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推進中央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議精神,根據涉軍維權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機制,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我院經過深入調研,充分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 類別:法律檔案
  • 國家:中國
  • 時間:2010年
政策全文,權威解讀,

政策全文

法[201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發布近十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軍糾紛案件,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使命任務拓展,軍隊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日益增多,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議精神,人民法院要認真總結經驗,發揚成績,開拓創新,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為人民軍隊有效履行新的歷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維護國防安全、保障社會穩定的責任感、使命感
1、充分認識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依法行使涉軍案件審判權,是人民法院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的主要途徑,是落實黨的擁軍優屬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有效載體。各級人民法院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維護國防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把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狀況納入雙擁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堅持公平公正執法與保護國防利益相統一,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軍地協調配合相統一,認真貫徹黨的有關政策,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充分考慮部隊實際,堅持能動司法,特事特辦、高效便捷,提高審判質量效益,切實履行好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涉軍案件審判工作
2、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按照中央關於加強涉軍維權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組織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可結合審判實際,設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院領導任組長,相關業務庭領導為成員,研究解決涉軍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涉軍審判工作的開展。指定審判管理機構或相關業務庭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一協調管理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負責辦理日常事務。相關業務庭應有相對固定的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負責審理涉軍案件。受理涉軍案件較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設立專門合議庭或審判庭。在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可選任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屬擔任陪審員,參與涉軍案件審判。
3、規範審判流程管理。各級人民法院對涉軍案件立案、分案、排期、開庭、結案等環節,實施規範化管理。立案時,確定系涉軍案件的,應在審判信息管理系統中作出“涉軍”記載,分流到涉軍案件專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根據涉軍案件的特點,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細則,杜絕超期限審理。建立完善涉軍案件專門統計制度,應當及時將涉軍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簡要案情等報本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登記及時、數據準確。
4、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駐地部隊的聯繫溝通,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研究交流涉軍審判事宜。要協調相關軍區、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法院,在涉軍案件確認、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訴外協調、訴訟調解、裁判執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處理重大疑難涉軍案件,要通過當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與涉案部隊及時聯繫,爭取部隊理解支持。
5、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對經濟困難的軍人軍屬,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優待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依法決定訴訟費的緩、減、免交。軍人軍屬合法財產權益因不能執行兌現、生活困難的,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救助。軍人軍屬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積極協調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點和關鍵,破解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難題
6、依法確定涉軍案件範圍。涉軍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軍隊單位和軍人軍屬為一方當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軍隊單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編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與軍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親屬。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審理。各級人民法院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著力抓好重大涉軍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獲取、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有效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安全;依法妥善處理涉及部隊戰備執勤、演習訓練、國防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軍用土地權屬、軍事禁區管理等糾紛案件,保障部隊正常的戰備、訓練和工作秩序;依法懲處故意殺害傷害軍人軍屬、誘騙拐賣軍屬、破壞軍婚等案件,切實保障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審慎解決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重大糾紛案件,維護軍隊的良好聲譽。
8、暢通訴訟綠色通道。涉軍案件審判要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審結、優先執行,儘快消除因涉軍糾紛案件給部隊建設帶來的消極影響。在立案大廳設立涉軍案件立案視窗,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提高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訴訟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做到儘快受理,並及時將訴訟材料移送涉軍案件審判組織。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要加大審判力度,縮短辦案周期。對軍隊一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積極開展巡迴審判,對於邊遠艱苦、交通不便的部隊,可採取信函、傳真等方式立案,藉助網際網路、視頻系統等進行案件審理,為邊海防和駐地偏遠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訴訟便利。
9、更加深入紮實做好調解工作。涉軍案件審判要更加注重調解,切實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於審判工作全過程。要充分運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努力把涉軍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要在認真做好地方當事人調解工作的同時,通過部隊做好軍隊一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軍地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消除紛爭。重大涉軍案件,積極協調人民武裝部、團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10、確保生效裁判的及時執行。切實加強涉軍案件執行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向軍隊一方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要釋明有關法律規定,指導其及時申請執行;軍隊一方為申請執行人的,要加大執行力度,必要時可請上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軍隊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可通過部隊組織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必要時可以請部隊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協助執行。
11、擴大審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務。結合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積極擴大辦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務領域。選擇危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廣大人民民眾的國防法制觀念。可通過開設涉軍糾紛法律諮詢熱線電話,網站專欄,向部隊、軍人軍屬發放“維權服務聯繫卡”,設定駐軍部隊司法信箱等方式,為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維權提供司法服務。積極開展庭審觀摩進軍營、法律諮詢進軍營、法律培訓進軍營等活動,增強官兵依法辦事意識和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全面深入發展
12、切實搞好統籌督導。各級人民法院要把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與其他工作科學統籌、協調推進。各級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對本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檢查,加強監督指導,積極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13、加強審判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選派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經驗豐富、作風優良的業務骨幹,充實涉軍案件審判隊伍。優先安排涉軍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庭成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通過參觀走訪、參加“國防教育日”等活動,激發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準確把握部隊和官兵維權需求,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
14、建立報告和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將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納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要定期向當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通報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共同推動涉軍維權工作深入開展。
15、注重培養宣傳先進典型。各級人民法院要把開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和個人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創先爭優的硬指標,對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要不斷總結先進典型經驗,與時俱進地樹立和培養新的典型,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大力弘揚人民法院司法擁軍的時代精神。
16、加大物質裝備保障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出發,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經費,為涉軍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庭配備必要的辦案器材和工具,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切實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權威解讀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就加強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通知》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鞏固國防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問:《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軍糾紛案件,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使命任務拓展,軍隊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日益增多,案件類型進一步複雜化,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規範性檔案,破解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難題,進一步規範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推動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2009年7月,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見代表時強調,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政法機關和軍隊有關方面要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鞏固國防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充分發揮軍地兩個方面積極性,建立健全由黨委統一領導、以政法機關為主體、政府部門積極參與、軍地協同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真正形成合力,不斷提高水平。2010年4月22日,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在涉軍案件多的法院設立涉軍法庭”。
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建設,是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的基礎工作
問:在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建設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建設,是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的基礎工作。《通知》規定,受理涉軍案件較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設立專門合議庭或審判庭,其他人民法院也要有相對固定的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理涉軍案件。
強化審判管理,切實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效率和水平
問:管理出成績,管理出效率,請問如何進一步加強涉軍案件的審判管理工作?
答:《通知》將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管理置於重要地位,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機構,強化審判管理,切實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效率和水平。按照《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可結合審判實際,設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領導擔任組長,研究解決涉軍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借鑑人民法庭的審判管理經驗,指定審判管理機構或相關業務庭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一協調管理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確保涉軍案件審判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了有效地實施制度管理,要求根據涉軍案件的特點,進一步細化審判、執行工作標準,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細則,並建立涉軍案件專門統計制度。
抓住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
問:能否舉例說明《通知》在解決涉軍案件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方面有何具體規定?
答:《通知》明確提出了要抓住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例如,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對於軍人、軍屬的界定問題,許多單位提出了不同的見解,《通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等6家聯合下發的《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第4條、第19條規定,明確了軍人、軍屬的範圍。另外,有的部隊提出,對邊遠艱苦、交通不便的部隊起訴的,建議採取信函、傳真等方式立案,藉助網際網路、視頻系統等進行案件審理,《通知》採納了建議,進一步暢通訴訟綠色通道,為邊海防和駐地偏遠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了訴訟便利。
軍地兩方共同參與,形成合力,有效開展涉軍維權工作
問:在加強涉軍案件審判工作中軍地雙方的協作配合非常重要,請問《通知》對此有哪些規定?
答:涉軍案件不僅僅要加強對軍隊和軍人軍屬一方的利益保護,而是要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都要平等保護,因此,加強軍地雙方的協調配合非常重要。對此,《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軍地協調聯動機制,貫徹落實周永康書記提出的建立涉軍維權長效機制、充分發揮軍地兩個方面積極性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省軍區政治部、軍事法院等先後成立了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駐地部隊的聯繫溝通,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軍地兩方要共同參與,形成合力,有效開展涉軍維權工作。對於地方法院代表反映強烈的涉軍案件性質確認難、送達難、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與軍事法院協調,明確規定了軍地協同配合解決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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