 免費
2、內部商標查詢系統查詢(該系統為本公司內部商標查詢系統) 免費
備註:中國商標網查詢系統只能查詢商標局以公開的商標檔案,商標局沒有對外公開最近6個月左右申請的商標,故內部商標查詢系統與中國商標網查詢系統無法查詢。

證明效力

商標行政執法工作中,經常需要核實涉案商標的註冊情況。在中國商標網於2005年年底開通商標免費查詢服務之前,基層工商機關主要通過3種途徑核實商標註冊情況並固定證據。
(一)查閱並複印商標局編輯出版的紙質《商標公告》。不過,基層工商機關很少完整保留紙質《商標公告》,查找時非常麻煩。
(二)發公函請求商標局幫助查詢商標檔案。此途徑最權威,但回復期限長,基層執法實務中採取這種查詢方式的並不多。
(三)由商標註冊人提供商標註冊證或商標註冊證明的複印件,要求與原件核對無誤,並由提供方簽名或蓋章確認真實性。這種方式最為常用,但是有以下問題:
1.有些商標註冊人,尤其是境外的商標註冊人,聯絡難度大,聯絡成本高;
2.有些商標註冊人對基層工商機關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
3.商標註冊人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明檔案,無論是原件還是複印件,仍需要核查其真實性,以防偽造或變造;
4.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註銷時,原商標註冊證作廢,但商標局難於全部收回,因此,對商標註冊人提供的商標註冊證,仍需核查其是否仍然有效。

分類查詢

第10版

商品類

商品類(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共34個類別)
第一類: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和林業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膠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
第二類:顏料,清漆,漆;防鏽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洗髮水;牙膏。
第四類:工業用油和油脂;潤滑劑;吸收、潤濕和粘結灰塵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馬達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和燈芯。
第五類:藥品、醫用和獸醫用製劑;醫用衛生製劑;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嬰兒食品;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蠟;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製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六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普通金屬制非電氣用纜線;五金具,金屬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礦石。
第七類:機器和工具機;馬達和引擎(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器具;孵化器;自動售貨機。
第八類:手工具和器具(手動的);刀、叉和勺餐具;隨身武器;剃刀。
第九類: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裝置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裝置和儀器;錄製、通訊、重放聲音或影像的裝置;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光碟,DVD糟和其他數字存儲媒介;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收銀機,計算機器,數據處理裝置,計算機;計算機軟體;滅火設備。
第十類: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物品;縫合用材料;殘疾人專用治療裝置;按摩器械;嬰兒護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第十一類:照明、加熱、蒸汽發生、烹飪、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用裝置。
第十二類:運載工具;陸、空、海用運載裝置。
第十三類:火器;軍火及彈藥;爆炸物;煙火。
第十四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首飾,寶石和半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第十五類:樂器。
第十六類:紙和紙板;印刷品;書籍;裝訂用品;照片;文具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藝術家用或繪畫用材料;畫筆;教育或教學用品;包裝和打包用塑膠紙、塑膠膜和塑膠袋。
第十七類:未加工和板加工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產用成型塑膠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和非金屬柔性管。
第十八類: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動物用項圈。
第十九類: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柏油,瀝青;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二十類:家具,鏡子,相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膠製品。
第二十一類: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第二十二類: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和包(不屬別類的);襯墊和填充材料(橡膠或塑膠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及其代替品。
第二十三類:紡織用紗和線。
第二十四類:織物及其代替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制或塑膠制簾。
第二十五類:服裝,鞋,帽。
第二十六類:花邊和刺繡,飾帶和編帶;紐扣,領鉤扣,飾針和縫針;假花。
第二十七類: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材料;非紡織品制牆帷。
第二十八類:遊戲器具和玩具;體育和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二十九類: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醃漬、冷凍、乾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和奶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類: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澱粉和西米;麵粉和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辛香料;冰。
第三十一類:穀物和不屬別類的農業、園藝、林業產品;活動物;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和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十二類: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制飲料用的製劑。
第三十三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菸草;菸具;火柴。

服務類

服務類(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共11個類別)
第三十五類: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
商標查詢
第三十六類: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三十七類: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三十八類:電信。
第三十九類: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類:材料處理。
第四十一類: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四十二類: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
第四十三類: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第四十四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和林業服務。
第四十五類:法律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以下羅列《商標法》前三章: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契約、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註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檔案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式。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註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檔案或者註冊檔案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檔案或者註冊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系統功能

作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商標查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當打算申請註冊的商標對申請人非常重要,申請人希望提高註冊的成功率,或者商標本身的獨創性較差,如為代表常見事物的圖形、文字或者純文字商標字數較少,存在在先註冊及申請的可能性較大時,商標查詢可以使申請人對其商標能否比較順利地註冊做到心中有數。如果查詢結果顯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註冊或已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那么所查詢的商標最終註冊的可能性大。如果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註冊或在先申請商標,申請人就必須面臨選擇,是仍然將所查詢的商標申請註冊呢,還是改弦易轍,對商標進行修改或對商品進行調整,或者乾脆另起爐灶,甚至放棄提交申請;保險起見,也可準備一個或幾個應變商標,在力爭主要目標商標註冊的同時,提交幾個備用的商標,一旦主商標被拒絕註冊,其它商標仍然能夠有機會獲得註冊並投放使用。中華商標超市是規模大、資源豐富的商標查詢平台,對商標查詢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減輕了註冊障礙。

安全使用

在多數國家,審查官需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因而從商標申請提交之日起到最終獲得商標註冊,大約需要兩年多時間,有的國家甚至長達六七年。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由於對其商標最終能否獲得註冊沒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使用其商標。如果不進行查詢而貿然使用,有可能出現兩種不利的局面:一是造成對他人商標的侵權;二是因商標最終無法獲得註冊而放棄使用,使已投入的商標宣傳費用及已經建立的商譽化為泡影。因此,如果商標所有人急於使用其商標,在使用之前進行商標查詢是非常必要的。

搶注商標

商標搶注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某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產品銷路也不錯;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搶先以自己的名義註冊。搶注者往往有三類:第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夥伴,如銷售代理等。他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獨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這類人通常也是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第三類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並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後一種人在搶注後往往主動出擊,在適當的時候對被搶注人進行要挾,以勒索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而前兩種人則往往在註冊後按兵不動,並不急於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搶注的事實。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於發現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具有重大意義。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註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否則,搶注商標註冊後再申請撤銷就會麻煩得多。因此在已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國家進行商標查詢對於及時發現商標搶注進而採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奪回被搶注商標是非常重要的。

申請進展

在多數國家,商標申請在經過實質審查被審查官認為可以註冊後,審查官將發出核准通知,告知該商標申請已被接受註冊,將刊登在異議公告上。但也有個別國家,審查官在商標申請通過實質審查後不發核准通知,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商標查詢也許是了解申請進展的有效途徑。如果一個商標申請已經被商標審查官同意註冊並排定公告,就可以通過檢索得知公告的時間。

局限性

一、查詢的準確性無法得到絕對的保障。任何國家和機構都不保證查詢的絕對準確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供查詢的檔案不夠完備、不夠準確以及檢索人員對官方關於近似的審查尺度把握不準確,將應該視為近似的商標視為不近似而不予報告,不應視為近似的卻判斷為近似。
二、從查詢的範圍上看,某些國家只能查文字及數字商標,不能查圖形商標。相對說來,文字商標及數字的查詢比較簡單,而圖形商標的查詢工作量大且難度較高,使得部分國家不接受關於圖形商標的查詢。因此,在這些國家,人們無法在申請前通過查詢來獲得在先註冊或申請的圖形商標商標的情況,因此不可能對是否會在申請過程中遇到障礙做到心中有數。
三、新提交的申請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供人查詢。新提交的申請通常要等數星期才能獲得官方的收據。而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圖樣、商品、申請人名稱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據發出後才能被輸入電腦資料庫或記錄在商標文獻庫內。因此,會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請無法通過查詢查出,而在這部分申請中就可能存在對查詢人所要提交的申請構成障礙。
四、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可能對查詢之後提交的申請構成障礙。《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某一成員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的六個月內,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員國提交同一商標的註冊申請時要求優先權,即將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申請日期。因此,有的商標申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獲得一個較早的申請時期,從而可能對實際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標申請構成障礙,由於這種情況的不可預知性,商標查詢也就無能為力。
五、較難查明跨類近似的商標。在多數國家,查詢是按照商品及服務的分類進行的,但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及其它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分類中,都存在著跨類近似的問題。如在中國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使用的《類似商品區分表》中明確寫明:國際分類表第21類的“化妝用具”與第3類的“成套化妝用具”類似,第9類的“電焊設備”與第7類的“焊接設備”近似。還有一些商品雖然未在商品區分表中列明為跨類近似,但根據商品的性質、用途,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與另一類別的商品近似,如某個使用商品為第7類的“火花塞”的商標申請經異議後被裁定與已註冊的使用在第12類“汽車上使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標近似。對於這類商品,僅在一類商品上進行檢索是不夠的,只有依賴具有豐富商品分類知識的專業人員的建議,在多個類別上進行檢索才能儘量避免漏掉可能構成障礙的商標註冊或申請。
六、可能構成障礙的馳名商標不在查詢的範圍內。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應加以保護,而某個商標是否馳名,要由各國商標主管當局或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去判定。因此,商標檢查無法查出的某個未註冊商標如果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根據《巴黎公約》享受保護時,就可能對與其近似的商標構成障礙。還有,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往往不限於其註冊的類別和商品,這也是在進行商標查詢之前必須了解的。如某一生產飲料企業的商標並未在“服裝”上進行註冊,但由於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另一企業在服裝上註冊的同樣商標就被依法撤銷。
由於商標查詢存在以上局限,因此,任何查詢結果都只能作為一種參考,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要求商標註冊當局或查詢代理人承擔責任。但是,儘管存在許多局限,商標查詢的價值是無可否認的。實際上,商標檢索無法涵蓋的商標申請畢竟是少數,跨類近似與馳名商標造成的障礙也只是特例。經過查詢後再提交的商標申請,其註冊的成功率大大高於未經過查詢即提交的申請的成功率。因此,為使自己的商標儘可能順利的獲得註冊及保護,商標所有人應積極運用商標查詢的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發揮開路搭橋的“先遣軍”的作用。

涉外商標

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很多人對涉外商標申請註冊已經不再陌生,但對於涉外商標的在先權利查詢,很多企業還沒有做到足夠重視。在先商標查詢,是指商標申請人在目的國提交申請之前,對在該國已經記錄在案的商標申請和已註冊的商標進行檢索。其目的是查明是否存在商標權利衝突。
由於在目的國進行商標查詢可以預先了解到有沒有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目的國註冊,因此它可以幫助國內商標所有人避免涉外申請因在先商標的出現而被駁回或異議,相應的,也可以減少因駁回或異議造成的不必要的費用。
涉外商標的在先權利查詢需要委託商標代理公司進行,委託人提供所查詢的商標圖樣,涉及類別以及商品。各個國家進行商標查詢所需時間不同,短至一周,長至2個月。
商標代理公司在收到國外的查詢結果後,會分析並出具查詢報告。查詢報告會顯示在先近似商標的情況。有些國內企業認為,只要在某個國家發現了在先近似商標,那么自己的商標就不可能在該國成功註冊了,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商標查詢的目的是預見並掃清障礙。關鍵要做的是對在先商標進行仔細分析:
1.商標圖樣
以文字商標為例,如果國內權利人的商標是“CYAST”,查詢發現數個十分近似的商標,該商標在目的國申請被駁回的風險很大。這時權利人可以將該商標進行圖形化設計,或者加一個圖形,增強該商標的顯著性,所謂的“在先近似商標”不再會構成障礙。
另外,如果對商標“CYAST”的查詢中,發現數個以“CYA”開頭的在先商標,權利人也大可不必輕易放棄。通常來講,如果有多個包含相同字母組合的商標能夠在目的國共存,那么查詢的商標和這些在先商標共存的可能性也會提高。當然,不能排除目的國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的可能性,因為這些共存的在先商標很可能是通過複審答辯才最終獲得註冊的。
2.商標所有人商標所有人的名稱也是查詢報告中的重要信息。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第一,如果查詢人發現在先商標的所有人名稱和自己公司名稱幾乎完全一樣,那有可能是查詢到了自己以前在該國註冊成功的商標。這時要做的是立刻在這些國家對之前註冊的商標進行所有人名稱變更,然後再提交新商標申請。
第二,如果在先商標所有人是查詢人在該國的經銷商或分支機構,而商品類別甚至商品小項都完全一樣,那很可能是遭遇了商標搶注。此時通常是先對在先商標提出撤銷申請,或者與搶注人溝通,簽訂商標轉讓協定。
3.商品類別和商品小項一般來講,查詢人最好提供具體的商品名稱,以便商標查詢時更有針對性。如果不提供具體商品名稱,代理公司將對整個類別進行查詢。在這裡要注意的是,有些國家的查詢報告會顯示其他相關類別的查詢結果。比如查詢人要對國際分類第12類的“陸地車輛”進行查詢,而查詢報告同時顯示了第37類中的在先近似商標。這時候一定不要掉以輕心,以為商品不在同一類別就不會構成障礙。通常如果該國在商標查詢時涉及相關類別,那么商標局在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時也會審查相關類別,並下發駁回。
另一方面,如果在先商標信息中的商標外觀、商品類別,以及商品小項都與查詢人想要申請的內容近似,而該國又是查詢人不想放棄的重要市場,那么可以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將衝突商品刪除,這樣,即使申請被駁回,也可以在商品領域不同進行爭辯,提高克服駁回的可能性。
4.商標申請日、註冊日、到期日並非所有在先商標都已經完成註冊,通常只要是收到官方受理通知的商標申請,都可以查詢到。當然,有些國家只能查詢到公告後的在先商標。因此查詢人經常會在在先商標的狀態一欄看到“商標審查中”等標註。此時,該在先商標申請雖然尚未完成,但由於申請日在先,已足以對查詢人的商標申請構成障礙。對於申請中的在先近似商標,查詢人可以先對其進行商標監測,如果該商標中途被駁回,國內權利人可以立刻提交商標申請,以儘早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在先商標純屬搶注,那么商標監測能夠讓監測者第一時間得到該商標的公告日期,並及時提出異議,為自己的商標註冊掃清障礙。
商標查詢
需要注意:有些國家的官方資料庫更新速度較慢,因此商標局會引證已經失效或放棄的商標來駁回在後的商標申請,如菲律賓。在這類國家進行在先商標查詢時,即使發現在先商標是“已失效”,也要做好自己的申請被駁回的思想準備。要克服這類駁回非常容易,只需向官方說明一下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商標查詢不是萬能的,它有兩個死角,第一是在先商標從提交申請到官方受理並登記這段時間,該商標無法被查詢到;第二就是從查詢人收到查詢報告到提交自己的商標申請這段時間,可能又會出現新的在先近似商標。因此查詢人最好在收到查詢報告後儘快決定是否提交商標申請。
另外,由於商標查詢只是針對在先近似商標進行一個預防性排查,並未對商標本身的可註冊性進行檢查,因此這方面問題需要查詢人在做商標申請時自己注意,比如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

商標變更

因為某種原因,商標註冊之後,商標註冊人的地址或其它發生變化時候,就需要辦理商標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1、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特別說明: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如果要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商標變更書件須知 。

商標審查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申請商標實行審查原則,由商標局指定審查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步驟。
形式審查是對商標註冊申請的書件能否受理的審查。形式審查包括對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商標註冊申請書件的填寫是否真實、正確、準確、是否清晰、完備等的審查,即書件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備。
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的審查。實質審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審查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違反法律禁用條款;二是審查該商標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的商標權利是否有相同或近似。
商標局在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要給申請人發出各種檔案,主要檔案有:商標受理通知書,如果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內容做一定的修改並回復,那還將送達申請人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檔案。

查詢方法

一、商標查詢檔案由商標局檔案處負責辦理。
二、公安、法院、檢察院、國家安全、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等部門查詢商標檔案的,查詢人員應出示其有效證件,並提交有關公函。
三、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機構受當事人委託查詢當事人自己的商標檔案的,查詢人員應出示其有效證件,並提交當事人的委託書、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機構的介紹信。
四、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機構代理訴訟活動,可以查詢涉案商標的檔案資料,查詢人員應出示其有效證件,並提交法院的相關證明、當事人的委託書以及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機構的介紹信。
五、商標註冊人查詢自己的商標檔案的,查詢人員應出示其有效證件,註冊人為單位的,應提交單位介紹信以及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機構以及商標註冊人需要調取商標檔案進行文書鑑定的,除上述手續外,鑑定人員還應提交鑑定機構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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