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通知》在2004.09.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9.14
  • 實施時間:2004.09.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國務院決定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並於2004年8月27日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進行了部署。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依法調整智慧財產權關係、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等方面,負有義不容辭、不可替代的法律職責。
為了進一步加強各級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作為人民法院一項重要審判任務來抓。黨和國家一貫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體系、管理執法體系和司法保護體系。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面臨的形勢仍很嚴峻,部分地區和領域的侵權行為相當嚴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亟待改善。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是進一步擴大開放,樹立良好國際形象的迫切要求,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點工作。各級法院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依法治國方略、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把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作為人民法院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和落實司法為民的重要措施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及時依法公正審理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行政案件,全面發揮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所具有的規範、引導、調節、保障等作用,通過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維護合法,制裁違法,懲處犯罪,規範秩序,保障此次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開創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點,加大力度,依法從嚴懲處制假售假、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假冒商標、盜版侵權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和競爭秩序,直接損害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食品、藥品、農資等領域的假冒侵權行為,嚴重危及國計民生。各級法院要進一步加大對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刑事懲處力度,根據專項行動的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把那些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經濟發展,當地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犯罪,確定為打擊的重點,堅決依法從嚴懲處。要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特別是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者包庇縱容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抓緊及時審理,依法從嚴判處,依法應當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要注重產品質量鑑定,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對於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及其標識,又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要依照刑法規定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要善於運用多種刑罰手段同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作鬥爭,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要高度重視財產刑的適用,法律規定應當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要堅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規定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一般也要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要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其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要依法予以沒收。要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訴權利,依法做好侵犯智慧財產權等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調解和審判工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智慧財產權等刑事案件,符合自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依法審理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法院在辦理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行政案件時,要堅決排除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干擾,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時審判。要注意司法保護的有效性,重視並依法適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確保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要充分發揮審判工作的導向作用,嚴厲制裁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案件中,對於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除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視具體情況依法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經濟制裁。要加強與刑事偵查部門的工作銜接,人民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或者經審理認為該案有犯罪嫌疑的,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刑事偵查部門查處。
四、結合審判實踐,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薄弱,是當前我國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面臨的一個嚴峻現實。各級法院要精心組織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選擇典型案件,通過公開宣判或者新聞媒體等形式,宣傳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全社會運用法律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各級法院要把保護智慧財產權列為“四五”普法工作的重點內容,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廣泛參與“智慧財產權宣傳周”等宣傳教育活動,要注意積累宣傳素材,善於通過鮮活案例的運用,擴大社會宣傳效果。在辦案的同時,要注意發現管理制度和環節上存在的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為保護智慧財產權長效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獻計獻策。
五、加強調查研究和指導督辦工作,確保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的順利開展。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強,取證認證難,新情況、新問題多。各級法院都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把好案件質量關。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保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儘快就當前辦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遇到的較為集中的適用法律問題制訂司法解釋,為審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提供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加強對典型案件審判結果的公布工作。各高級法院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的要求,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報送信息。對最高法院督辦的重大案件和其他典型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即應將受理和審理情況層報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公布審判結果的案件,有關法院要積極配合做好公開宣判和新聞報導工作。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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