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刑事財產執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刑事財產執行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08月16日發布,自2016年08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8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8月1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事案件管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1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高檢發執檢字[2016]11號《關於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的通知》,決定於2016年8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刑事財產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本次專項活動針對罰金刑、沒收財產刑、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沒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的執行。藉此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契機,為進一步做好刑事財產執行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積極配合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本次刑事財產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依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積極配合檢察機法律監督工作,保障刑事財產執行工作依法進行,提高執行工作規範化水平。
二、具體工作要求
(一)核查清理,摸清底數
各級人民法院應對近年來的刑事財產執行案件進行全面核查清理,摸清各類案件底數。掌握依法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執行而未移送、移送執行後尚未執結的刑事財產執行案件數量,核實清楚案件信息,為本次專項檢察活動做好準備工作。
(二)梳理問題,自査自糾
各級人民法院對刑事財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進行梳理總結。在專項檢察活動開展的同時,積極進行自査自糾,及時發現問題並子以糾正,改進刑事財產執行工作。對於依法應當移送執行而未移送的案件,應當協調刑事審判部門及時移送立案執行。對於已經逬入執行程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應當加大執行力度,儘快依法執結。
(三)重點做好五類犯罪案件執行工作
本次專項檢察活動將對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確定的所有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開展檢察監督。檢察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刑事財產尚未執行完畢的“五類犯罪”:
一是職務犯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査、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二是金融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金融詐欺犯罪。
三是涉黑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四是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即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
五是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有關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
對於以上“五類犯罪”刑事財產執行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在本次專項檢察活動中,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四)加強與檢察機關溝通協調
各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應依法妥善處理,遇到相關問題,可以與檢察機關溝通協調解決。本級法院處理確有困難的,可以逐級報請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三、抓住機遇,改革執行機制
刑事財產案件執行中的問題,與該項工作很多機制不徤全有密切關係。各級人民法院應結合執行改革抓住本次專項檢察活動契機,深入研究總結刑事財產執行工作特點和規律,探索建立破解執行難的長效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注意及時總結,向上級法院報送動態信息、經驗做法、典型案例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相關情況。同時還要注意與檢察機關建立信息溝通和交流機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刑事財產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工作合力。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檢察機關共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聯合出台相關檔案,提高工作規範化水平。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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