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分類

商標分類

商標分類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也是作為申請商標註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分類
  • 外文名:Trademark classification
  • 文字商標: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
  • 圖形商標:是指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
  • 字母商標:用拼音文字或注音最小書寫單位
結構分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誌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總體組合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產業分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第七類,第八類,第九類,第十類,第十一類,第十二類,第十三類,第十四類,第十五類,第十六類,第十七類,第十八類,第十九類,第二十類,第二十一類,第二十二類,第二十三類,第二十四類,第二十五類,第二十六類,第二十七類,第二十八類,第二十九類,第三十類,第三十一類,第三十二類,第三十三類,第三十四類,第三十五類,第三十六類,第三十七類,第三十八類,第三十九類,第四十類,第四十一類,第四十二類,第四十三類,第四十四類,第四十五類,分類說明,歷史沿革,國際分類,分類原則,名稱填寫,

結構分類

文字商標

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圖形商標

指的是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其中又能分為:
1、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2、幾何圖形商標:是以較抽象的圖形構成的商標;
3、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對象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誇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字母商標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數字商標

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三維標誌商標

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這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不屬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總體組合商標

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相結合構成的商標,也稱複合商標

聲音商標

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聲音商標。如美國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個音符編成一組樂曲,把它灌制在他們所出售的錄音帶的開頭,作為識別其商品的標誌。這個公司為了保護其聲音的專用權,防止他人使用、仿製而申請了註冊。聲音商標目前只在美國等少數國家得到承認。

氣味商標

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它是商標。在中國尚不能註冊為商標;
商標分類速記口訣
商品類別速記口訣
一二三四五,化學顏料洗油藥。
六七八九十,金屬機器工電醫。
十一至十五,家電車船軍寶樂。
十六至二十,辦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繩纜線布服。
二六至三十,縫紉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鮮飲料酒煙商。
三六至四十,保險建築通運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設計餐美法。

產業分類

第一類

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膠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rou二聲)料;工業用粘合劑。
【注釋】
第一類主要包括用於工業、科學和農業的化學製品,包括用於製造屬於其他類別的產品的化學製品。
本類猶其包括:
——堆肥;
——非食品防腐鹽;
——某些特定的食品工業用添加劑(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本類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第二類);
——醫學科學用化學製品(第五類);
——殺真菌劑、除莠劑和消滅有害動物製劑(第五類);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劑(第十六類);
——食品用防腐鹽(第三十類);
——褥草(腐殖土的覆蓋物)(第三十一類)。

第二類

顏料,清漆,漆;防鏽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注釋】
第二類主要包括顏料、染料和防腐製品。
本類尤其包括:
——工業、手工業和藝術用顏料、清漆和漆;
——服裝染料;
——食品和飲料用著色劑。
本類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樹脂(第一類);
——洗衣和漂白用上藍劑(第三類);
——美容用染料(第三類);
——顏料盒(學校用文具)(第十六類);
——絕緣顏料和絕緣漆(第十七類)。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洗髮水;牙膏。
【注釋】
第三類主要包括清潔製劑和化妝品。
本類尤其包括:
——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
——室內芳香劑;
——化妝用衛生製劑。
本類尤其不包括:
——清潔煙囪用化學製品(第一類);
——生產過程中用的去漬製劑(第一類);
——非人用、非動物用除臭劑(第五類);
——磨石和砂輪(手工具)(第八類)。

第四類

工業用油和油脂;潤滑劑;吸收、潤濕和粘結灰塵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馬達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和燈芯。
【注釋】
第四類主要包括工業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的工業用油和油脂(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第五類

藥品、醫用和獸醫用製劑;醫用衛生製劑;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嬰兒食品;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蠟;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製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注釋】
第五類主要包括藥品和其他醫用或獸醫用製劑。
本類尤其包括:
——化妝品除外的個人保健用衛生製劑;
——非人用、非動物用除臭劑;
——膳食補充劑,為正常飲食提供補充或為健康目的;
——醫用或獸醫用代餐物、營養食物和飲料;
——不含菸草的醫用捲菸。
本類尤其不包括:
——化妝用衛生製劑(第三類);
——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第三類);
——矯形用繃帶(第十類);
——非醫用、非獸醫用的代餐物、營養食物和飲料(第二十九類、第三十類、第三十一類或第三十二類)。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普通金屬制非電氣用纜線;五金具,金屬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礦石。
【注釋】
第六類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加工的普通金屬,以及這些金屬的簡單製品。
本類尤其不包括:
——鋁土(第一類);
——汞,銻,鹼金屬和鹼土金屬(第一類);
——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二類)。

第七類

機器和工具機;馬達和引擎(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器具;孵化器;自動售貨機。
【注釋】
第七類主要包括機器、工具機、馬達和引擎。
本類尤其包括:
——各類馬達和引擎的部件;
——電動清潔機器和裝置。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的機器和工具機(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手動的手工具和器具(第八類);
——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第十二類)。

第八類

手工具和器具(手動的);刀、叉和勺餐具;隨身武器;剃刀。
【注釋】
第八類主要包括各種行業的作為工具使用的手動器具。
本類尤其包括:
——貴重金屬制刀、叉和勺餐具;
——電動剃刀和修剪刀(手工器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器具(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馬達帶動的工具機和器具(第七類);
——外科手術刀(第十類);
——作為火器的隨身武器(第十三類);
——切紙刀(第十六類);
——擊劍用兵器(第二十八類)。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裝置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裝置和儀器;錄製、通訊、重放聲音或影像的裝置;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光碟,DVD糟和其他數字存儲媒介;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收銀機,計算機器,數據處理裝置,計算機;計算機軟體;滅火設備。
【注釋】
尤其包括:
——實驗室科研用儀器及器械;
——領航用電氣儀器及器械,如測量和傳令儀器及器械;
——量角器;
——穿孔卡式辦公機械;
——不論錄製媒體或傳播途徑的所有的電腦程式和軟體,即包括錄製在磁性媒體
上的軟體或從遠程計算機網路上下載的軟體。
尤其不包括:
——下列電動儀器及器械:
(1)炊事用電氣用具(食品碾磨和攪拌器、榨果汁器、電動磨咖啡器等)和第
七類中使用電動機的其他設備及器具;
(2)抽取或分發燃料的器具(第七類);
(3)電動剃刀和理髮推子(手工具)(第八類);
(4)電動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類);
(5)房間加熱或液體加熱、烹調、通風等電器設備(第十一類);
——鐘錶和其他計時器(第十四類);
——時間控制鐘(第十四類);
——與外接顯示屏或監視器連用的娛樂和遊戲裝置(第二十八類)。

第十類

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物品;縫合用材料。
【注釋】
第十類主要包括醫療儀器、器械及用品。
本類尤其包括:
——醫用特種家具;
——橡膠衛生用品(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矯形用繃帶。

第十一類

照明、加熱、蒸汽發生、烹飪、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用裝置。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空氣調節裝置;
——電或非電的暖床器,暖水袋,長柄暖床爐;
——非醫用電熱墊和電熱毯:
——電水壺;
——電烹調用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製造蒸汽的裝置(機器部件)(第七類);
——電暖衣服(第九類)。

第十二類

運載工具;陸、空、海用運載裝置。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
——陸地車輛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
——氣墊船。
本類尤其不包括:
——車輛的某些部件(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鐵路用金屬材料(第六類);
——非陸地車輛用馬達、引擎、聯結器和傳動機件(第七類);
——所有馬達和引擎的部件(第七類)。

第十三類

火器;軍火及彈藥;爆炸物;煙火。
【注釋】
第十三類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產品。
本類尤其不包括
——火柴(第三十四類)。

第十四類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首飾,寶石和半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注釋】
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重金屬,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並通常包括珠寶、首飾和鐘錶。
本類尤其包括:
——首飾(即仿真首飾、貴重金屬制首飾和寶石);
——襯衫袖口的鏈扣,領帶飾針。
本類尤其不包括:
——按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的貴重金屬製品,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二類),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類),刀、叉和勺餐具(第八類),電觸點(第九類),金筆尖(第十六類),茶壺(第二十一類),金銀線制刺繡品(第二十六類),雪茄菸盒(第三十四類);
——非貴重金屬制藝術品(按其原料分類)。

第十五類

樂器。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機械鋼琴及其附屬檔案;
——八音盒;
——電動和電子樂器。
本類尤其不包括:
——錄音、播音、擴音和放音裝置(第九類)。

第十六類

紙和紙板,不屬別類的紙和紙板製品;印刷品和辦公用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藝術家用或繪畫用材料;畫筆;教育或教學用品;包裝和打包用塑膠紙、塑膠膜和塑膠袋。
【注釋】
第十六類主要包括紙、紙製品和辦公用品。
本類尤其包括:
——切紙刀;
——油印機;
——包裝用塑膠紙、塑膠提兜和塑膠袋。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紙製品和紙板製品(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顏料(第二類);
——藝術家用手工具(如修平刀、雕塑鑿刀)(第八類)。

第十七類

未加工和板加工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產用成型塑膠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和非金屬柔性管。
【注釋】
第十七主要包括電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以及生產用塑膠紙、板或桿。
本類尤其包括:
——修復輪胎用橡膠材料;
——橡膠或塑膠制襯墊及填充料;
——抗污染的浮動屏障。

第十八類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動物用項圈。
【注釋】
第十八類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旅行用品和馬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服裝、鞋、帽(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第十九類

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柏油,瀝青;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注釋】
第十九類主要包括非金屬建築材料。
本類尤其包括:
——半成品木材(如橫樑、板、護板);
——膠合板;
——建築用玻璃(如平板、玻璃瓦片);
——路標用玻璃顆粒;
——混凝土製信箱。
本類尤其不包括:
——水泥貯藏或防水用製劑(第一類);
——防火製劑(第一類)。

第二十類

家具,鏡子,相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膠製品。
【注釋】
第二十類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屬別類的塑膠製品。
本類尤其包括:
——金屬家具和野營用家具;
——床上用品(如床墊、彈簧墊、枕頭);
——鏡子及陳設或梳妝用鏡;
——非金屬牌照;
——非金屬、非混凝土製信箱。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特種鏡子(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實驗室用特種家具(第九類);
——醫用特種家具(第十類);
——床單和枕套(第二十四類);
——鴨絨被(第二十四類)。

第二十一類

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注釋】
第二十一類主要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本類尤其包括:
——家庭和廚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廚房用具,桶,用鐵、鋁、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等;
——電梳;
——電牙刷;
——碗碟架和飲料瓶架(餐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製品、瓷器和陶器(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清潔製劑、肥皂等(第三類);
——小型電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等(第七類);
——剃刀及剃毛裝置、修剪刀(手工器具)、修指甲和修腳的金屬器具(第八類);
——電烹飪器具(第十一類);
——梳妝鏡(第二十類)。

第二十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和包(不屬別類的);襯墊和填充材料(橡膠或塑膠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注釋】
第二十二類主要包括繩纜及帆篷製品,襯墊和填充材料,紡織用纖維原料。
本類尤其包括:
——用天然或人工紡織纖維、紙或塑膠製成的纜和繩。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網、袋和包(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樂器弦(第十五類)。

第二十三類

紡織用紗和線。

第二十四類

織物及其代替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制或塑膠制簾。

第二十五類

服裝,鞋,帽。
【注釋】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用途的服裝和鞋(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第二十六類

花邊和刺繡,飾帶和編帶;紐扣,領鉤扣,飾針和縫針;假花。
【注釋】
第二十六類主要包括縫紉用品。
本類尤其包括:
——拉鏈。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種小鉤(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某些特種針(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紡織用紗和線(第二十三類)。

第二十七類

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材料;非紡織品制牆帷。
【注釋】
第二十七類主要包括鋪在已建成的地板和牆壁上的製品。
本類尤其不包括:
——木地板(第十九類)。
2701地毯
地毯270011, 小地毯270011
註:本類似群商品與2403紡織品制牆上掛毯,紡織品制壁掛類似,與第九版及以前版本2403紡織品掛毯(牆上掛簾帷),紡織品壁掛交叉檢索。

第二十八類

遊戲器具和玩具;體育和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與外接顯示屏或監視器連用的娛樂和遊戲裝置;
——釣魚用具;
——各種運動和遊戲設備。
本類尤其不包括:
——聖誕樹用的蠟燭(第四類);
——潛水裝備(第九類);
——聖誕樹用的電燈(花彩式的)(第十一類);
——漁網(第二十二類);
——體育和運動用服裝(第二十五類);
——聖誕樹裝飾用糖果和朱古力(第三十類)。

第二十九類

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醃漬、冷凍、乾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和奶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注釋】
第二十九類主要包括動物類食品,以及日用或貯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園藝產品。
本類尤其包括:
——奶飲料(以奶為主)。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類食品(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嬰兒食品(第五類);
——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第五類);
——膳食補充劑(第五類);
——色拉調味品(第三十類)。
——待孵蛋(第三十一類);
——動物飼料(第三十一類);
——活的動物(第三十一類)。

第三十類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澱粉和西米;麵粉和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辛香料;冰。
【注釋】
第三十類主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植物類食品,以及調味佐料。
本類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朱古力或茶為主的飲料;
——人類食用穀物(如燕麥片或其他穀物)。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類食品(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非食用防腐鹽(第一類);
——藥茶和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第五類);
——嬰兒食品(第五類);
——膳食補充劑(第五類);
——未加工的穀物(第三十一類);
——動物飼料(第三十一類)。

第三十一類

穀物和不屬別類的農業、園藝、林業產品;活動物;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和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注釋】
第三十一類主要包括日用的未經製作的田地產物,活動物及植物,以及動物飼料。
本類尤其包括:
——未加工的木材;
——未加工的穀物;
——待孵蛋;
——軟體動物和貝殼類動物(活的)。
本類尤其不包括:
——微生物培養物和醫用水蛭(第五類);
——動物用膳食補充劑(第五類);
——半成品木材(第十九類);
——人造魚餌(第二十八類);
——米(第三十類);
——菸草(第三十四類)。

第三十二類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制飲料用的製劑。
【注釋】
第三十二類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飲料及啤酒。
本類尤其包括:
——無酒精飲料。
本類尤其不包括:
——醫用飲料(第五類);
——奶飲料(以奶為主)(第二十九類);
——以咖啡,可可或朱古力為主的飲料(第三十類)。

第三十三類

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注釋】
本類尤其不包括:
——醫用飲料(第五類);
——無酒精飲料(第三十二類)。

第三十四類

菸草;菸具;火柴。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菸草代用品(非醫用的)。
本類尤其不包括:
——不含菸草的醫用捲菸(第五類)。

第三十五類

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
【注釋】
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於:
⑴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
⑵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本類尤其包括:
——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或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有關註冊、抄錄、寫作、編纂、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纂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與工商企業的經營或者管理無直接關係的估價和編寫工程師報告的服務(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服務分類表)。

第三十六類

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注釋】
第三十六類主要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與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即:
⑴銀行及其有關的機構的服務,如外匯經紀人或清算機構;
⑵不屬於銀行的信貸部門的服務,如信貸合作社團、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務;
⑶控股公司的“投資信託”服務;
⑷股票及財產經紀人的服務;
⑸與承受信用代理人擔保的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
⑹與發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證有關的服務;
——融資租賃服務
——不動產管理人對建築物的服務,如租賃、估價或籌措資金的服務;
——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為被保險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七類

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注釋】
第三十七類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築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由個人或組織為修復建築物或保持原樣而不改變其物理或化學特徵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建築房屋、道路、橋樑、堤壩或通訊線路的服務,以及建築行業其他專項服務,如油漆粉刷、管道鋪設、安裝暖氣或蓋屋頂;
——為建築服務的輔助性服務,如建築計畫的檢查;
——造船服務;
——租賃建築工具或材料的服務;
——修理服務,即修復已磨損、損壞或部分破壞的任何東西(修復房屋或將其他殘缺之物修復原樣);
——各種修理服務,如修理電器、家具、器械和工具等;
——維修服務,旨在使物品保持原樣而不改變其任何屬性(有關本類與第四十類的區別,請看第四十類的注釋)。
本類尤其不包括:
——諸如服裝或車輛之類商品的儲存服務(第三十九類);
——與布料或服裝印染有關的服務(第四十類)。

第三十八類

電信。
【注釋】
第三十八類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間通過感覺方式進行通訊的服務。這類服務包括:
(1)能使一人與另一人進行交談;
(2)將一人的訊息傳遞給另一人;
(3)使一人與另一人進行口頭或視覺的聯繫(無線電和電視)。
本類尤其包括:
——主要進行播放無線電或電視節目的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無線電廣告服務(第三十五類);
——電話市場行銷服務(第三十五類)。

第三十九類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注釋】
第三十九類主要包括將人或商品從一處運送到另一處(通過鐵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務和與此有關的必要服務,以及貨棧或者其他建築物為便於看管、保存商品所提供貯藏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供運輸者使用的由車站、橋樑、火車渡輪等公司提供的服務;
——租賃運輸車輛的服務;
——與海上拖曳、卸貨、港口和碼頭運轉、營救遇險船隻及其貨物有關的服務;
——發貨前的包裝和打包業務的服務;
——經紀人及旅行社提供旅行或貨運情況的服務以及提供價目、時刻或運送方式情況的服務;
——運輸前檢查車輛或貨物的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與運輸企業廣告有關的服務,如散發廣告傳單或無線電廣告(第三十五類);
——由經紀人或旅行社提供的發行旅行支票或者信用證的服務(第三十六類);
——人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商業、火災或生命)保險服務(第三十六類);
——維修車輛的服務,以及維修用於運輸人或貨物的運輸工具的服務(第三十七類);
——由旅行社或經紀人提供的預定旅館房間的服務(第四十三類)。

第四十類

材料處理。
【注釋】
第四十類主要包括沒有列入其他類別的,對有機物質、無機物質或物品進行機械或者化學處理或者加工的服務。
按分類的要求,只有在為他人進行處理或加工的情況下,商標才視為服務標誌。根據分類的同一要求,在某人將經過處理或加工的物質或物品進行交易的各種情況下,商標都被視為商品標誌。
本類尤其包括:
——對物品或物質進行加工的服務,包括改變其主要特性的處理服務(如染服裝);按正常分類,維修服務應該列入第三十七類,但若是進行了這樣的改變,即可列入第四十類(如汽車防衝擊裝置的鍍鉻處理);
——在物質生產或建築物建造過程中的材料處理服務,如切割、加工成形,磨光或金屬鍍層方面的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修理服務(第三十七類)。

第四十一類

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注釋】
第四十一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團體提供的人或動物智力開發方面的服務,以及用於娛樂或消遣時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有關人員教育或動物訓練的各種形式的服務;
——旨在人們娛樂、消遣或文娛活動的服務;
——為文化和教育目的向公眾展示可視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

第四十二類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
【注釋】
第四十二類主要包括由人,個人或集體,提供的涉及複雜領域活動的理論和實踐服務;這些服務由諸如化學家、物理學家、工程師、電腦程式員等專業人員提供。
本類尤其包括:
——由從事評估、估算以及從事科技領域研究與報告的工程師提供的服務;
——為醫務目的所做的科學研究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商業研究與開發(第三十五類);
——文字處理和計算機檔案管理(第三十五類);
——金融與財政評估(第三十六類);
——採礦和石油開採(第三十七類);
——計算機(硬體)的安裝與維修服務(第三十七類);
——由專業人員諸如醫生、獸醫和精神分析醫生所提供的服務(第四十四類);
——醫療服務(第四十四類);
——花園設計(第四十四類);
——法律服務(第四十五類)。

第四十三類

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注釋】
第四十三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食物和飲料的服務以及為使在賓館、寄宿處或其他提供臨時住宿的機構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預訂服務,尤其是通過旅行社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
——為動物提供膳食。
本類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動產,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賃服務(第三十六類);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務(第三十九類);
——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服務(第四十類);
——迪斯科舞廳服務(第四十一類);
——寄宿學校(第四十一類);
——療養院(第四十四類)。

第四十四類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和林業服務。
【注釋】
第四十四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機構向人或動物提供的醫療、衛生和美容服務;它還包括與農業、園藝和林業領域相關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與治療病人(例如X光檢查和取血樣)有關的醫學分析;
——人工授精服務;
——醫藥諮詢;
——動物飼養;
——與植物生長例如園藝有關的服務;
——與植物藝術例如園藝設計和花卉構圖有關的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滅害蟲(為農業、園藝和林業目的除外)(第三十七類);
——灌溉系統的安裝與維修服務(第三十七類);
——救護運輸(第三十九類);
——動物屠宰及其標本製作(第四十類);
——樹木砍伐和加工(第四十類);
——動物馴養(第四十一類);
——為體育鍛鍊目的而設的健康俱樂部(第四十一類);
——醫學科學研究服務(第四十二類);
——為動物提供膳食(第四十三類);
——養老院(第四十三類)。

第四十五類

法律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由律師為個人、組織、團體、企業提供的服務;
——與個人或團體的安全相關的調查和監視服務;
——為個人提供的與社會活動,例如社交護送服務、葬禮服務,婚姻介紹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為商業運作提供直接指導的專業服務(第三十五類);
——為處理與保險有關的金融或貨幣事務和服務有關的服務(第三十六類);
——護送旅客(第三十九類);
——安全運輸(第三十九類);
——各種個人教育服務(第四十一類);
——歌唱演員和舞蹈演員的表演(第四十一類);
——為保護計算機軟體所提供的計算機服務(第四十二類);
——由他人為人類和動物提供的醫療、衛生或美容服務(第四十四類);
——某些出租服務(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服務分類表和一般性說明中有關服務分類的第2條)。

分類說明

歷史沿革

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誌,每一個註冊商標都是指定用於某一商品或服務上的。如提到長虹,人們會想到彩色電視機;提到茅台,人們會想到酒;提到美加淨,人們會想到化妝品等等。應該說,離開商品或服務而獨立存在的商標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正確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是商標申請人(代理人)首先會遇到的問題。
許多不同的部門出於管理、統計等工作需要都要對商品進行分類。如從國民經濟管理的角度,通常將商品分為工業品和農產品兩大類,工業品中又分重工產品和輕工產品,重工業產品中又可劃分為冶金工業產品、機械工業產品等等。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為了商標註冊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對商品進行分類。商標註冊和管理,應該說是一項龐大、複雜的系統工程,商品及服務分類是商標局的一項基礎工作。我國目前已有註冊商標七百多萬件,如果沒有一套科學的分類管理體系,要想檢索、查詢、調閱一個商標,就像大海撈針一樣,幾乎是不可能的。
正是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屬性的商品組合到一起,編為一個類,將所有商品及服務共劃分為45個類別,形成了我們這裡所要敘述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如將“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等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類(第4類);又如,將“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材料”等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個類(第10類)。商標局的查詢檢索系統是按照商品及服務的類別設立的;《商標公告》按照類別編排;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也要按照類別提出;商標局發給註冊人的商標註冊證上也必須註明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
商品分類又是作為申請商標註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即一個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申請註冊辦理一份手續,繳納一份基本費用。如一個申請人在醫用化學藥品、中成藥、中藥材、藥酒、醫用營養物品、空氣淨化製劑、獸藥、農藥、衛生棉、牙填料上申請註冊商標,雖然其指定的商品多達十項,但因這些商品均屬同一類別(5類),所以只需辦理一份手續,繳納一份基本費用(即一標一類)。而另一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雖然僅需使用在繪畫筆和繪畫顏料上,但需填寫兩份申請書,在兩個類別分別申請,並繳納兩份基本費用,因為這兩種商品分別屬於兩個類別,即繪畫筆屬於第16類,繪畫顏料屬於第2類。
以往,都是由各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根據本國的國情及對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類表,供商標主管機關及商標註冊申請人使用。商品分類表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商品的豐富及人們對商品的認識而逐步增加及修訂。我國自1923年起,先後制定公布過五個商品分類表。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世界經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國際間的交往更加頻繁。一些國家認為,各國使用各自的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有關商標事務的國際聯繫,給商標所有人到國外註冊帶來了麻煩,不利於商標事業的發展和經濟發展。這些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有一個國際統一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分類表。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尼斯協定。

國際分類

尼斯協定是一個有多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其全稱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於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南部城市尼斯簽訂,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目前已發展到65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聯盟。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共同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並保證其實施。目前,國際分類共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一般說來都在其中了。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聯盟成員可以參與分類表的修訂,而非成員國則無權參與。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此分類表。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採用國際分類,大大方便了商標申請人,更加規範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繫。尤其是1994年我國加入尼斯協定以來,我們積極參與了對尼斯分類的修改與完善,已將多項有中國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類中。尼斯分類表定期修訂,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尼斯分類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
尼斯分類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類別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
按照類別排列的分類表將商品和服務按照1-45類的順序排列。每類有一個類別號和標題,每類的標題概括了本類所包含商品的特徵及範圍,最後列出了本類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項目,每項商品或服務均有一個順序號,以便查找。另外,每一類有一個注釋,對本類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類與相關類別的商品如何區別,如何劃分邊緣商品的類別作了說明,這個注釋對劃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類別有很大幫助。如第三類,類名為“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釋】為:“本類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妝品。尤其包括:個人用除臭劑;化妝用衛生用品。尤其不包括:清潔煙囪用化學製品(第一類);生產過程中用的去漬用品(第一類);非個人用除臭劑(第五類);磨石或手磨砂輪(第八類)。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我國商標主管機關也編排印製了按漢語拼音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使用這個表查閱一般商品的類別就像查字典一樣方便。如某一生產電視機和錄影機的企業,要在這兩種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按照漢語拼音順序,很容易就能查到這兩種商品都屬於第9類;又如,某一生產食品的企業要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請商標註冊,藉助該表,也可以很快查到這兩種商品分別屬於第29類(牛奶)和第30類(冰淇淋)。

分類原則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下列原則,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需要進行分類時,也可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1.商品
(1)製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製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內類似的其他製成品分在一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製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里,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則可以採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構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一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進行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製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2.服務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類類別標題及其注釋所列出的行業進行分類,若未列出,則可以比照字母順序分類表中其他的類似服務分類。
(2)出租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如出租電話機,分在第三十八類)。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採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分在第三十六類。
(3)提供建議、信息或諮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一類別,例如運輸諮詢(第三十九類),商業管理諮詢(第三十五類),金融諮詢(第三十六類),美容諮詢(第四十四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諮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4)特許經營的服務原則上與特許人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建議(第三十五類),特許經營的金融服務(第三十六類),特許經營的法律服務(第四十五類)。

名稱填寫

商品名稱是整個商標註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決定了註冊商標保護的範圍。因此,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並且,一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一個類別之內。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範,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範圍。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個類別有注釋,並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為不同群組,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不能填寫注釋部分和群組名,如2907奶及乳製品,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範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範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鬍刀;第九類的電視機;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一類的電冰櫃、電熱水器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膠製品”、“皮製品”等。
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範的商品及服務名稱,有助於加快商標的註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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